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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判词

2014-03-06

文教资料 2014年36期
关键词:判词儒家司法

高 宇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高级文秘专业,江苏 南京 210097)

浅议中国古代判词

高 宇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高级文秘专业,江苏 南京 210097)

判词是古代司法官员断案决狱的裁决文书,也是处理日常公务和发表评论的一种应用文体。判词作为法律判断的结论,是对判断经过和结果的确认,是对判断结果的直接文字表现形式。判词作为一种司法文体,它的产生、发展、成熟、完善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判词反映了中国古代的司法状况和特定的时代背景,同时又发挥着独特的历史作用。从历史资料来看,中国古代判词写得文采飞扬,形式上充满文学色彩,内容上又法、理、情兼容。如今我只是粗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古代判词的研究,理清其发展的历程,重点总结出判词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分析判词文学化、儒家化背后的原因,找出判词真正的灵魂所在。

判词 文学化 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判词文化是其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对于古代判词的研究,国内学者已经相当全面深入。对判词的内容结构方面,汪世荣教授已经有专著论述。对判词的发展历程方面,陆新怀教授也有过细致的梳理。对判词的文学化、伦理化等方面,蒋先福教授也有过详细的探讨。日本学者也在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文献的研究方面做出了贡献。

本文仅以特征与功能为分析重点,对灵魂的探寻只能是粗浅的。但是希望借助前辈的研究成果,在前人研究思路的指引下,分析判词所具有的特征所形成的原因,力求找出隐藏于判词背后一脉相承的精神和思想根源。

判词是法律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法制水平、司法制度都有着客观的反映。在古代判词背后,有着很深的思想根源,研究判词有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的功效。在三千多年的漫长发展历程中,判词经历了四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和三个大的演变历程。在判词的背后,隐藏着悲天悯人的精神和济世救民的情怀,这些是判词的灵魂。本文从判词的分类入手,探寻判词的起源,理清判词的发展历程和特征,发掘其思想根源。

一、判词介绍

判词,是以法律为依据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与评价所得出的结论。“判”指裁决讼狱、断案决狱,亦称判状、判牍,在古代凡断案之语即为判。判词在当代一般被称为裁判文书,包括裁定书和判决书两种,这些裁判文书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与当代裁判文书略有不同的是,中国古代判词一方面包括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官员所制定的裁判文书,同时也包括了一些文人学士为了欣赏需要所拟作的判词,如参加科举考试时拟作的判词,还包括文学作品中的判词等。判词起盖棺定论的作用,宣告了一个讼狱的终结。

依照功能分为实判和拟判两种类型。实判是用于司法实务的真实案判,拟判则是在科举考试中模拟实判所作的,文学作品中的判词更加丰富精彩;依照文体特征分成骈判和散判两种类型。骈判是指采用骈体形式所写的判词,骈判大多为拟判,具有较强的文学色彩,缺少了精确性。散判则是采用散文形式的判词。实判大多为散判,长于叙事说理,具有实用性;根据判词的风格分为案判、花判和双关判。案判是指以真实案件为内容而作的较为简单的判词。花判是以生活琐事为内容的判词。双关判是指那种采用两事一判形式的判词,即在一则判词中,对两个案件同时作出判决。花判和双关判的出现,是判词游戏之作的典型体现,同时也是判词文学化的标志之一。

二、判词的发展历程

判词的发展经过了四个重要阶段,判词自身也经历了三次重大的演变,这三个演变也是判词四个发展阶段的标志。

(一)奴隶制时代:萌芽阶段

学界普遍认为,现存最早的判词是西周文物“仴关匜”上的一段铭文,《仴关匜铭》记载的是官员处理一起争夺奴隶的诉讼案件的经过。《仴关匜铭》中的判词,有犯罪事实的叙述,有定罪量刑的裁决,还有判决理由的分析,内容完备、格式齐全,具备了判词的基本构件。这表明西周已经出现了判词的雏形。奴隶制的司法机构和审判形式趋于完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也相当成熟,这为判词准备了法制条件。从甲骨文、金文到大篆,至西周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文字体系,文字是判词必需的载体。西周后期奴隶制社会体系逐渐瓦解,社会矛盾尖锐,判词的社会需求增加。西周具备了健全的法制、完备的文字,又有一定的社会需求,所以最迟在西周就产生了判词的萌芽。

(二)秦汉时期:成型阶段

判词在秦汉时期基本成型。秦代的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相当完善,诉讼程序较为成熟,诉讼使用的判词也已经出现。秦汉判词成型的标志是从语判到书判的演变。汉代以前的判词以语判为主。语判是指口头方式临场作出的断案之语。书判则是一种规范的公文文体,有严格的行文格式和制作标准。西汉时期,董仲舒撰写了《春秋决狱》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所记的判词都有固定的“四段”的格式:案情(虚构出的案情)+法律分析 (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结果(做出断案的结果)+理由(判案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可见,判词的写作规范和体例在汉代已经确立,判词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从语判到书判的转变是判词在汉代成型的标志。

(三)唐宋时期:繁盛阶段

判词经过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加上隋代科举考试的促进,到了唐代就呈现出一番繁盛的景象。自隋代开科举考试后,判词因其经世致用的功能,成为朝廷选拔人才的考核内容。宋代废除了“书判拔萃”制度,为应试而作的拟判逐渐失去了效用,以实用性为目的的实判却逐渐占据了主要位置。判词被更加广泛应用于司法实务中。宋代司法程序的成熟和司法机构的完善,使宋代实判更加进步发达。

(四)明清时期:成熟阶段

经历元代短暂的衰落后,判词在明清日渐成熟起来。明清判词的语体风格灵活自然,不拘于骈体或是散体,而是将二者融会贯通于判词之中,充分发挥出骈体擅长状物抒情和散体擅长叙事说理的双重优势。骈中有散,散中有骈,是明清判词成熟的一个重要体现。清朝封建法制更加丰富健全,判词自身也历经了千年发展和累积,判词在明清成熟是必然的。

三、判词的特点

判词文化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使之流传至今,依然散发着巨大的魅力。

(一)形式方面:文学化

判词,属于严肃的公文,应该如实叙述案情以及决断结果,用字严谨周密,逻辑表意清晰准确。但呆板枯燥、乏味无趣的司法语言,对民众来说都缺乏说服力,起不到朝廷所希望达到的教化宣传和警示提醒的作用。所以,中国古代判词常常将文学化的手法引入判词之中,严肃死板的判词就变得词情并茂起来,使得判词通俗易懂又文采斐然。判词文学化具体表现在:骈体和散体的并用、文采与清明的并重、以及公案小说盛行等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判词文体骈体和散体的并用。散文,是指行文运句散而不整,长短错落有致,又没有格律限制的散体文章。散体文章的特点是辞藻平实质朴,而骈文的特点则是辞藻华丽、工整对仗。当骈文应用与公文中时,就使公文兼具了实用性和审美性。唐宋“古文运动”之后,兴起了新的文体“宋骈”,它对先秦古文和汉唐骈文兼收并蓄,兼具了抒情和说理的双重功效,是骈散结合并重的一种体现。

第二个方面是判词语言文采和清明并重。为了使古代普通百姓能明白判词的内容,从而达到宣传教化、警示提醒的作用,古代判词并不只注重文采,讲究实际也十分重要。所以判词必须同时具备风采斐然与通俗易懂两个特性,这就要求判词的文采与清明并重。“文采”是讲究词章,注重辞藻。“清明”,则注重准确清晰,语言质朴。在叙述案情时,常常运用清明的笔法,简明扼要地讲述案件的前因后果。而在说理时则常常运用文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判词达到宣扬教化普通百姓的作用。所以一篇判词的行文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法,文采与清明结合并用,才能使判词正真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最后一方面是公案小说的盛行。唐代拟判的文学成就很高,比如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甲乙判》都闻名于世。到宋代之后,花判、双关判等特殊形式的判词被引入公案小说,形成了判词体公案小说。公案小说的流行,是判词文学化最终形成的标志。

判词从实际严肃的司法文书,变化到游戏为之的虚拟作品,融入到小说之中成为新的文体。骈散结合、文法并有的中国古代判词,呈现了明显的文学化倾向。古代判词区之于其他公文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的文学性。判词为中国古代文化增添了别样的一笔。

(二)思想层面:儒家化

儒家法律思想的根源是礼。从周公制礼,将礼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之后,孔子传承并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学说,孟子又提出了“重教化、省刑罚”的治国主张,而至汉武帝时期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就占据了中国社会的统治地位。唐代《永徽律疏》的颁布施行,奠定了中国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形成。

古代判词,是天理、人情、法律和谐统一的一种表现形式。判决断案应该既合乎于法律,又合乎于情理。“理”是天地万物之本体,是事物的规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固有逻辑。“情”是人情,是人类所共通的情感。法律必然要遵循天地规律,而人情则是解释和制定法律的基准。传统司法裁判司法行政不分开,在古代判词中,援引法律、融以情理的特点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古代饱读儒家经典的读书人,在通过科举考试之后,就会自然地将儒家治国安邦的思想运用到仕途中,在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斟酌人情,所作出的判词法、理、情三者融合贯通,这就是判词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反映到司法实务中,就是判词情、理、法兼容并蓄思想的根源。

儒家强调礼德为治,主张德主刑辅,这些主张反映到法律中,使古代中国法律保留了悲天悯人的人性化色彩。孟子“重教化,省刑罚”的主张,让中国古代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工具,也肩负上了教化百姓的重任。“无讼”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最高追求,同时也是古代司法活动的原则和根本。追求无讼不是有仇不报有冤不申,而是充分相信“人性本善”,怀着兼济天下的理想和悲天悯人的善意,利用书写判词的方式来惩恶扬善,教化百姓长幼有序、兄友弟恭、邻里和睦,从而达到天下大同、太平无讼的崇高境界。孔子的理想,即是社会可以达到“无讼”这样一个中庸平和、至真至善的最高境界。“天下无讼”是判词的灵魂,是古代司法的指导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目标,也是判词的根本特征。把判词的“情、理、法兼容”的特点看成是“表”,把崇高的“无讼”理想追求看成是“里”,那么这两者结合就形成了儒家标本兼治的治世方法。

四、判词的灵魂

中国古代判词的文学化表明,在司法文书中能够用文学性的语言来弥补部分法律语言的僵硬死板,构建出一种适合阅读和表达交流的法律语言体系。司法语言也许需要绝对的精准,但对于有血有肉的个人来说,绝对的法律语言只会增加百姓对法律的疏远。所以,中国古代判词的文学化恰好为司法文书语言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道路。判词的文学化和儒家化,都反映了其高度重视判词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即教化作用,因此判词才更具有人性特征。儒家化、文学化的判词既包含着悲天悯人的情怀,又力求情、理、法兼容,这是不断追求“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体现。判词是古代官吏在治理民众时表达自己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他们的思想、精神都通过判词体现出来。在这些判词背后,隐藏着熟读圣贤书的官员们博古通今的才学、兼济天下的胸怀、大义凛然的态度、以天下为己任的信仰和爱民如子的精神,这些就是判词的灵魂所在。判词还体现了古代圣贤儒法合流的治国理念,宽严相济的治民政策以及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这些都成就了判词背后正真的思想根源。

结论

判词经历了四个阶段和三次演变,不断发展、成熟为一种可以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文体。判词法理清晰又文彩飞扬,以悲天悯人的情怀,惩恶扬善、教化百姓,来达到天理、人情、法律和谐统一的“无讼”境界。古人儒法结合的治国思想和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成就了判词儒家化和文学化的特点,也是判词的思想根源。通过对判词的书写,又展现了古人胸怀天下、心系苍生的情怀,表达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这些隐藏于儒家化、文学化判词背后的精神,是判词正真的灵魂所在。

[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法律科学,1995(3).

[2]张威.中国古代判词研究特色与作用浅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3.

[3]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文学化进程及其文学品格.江海学刊,2000(5).

[4]蒋先福,彭中礼.论古代判词的文学化倾向及其可能的效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7,3(1).

[5]陈宝琳.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和特色分析.襄樊学院学报,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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