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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中公共道德比较研究——兼论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公共道德问题

2011-08-15张帅梁

关键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专家组

张帅梁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中公共道德比较研究
——兼论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公共道德问题

张帅梁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WTO货物贸易协定(GATT)第20条和服务贸易协定(GATS)第14条均涉及到公共道德问题,各国可依据公共道德的理由而豁免该国在 GATT或 GATS下承担的部分义务。通过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协定下公共道德的含义不尽相同,GATS中公共道德的含义及适用条件都要严格于 GATT关于公共道德的规定,将两者等量齐观,有失偏颇。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中美文化产品争端一案中,WTO专家组将涉及服务贸易的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GATS第14条(a)“公共道德”的界定复制适用,认为 GATT与 GATS中的公共道德含义相同,这给中国在该案中援引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文化产品进口争议措施进行辩护造成困难。

公共道德;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公共道德”问题的提出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简称“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请求与中国磋商。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2007年6月5日至6日,各方在日内瓦磋商未果。2007年11月27日,解决该案的WTO专家组成立。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裁决。裁决大体支持美方主张,认为中国在出版物、娱乐音像产品进口以及外商分销等领域存在限制,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与WTO有关规则,同时也否定了中国援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第20(a)条中“公共道德例外”所进行的辩护。中国就此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1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该案的裁决报告,对中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的权利进行了确认,但认为中国不符合援引该条款的“必要性”,基本维护了专家组的裁决而否定了中方的主张。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对影响贸易权利的措施和影响出版物及娱乐音像产品的分销服务的措施这两个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3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但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将进口电影、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录音产品和出版物相关的贸易权利保留给若干国家指定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独享。这些有争议的措施未赋予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的权利。美国认为,就贸易权而言,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关于贸易权开放的义务。中国则援引GATT第20条(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这一例外条款进行抗辩,认为如果开放进口电影、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录音产品和出版物相关的贸易权利给更多的企业,可能会导致包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涌入中国,给中国的公共道德构成冲击。中国限制文化产品国内贸易权的做法是为了维护国内公共道德。

如此一来,该案的法律关系由单纯的贸易关系上升为以国际贸易法为一方,以需要在国内强制执行的为保护公共道德为目标的国内法为另一方的两种不同法规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的是该案再次触动了主权国家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对贸易进行限制的敏感事项。与WTO所解决的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诸如美国汽油标准案等案例相似的是,又一次显示了WTO规则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渗入属于主权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也承担起了一项并不令人羡慕的任务:一方面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而另一方面须小心谨慎以至不损害主权国家致力于维护其社会公共道德所做的努力。一个让人困惑不解而又必须厘清的问题是:GA TT中的公共道德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而文化产品究竟又具有怎样的属性而得以归入其内涵之下。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对公共道德的分析及其与文化产品贸易之间关系的准确界定是一件虽然棘手但价值不菲的事情。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公共道德”的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构于2005年裁决的安提瓜诉美国博彩服务案中也涉及到公共道德的问题。在该案中,美国颁布了两项法令,即《有线通讯法》和《禁止非法网络赌博交易法》,禁止互联网赌博服务,意在保护社会免受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威胁,以及对儿童的欺骗和危害。这对安提瓜的赌博服务业造成了严重打击。安提瓜提出诉讼,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 GATS)关于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而美国则以GATS第14条(a)关于“公共道德例外”予以抗辩。GATS第14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政府采取这些措施的目标总体上看是属于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范围。“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所盛行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和宗教价值。国家有权决定本国对于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保护的适当水平。因此,WTO成员方有根据自己的价值体系来界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概念的空间”[1]。但是在以国别主义立场解释公共道德的同时,专家组还力图通过对WTO其他成员方的立法或司法实践来界定所谓超越一国之上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道德。

在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公共道德是作为中国对限制贸易权这一有违其所承担的WTO义务的措施的抗辩理由提出的。其法律依据是 GATT第20条(a)中关于“公共道德例外”的规定。GATT第20条规定内容如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的必要……”。

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的专家组在分析 GA TT第20条(a)中的公共道德时类比了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美国引用 GATS第14条(a)的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的分析,专家组认为这两条使用的是相同的概念且并没有理由背离美国博彩服务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公共道德的解释,因此将采用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公共道德的分析。但专家组在审理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时认为,美国提出的“由中国政府加强文化产品审查准入等变通做法”的建议可以有效避免对中国公共道德的冲击,开放贸易权不会违背中国保护“公共道德”的初衷,因此裁定中国关于“公共道德例外”的抗辩是不合适的[2]。

GATS第14条和 GA TT第20条的性质均为WTO协定项下义务的一般例外。而且其目的都与保护公共道德有关。二者均确定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方有权违反协定中的义务去追求条款子项中所列的包含公共道德在内的安全目标。成员方援引这两条除了要符合“……所必需的”(necessary to)条件外,同样还要受制于几乎完全相同的引言所确定条件的限制,即“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情形类似的国家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

综上所述,这两项有着很大的相似:从表面看,二者用语大体类似;从规则的目的看都是为了在赋予成员方权利的同时又要限制其对权利的滥用。但该两项协定中的公共道德是否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对它们是否能够适用同样的门槛。专家组将美国博彩服务案中争端解决机构对 GATS第14条(a)“公共道德”的标准适用于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 GATT第20条(a)中的“公共道德”的界定,这是否符合 GATT的本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的解释规则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分析该问题的可行路径。

三、条约解释一般规则对“公共道德”的具体解释

由于“WTO规则并未严格或松懈到不给推理判断留下余地的境地。牢记住这一点,对之作出解释,才能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最佳的服务。循此前进,才能为它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3]。因此,对WTO规则进行解释成为不可避免的任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条约解释的通则”规定:条约应按上下文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对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善意地予以解释。因此,我们在判断 GATT第20条和GA TS第14条中的公共道德是否为同一概念时将按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和善意解释的规则进行。而且这四个因素或手段是同等重要的,互不排斥又缺一不可的。”[4]因此,解释条约的这四种手段的地位是平等的,适用顺序不分先后。但同时由于善意原则包含太多自然法学派主张的无法实际求证的理念,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每一方当事人对善意都会有不同甚至截然对立的解读,因此本文为了避免歧异,主要从文义、上下文和目的三个角度对GATT和GATS中的“公共道德”的进行分析。

1.按照“文义”解释

与其它解释方法相比较,文义解释方法相对安全些,这种解释得出的结果比用其它解释手段得出的结果更容易为人接受。文义解释原则的具体含义是:解释用语应按其通常含义,出现句法或构成上的欠缺或出现相互冲突的几种含义,应参照上下文予以消除和确定;专业用语按照专门含义而不是一般含义进行解释;如果用语表达明确,则不应进一步探寻约定者的所谓真实含义;无须解释的含义不必解释。

前文已经提到,专家组认为GA TT中的公共道德和GA TS中的公共道德所用的词语相同,因此专家组认为对美国博彩服务案中的对公共道德的分析自然适用于GATT第20条(a)项。但两个协定中的公共道德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WTO并没有明确的规定。GATT第20条(a)和 GA TS第14条(a)作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是互为上下文的。文义解释规则规定“出现相互冲突的几种含义应参照上下文予以消除和确定”的解释方法进行。

因此,我们对公共道德含义的确定将通过对比来进行。对比这两项,不难发现,除了都使用了公共道德这个词外,GATS第14条(a)中还多出了公共秩序这个词。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之间所用的连接词是“or”,“or”所表示的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 GATS第14条(a)中的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地位是平起平坐的,没有轻重、主次之分。“对于这个多出来的‘公共秩序’一词,GA TS注释5规定,‘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因此,可以认为,援引‘公共秩序’例外的前提要严于援引‘公共道德’例外。”[5]根据 GATS的注释,的确可以推出“援引‘公共秩序’例外的前提要严于援引‘公共道德’例外”的结论,但是这里的公共道德仅仅限于GATS第14条(a),而非同时囊括了GATT第20条中的公共道德。GA TS注释中将公共秩序与“社会的根本利益”联系起来的解释,说明了要想采取有违 GATS具体承诺表中的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就必须要证明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才行,成员方若想援引该理由并非易事。

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援引公共道德的难度不及公共秩序,援引与公共秩序并列的公共道德的难度也略见一斑。这从专家组在利用 GATS第5条脚注对秩序解读时认为“公共道德涉及对公共政策和法律反映的社会根本利益的维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基于此,虽然没有确定公共道德的内涵,但是至少我们发现GA TT第20条(a)项和 GATS第14条(a)项中的公共道德的含义是不同的。专家组将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公共道德的分析挪用在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是不区分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结果,这种方法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道德概念适用的门槛,给中国方面适用 GATT第20条为自己行为辩护造成了障碍。复旦大学教授龚伯华亦持此种观点[6]。

2.按照“上下文”进行解释

条文中的“terms”(字、词、术语或说法)的上下文可以是同一条款中的上下句,同一条中的上下款目,也可以说同一协定中的其它条款。因此,按照上下文的解释方法对公共道德的分析将从 GA TT第20条和GA TS第14条中除(a)项——“公共道德”之外的其它子项入手,同时结合协定的其它条款展开。

GATT第20条包含了10项内容,其中第(a)、(b)、(d)、(g)项所规范的客体分别是:公共道德、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与本协定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的遵守、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等。GATS第14条包含了5项内容,第(a)、(b)、(c)项调整的对象是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GATT第20条与GATS第14条相类似的是它们都将公共道德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成员方国内的法律并列放在了一个法条中。WTO成员方对其中任意一项例外的成功援引都会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为其所实施的有违WTO协定的措施找到合法的理由。因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虽然被放在了第一位,但它与其它子项的关系乃是平等的。换句话说,保护公共道德与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是同等重要的。举重以明轻,这里可以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的措施具体为免除国内人民免受霍乱、癌症的威胁,确保刑法、行政法的有效实施的措施。显而易见的是公共道德在这里的含义并非等同于“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等一般意义上的道德。

我国向专家组解释说限制贸易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并对公共道德作出如下的解读:“由于文化产品是不同文化价值的载体,因此可能会与中国特有的对正确和错误行为的标准相冲突,而这可能对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产生严重的影响”,而“进口文化产品包罗万象,涉及到了暴力、色情等内容”。

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公共道德的分析可知,确定公共道德具体含义的权力在于WTO成员方自己。因此,分析公共道德应当联系中国的国情以确定公共道德在中国的具体含义。基于上述提到中国政府在向专家组提交的报告称文化产品可能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以至于对公共道德产生严重的影响,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禁止含有暴力、色情内容的文化产品的进口是保护公共道德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也就说禁止对含有此类内容的文化产品的进口是因为和公共道德有关。所以对公共道德的分析的路径之一便是围绕着对公共道德产生严重影响的原因——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含有暴力、色情展开。接着进行分析会发现含有暴力、色情文化的文化产品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如《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广电总局2008年3月7日下发通知指出夹杂淫秽色情、庸俗低级、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的影片应删剪、修改方可在中国内地公映。以上例子说明的是公共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即法律保护公共道德。

因此,我们发现 GA TT第20条中的(a)项——“公共道德”和(d)项——“国内法规的遵守”并非是平行的,互相独立的。相反,(d)项为(a)项中的公共道德在道德范畴中的具体范围的圈定提供了原则,即公共道德所规范的客体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这就与一般的社会道德区分开来了。同理,GA TS第14条中的(a)、(c)两项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

以上是从公共道德的内容着手展开行分析,并对GA TT和GATS中的公共道德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即公共道德所调整的关系是包含在法律(广义的)所调整法律关系之中的。专家组在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已经指出,对于公共道德的认定,各国有权从其国内所主导的社会、文化、道德等价值来决定公共道德的适当内容并给予充分的保护水平。争端解决机构所判决的案例虽不具有普通法上先例的性质,但是基于上诉机构在WTO司法机制的中的权威地位,在后来的判案中,上诉机构总是反复重申它此前所作的推理、解释及论断,自觉维护本身所作判例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维护其司法权威的目的。因此,借用学者评价WTO专家组报告的地位的一句话:“它们(已获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对WTO各个成员方唤起法律上的预期,因此,任何争端只要与它们有关联,都要考虑它们。”[7]下面将从我国国内法的具体规范着手,分析通过法律保护公共道德的正当性。

宪法作为一国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可与其相抵触。因此,对宪法的分析理应放在最前面。我国《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均提到了公共利益的问题。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另外《刑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等中都含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可以看出,在法律条文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是公共利益,并且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始终处于较高的保护水平。事实上,公共利益与公共道德具有一致性,但准确地说公共道德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换句话说,GA TT第20条(a)中的公共道德就包含在这里的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

在分析公共道德具有公共利益的含义后,我们要确定的是中国内法是否足以承担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担,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从国内法中寻找公共道德的努力将是徒劳的,因为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倘若在维护公共道德的方面不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则很有可能是公共道德原本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首先考察《宪法》。《宪法》中上述两条的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私有财产(土地作为集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是《宪法》所规定的,但与公共利益做比较则处于较低的位阶。因此,以宪法来维护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确实是游刃有余的。而《民法通则》对保护公共利益也是不遗余力的,不惜以违反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无效作为代价,且没有丝毫的回旋余地。《行政许可法》第8条置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于不顾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如上所述,《刑法》中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就其目的,也不外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因此,国内法对于保护公共道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就从侧面说明了从国内法中寻找公共道德的途径是可行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首先,中国作为WTO的成员方,遵守GA TT是理所应当的。中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权措施的根据是 GATT第20条(a)项。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该项成了一个类似于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条款,于是中国最终可以援引国内法律阐释公共道德的含义。但遗憾的是,中国政府在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并未援引国内法律对公共道德进行解释。

3.按照“宗旨和目的”解释

(1)GATT第20条的宗旨

1988年“加拿大鲱与鲑”案专家组在对 GATT第20条(g)项——“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作出如下评述:“正如第20条的引言所说,在总协定第20条写进(g)项的目的,并非扩大为贸易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范围,而只是为保证:按总协定规定的承诺不妨碍旨在追求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非贸易政策。”[8]专家组并未明确指出本条的推理仅适用于该项,也没有相反的理由认为专家组对于 GA TT第20条(g)项宗旨的分析不能适用于(a)项及其他各项,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适用。

1990年发生的“泰国限制外国香烟进口案”则是对GA TT第20条宗旨的进一步说明。该案中专家组说到:吸烟构成了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危险,因此旨在减少香烟消费的措施,属于第20条(b)项“保护生命健康”的范围。专家组注意到,这项规定显然允许缔约各方给予人类健康优先于贸易自由化的地位。可以看出,专家组为GATT第20条追求的保护公共道德、保护生命健康、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等合法目标指明了方向,虽然在具体适用各项规定的途径上充满了坎坷和不平。

(2)GATS第14条的宗旨

与GATT第20条相类似的是GATS第14条也规定了“一般例外”。如前所述,GATT第20条规定了10个子项,而GATS第14条的一般例外却只有5个子项。子项数目的多少是由于GATT与GATS所规范的客体的差异而偶然出现的现象,还是其中暗含着必然的规律和原因。对于这个问题的考察,我们需要对GATS产生的历史进行回顾。

早在1973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基于在金融服务、电讯与计算机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美国就主张将服务贸易列入GATT框架之内,以达到消除贸易逆差、平衡本国国际收支的目的,但最终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而流产。在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和发展中国家(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激烈谈判,同意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程,但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实行双轨制,即GA TS规则另行拟定,独立于 GATT之外。“美国倡议‘大胆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即不仅表现为扩大对服务的国民待遇义务,而且包括谋求通过谈判改变各国国内管理结构以允许外国人进入市场方面,但美国专家们却没有看到,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一国利益与全球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时何等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货物贸易更难调解”[9]。

基于上述原因,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成功制定了 GATS,但在许多问题上的规则上都远不如GA TT彻底和完全,如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作为国际贸易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 GATT也是WTO法律制度的基础,因其“不歧视”的性质而具有的自动减少贸易限制的多边效应的奇特功能对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起到了砥柱的作用。而在GATS中虽然在第2条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但由于该条第2款所存在的例外而使其效用大减,难以担当起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基石条款。作为最惠国待遇“孪生兄弟”的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也变得“面目全非”,成为 GATS第三部分——各国具体承诺的组成部分,并且还要遵守“市场准入”和具体承诺表中的“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

(3)GATT与 GA TS不同宗旨对“公共道德”的影响

以管窥豹,可见一斑。与 GATT相比较起来, GATS要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目标困难重重。另外,被诉方援引GATT第20条或GATS第14条的“一般例外”是WTO赋予其的法定权利,任何机构都不能予以剥夺。“起诉方不能从起诉时就主张对方不能以GATT20条为依据,其他缔约方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都无权阻止被诉方对GATT20条的援用”[10]。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GATT与 GATS的一般例外,我们发现即使在认定被诉方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时,被诉方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代价。如若在GATS项下罗列过多的子项,必然会带来更多的贸易摩擦,对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造成极大的阻碍,甚至破坏。因此, GATS第14条中所列的子项就远远少于GATS第20条并非是偶然的和令人意外的,换句话说,这是“蓄意所为”。

因此,GTAS第14条的一般例外与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相比较起来,前者应当属于更高要求的例外。根据“对例外要从严从窄解释”的法律格言,对GATS第14条(a)中“公共道德”的解释较之 GATT第20(a)“公共道德”的解释严格乃是此格言的题中之意。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至少明确了两个问题:第一,规范货物贸易的GATT第20条中的“公共道德”较之规范服务贸易的GATS第14条中“公共道德”的范围要宽广的多,而相应地适用该条款的限制条件及严格程度也低于后者。因此,专家组在分析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中中国方面提出的“公共道德”例外的抗辩理由时,借鉴先前在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公共道德”的分析的做法是欠妥的,这无形当中提高了我国适用GATT第20条(a)的门槛,对中国方面极为不利。第二,我们虽没有精确界定公共道德的内涵,但是却指引了关于公共道德的寻找路径。准确地说,是发现 GATT第20条中“公共道德”与我国国内法中“公共利益”规范客体的一致性。我们可以从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国内法律中寻求关于GATT中“公共道德”的涵义的界定,以期能更好维护中国在涉及国际贸易与公共道德关系的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1]WTO.Panel Report on US-Gambling(WT/DS285/RW)[EB/ OL].http://www.wto.org,2004-11-04/2010-01-16.

[2]WTO.Panel Report on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DS363/R)[EB/ OL].http://www.wto.org,2009-12-21/2010-02-22.

[3]赵维田.富于创意的司法解释——论WTO司法机制[EB/ 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2009-12-01.

[4]赵维田.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9.

[5]彭岳.WTO协定中公共道德例外简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7,(1):185-190.

[6]龚伯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 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与动态,2009,(10):30-37.

[7]JACKSON J H.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WTO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128.

[8]赵维田.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14-16.

[9]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51.

[10]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J].法学论坛,2001,(4):30-49.

Comparative Study of“Public Morality”in Goods Trade and Service Trade—with a Focus on“Public Morality”Issue in the Sino-US Cultural Product Case

ZHANG Shuai-li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He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02,China)

Article 20(a)of GATT and Article 14(a)of GA TS both have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morality on grounds of which members could exempt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s of WTO.By the general rul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we could see that the meaning of public morality of GATS is stricter than that of GATT. It is unfair for China that the panel of WTO applied analysis of“public morality”of Article 14(a)of GATS in the“American gambling case”to the GATT Article 20(a)in the“Sino-US cultural products disputes”case. Key words:public morality;goods trade;service trade;GATT;GATS

D996

A

1008-407X(2011)03-0092-06

2010-11-22;

2011-02-28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1CKS01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710040)

张帅梁(1981-),男,河南舞钢人,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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