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研究
2010-04-07王长江
王长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研究
王长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法律文书学存在法律文书规范不统一,学科边缘化,科研水平不高,教材编订有缺陷,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落后,训练和评价体系落后等问题。因此,法律文书要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行改革:加强对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贯彻素质教育理论,加强科研活动,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用更加科学的标准进行考评,从而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法律文书学;法律文书;教学改革
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诉讼参与人等各写作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学以法律文书为研究和讲授内容,是政法院校、系开设的一门法律专业课。在倡导和谐司法的大环境下,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试图从改革法律文书学教学入手,全面提高法律文书的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从源头上解决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从而,推进和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
一、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政出多门的法律文书样本弱化了法律文书本身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现行法律中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大都散见于各诉讼法之中,比较分散和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有的仅仅是提出法律文书的名称,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通缉令;《民事诉讼法》中的答辩状、起诉书等。有些是关于法律文书部分内容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书、法庭笔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判决书、法庭笔录的规定情况,是就文书制作的局部内容如尾部的制作、主题、署名、印章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对个别法律文书作较全面的、具体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判决书、起诉状的规定,是比较少的针对文书而设立的专门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大都依附于程序法而存在,缺乏独立性,而且只是对部分法律文书的规定,相对于现在使用的几百种法律文书而言,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难以形成规律性的东西。除此之外,大量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却是由不同的司法部门制定的。公、检、法、司相互之间对法律文书的内容设置与方法的要求各有尺度,影响了法律文书的整体性与统一性,往往是有利于本部门的内容规定得比较详细,反之规定得比较概括。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没有明确要求写证据,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对证据简单列举。这样证据在刑事案件的侦审过程中在文书中被明显地弱化了。同样有许多裁判文书不但不对证据进行论证,而且对事实及法律都不予论证。最终使人只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因而,影响办案质量,影响公检法司的执法形象。由于很多法律文书格式简单,要求简略,在教学过程中也就一简了之,不可避免地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难于统一的法律文书教材及教材编写存在诸多缺陷
由于现行教育体制所致,我国的法律院校、系遍地开花。除了专业的法律院校外,很多综合性大学甚至理工类大学都设有法律专业。从办学层次上有法律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博士生等教育。为编写统一的法律文书教材增加了难度。所以,教材庞杂,存在不少质量问题。首先,理论空洞,缺乏实际指导意义。在叙议类文书的代表——裁判文书的制作理论上表现最为明显。裁判文书 (古代叫判词)理论古已有之。唐代讲究“文理优长”。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提出了判词要‘简当为贵’,‘简’即为简约,‘当’即为准确的制判理论”[1]。到了清代制判理论更加成熟,更具有操作性。“清代刚毅在其《审看拟式》中,就提出了‘情节形式,叙列贵乎简明;援律比例轻重酌乎情理’的制判要求。”[2]清代葛世达在其《审看略论》中,不但讲解制判理论,而且强调了制判不当引起的法律后果:“审看乃文章家先叙后断之法。叙笔宜精要,断笔贵简严。一案有一案之真情,深文周纳,不特死者含冤,抑且情节失真,必致狱多疑窦,往往反诘,贻累无穷。”[3]这些古代判词理论对现今法律文书教材的编写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其次,缺少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几乎所有教材只简略介绍判词的发展史,很少深入到古代判词之中讲解和借鉴。也许作者认为现代司法制度有别于古代,但却忽略了中华民族基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并没有多少改变,所以并不排斥法官对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和使用。古代判词的和谐思想对今天的和谐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古判词长于说理,“说理特点突出,技巧纷呈”[4],以律说理、以礼说理、以情说理的特点对今天裁判文书拓宽说理思路具有更加具体的启发作用。
(三)法律文书学常被边缘化,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
由于法律文书学跨法律学及写作学等学科,法学界长期把它归入写作学的范畴。凸现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因此,法律文书学常常被边缘化,地位非常尴尬。所以,许多院校、系仅设为选修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开设此课。在这些院校、系、班中经常有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知识竞赛,甚至用模拟法庭来训练和巩固知识的掌握。而很少有针对法律文书学进行的教学观摩和学习竞赛活动。因此,法律文书的课时量安排、考试和考查方面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教师授课的积极性。
目前的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性,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法律文书的教学仅限于课堂上,并且大都是填鸭式教学,满堂灌教学。虽然很多教师在授课中为了配合讲授内容的需要,举一些案例,进行案例教学,但案例分析往往变成了侦探怎样侦破案件,法官怎样断案,使学生猎奇于案件的曲折情节之中,忽视了基本技能的学习,失去了案例教学在法律文书教学中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文书学教学训练的方法和评价体系落后
客观讲,法律文书课的练习并不少,但练习的内容有诸多偏颇。主要表现为:注重法律文书理论的记忆和掌握,偏少于法律文书实际写作训练;由于课时量限制,写作训练以比葫芦画瓢为主,很少有实体法及程序法法律精神的讲解和训练。所以,写作训练以掌握格式为主。训练的标准往往是注重叙事是否清楚,要素是否齐全,标点符号是否正确。而如何针对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说理,练习得较少,没有被列为重点练习的内容。加上很多教师是兼职教授法律文书,教学任务重,很少批改作业和有针对性地评讲,使作业流于形式。训练标准的落后导致了评价体系的落后。法律文书课基本上是期终考试定终身。期终考试的试题仍然是解词、填空、文书制作。期终考试引导学生死记硬背一些没有实际内容和价值的概念,忽视了基本技能的考察,最终影响了法律文书实际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调整和完善法律文书学的教学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也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各司法机关在贯彻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理念的同时,逐渐重视和强调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把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其中以人民法院改革最具代表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该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5]各级法院为了贯彻纲要精神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强调加强说理,规范制作,大大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特别是在推行和谐司法的过程中,法院把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裁判文书之外,其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方面体现了裁判结果的透明性,另一方面对裁判文书的质量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裁判文书的教学工作,应该贯彻司法改革精神,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二)加强法律文书学的教学科研活动,以科研带动、促进教学工作
法律文书学与法律的其他学科相比,是新兴的学科。成立与发展时间短,师资队伍相对薄弱。长期以来,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与理论研究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法律文书格式的制定与修改,理论界很少参与。理论研究不系统,层次比较浅,很少能引起社会的重视。法律文书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主持的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法律文书价值研究》,是近年来研究法律文书学深层理论的代表,对法律文书学向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起到了推动和示范的作用。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改革要把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起来,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规律、制作规范,研究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发现问题进行研究,并用研究的成果来指导教学实践,从而构建科学的、规范的法律文书学理论体系,使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三)用创新教育理论来指导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改革实践
传统的教学模式把掌握知识本身作为教学目的,把教学过程理解为主要是知识的传授和积累,以知识掌握的数量和精确性作为评价标准,进而形成了教师讲、学生听,学生的学习以模仿、操练和背诵为特征的学习方式。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只对教材和教案负责,学生只是满足于完成考试和获得标准答案,创新能力的培养得不到足够重视。创新教育理论为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它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它的途径是素质教育。树立素质教育观念,首先,要解决目前法律专业教学内容的单一性问题。法律学科的学生,只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而缺乏更广泛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汲取。学习的结果是只知律条而不知其他。法官是公平正义、社会价值、人格尊严的捍卫者,除了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拥有广博的人文学识和深厚的民族文化素养。古代法官之所以留下那么多经典判词,归根到底是他们涉猎的知识非常广泛。“我们从多数古代判词可以看出作者不仅通晓律例等法律,还往往具有渊博的历史知识和深厚的文学修养。”[6]明代以后的八股取士“在强制人们多读圣贤书的同时,也使他们的儒学修养和语言水平得到了提高,对他们判词制作不无益处”[7]。他们大多集行政官员、法官、文人于一身,既饱读诗书,又谙熟法律,制作判词引经据典,依理说法,文辞并茂,入情入理,表现出高超的制判水平。其次,要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素质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怎样获取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科学的探索精神。再次,加快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律文书内容的变化依附于法律本身的变化。法律在不停地修改和完善,法律文书也在更新变化,法律文书学的教学内容也要做相应的改变。同样,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和“填鸭式”教学方法也要进行彻底变革,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法律文书学的教学提供了先进的教学条件,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更新和改变教学手段和方法。
(四)贯彻法律精神与写作理念并重思想,使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实质与精髓
法律文书学是一门综合学科,涉及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法律精神。在写作过程中涉及侦查学、证据学、鉴定学、检察学、审判学、逻辑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是国家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而这正是法律文书的实质和灵魂。它所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和裁决公平。“徒法不足于自行”,写作理念是法律文书的又一根本属性,它所反映的是表现客观事实和法律精神而具体运用的基本写作技巧、写作规律和因案件不同、程序不同而出现的写作技巧和方式上的差异。法律精神决定写作理念,写作理念是法律精神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运用,写作方法的选择,必须以法律精神为轴心,绝不可以把写作理念置于法律精神之上。但是,长期以来,法律文书学的教学重点偏重在写作方法的传授上,而忽略了法律精神的贯彻。这样传授的结果,造成学生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不会操作,特别是不会说理,不会论证事实,不会论证证据,更不会论证法律。因此,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要从传授的指导思想抓起,使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运用写作知识,正确贯彻法律精神。首先,要改变对立法语言的刻意模仿,从而使学生形成的裁判文书就是刻板的、威严冷漠、不加任何修饰的纯理性语言的观念。使学生既能掌握写作方法,又能灵活运用语言。其次,要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根据案件的事实,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学原理、政策精神,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层层剖析,分析论证事实、分析论证证据、分析论证法律。从而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拟判出合格的裁判文书。
(五)充分利用社会实践课、改革训练方法和考评标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巩固教学成果
法律文书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光靠背诵理论知识是达不到教学目的的。也不是“闭门造车”可以最终完成的。与法律文书学教学相适应的社会实践课很多。如:在实际的法律部门实习、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等。这些社会实践课是对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教学模式的修正和补充。与传统的室内课相比有自己明显的优点:它以学生为主,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践环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进而培养学生运用证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说理的能力。同时,要根据法律文书学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内容更加全面,标准更加客观的考评措施:在考试中要重点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试卷的形式和内容都要创新,试题的种类不宜过多,内容上要多设置案例题。学生成绩的优劣要看考生能不能运用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写作知识制作出符合法律、格式规范、叙事清楚、逻辑严密、法言法语准确的法律文书。
[1][2][3]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38,38.
[4][6]唐文.法官判案如何讲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3,84.
[5]人民法院公报,法发[1999]28号,1999-10-20.
[7]刘愫贞.判词语体论[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9.265.
责任编辑:邵东华
D9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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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951(2010)03-0139-03
2010-01-03
王长江(1967— ),男,河南方城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