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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尉迟宝琳的生母问题

2010-04-05孟祥晓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苏氏道教夫人

孟祥晓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在《新唐书》和《旧唐书》中,尉迟宝琳没有单独列传,只是在尉迟敬德传中简单提及:“有子卫尉卿宝琳。”1971年《尉迟敬德墓志铭》被发现后,已有许多前辈对此进行了研究[1]。该合墓志铭共有字2218个,内容丰富,为我们了解尉迟敬德及其妻儿的有关情况提供了可能。

一、 问题的提出

牛致功先生在其《关于〈尉迟敬德墓志铭〉中的几个问题》[2]中,结合墓志和有关史料论述了敬德之妻的有关情况,文章中关于宝琳生母的问题,牛先生说,在敬德发妻苏氏亡后,敬德再娶,并从年龄上推测,宝琳肯定是苏氏而非后续妻所生。且合葬墓前的敬德碑文与合葬墓中的墓志铭均记有子宝琳,故认定宝琳系他们所生无疑。本文认为关于宝琳的生母问题还有可补充讨论之处,现就从以下方面试论之。

二、 宝琳出生时生母的年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牛先生在计算宝琳年龄时有一个可能是无意的失误。按照先生所言,由于许敬宗于贞观八年(634)开始参与修撰国史,由于他的儿子“娶尉迟敬德女孙为妻”[2],故而他修撰国史时大加美化敬德。按照当时的习惯,宝琳女结婚时,宝琳当在35岁到40岁之间,如果在贞观八年许敬宗参与修史前后许敬宗子与宝琳女结婚,宝琳当生于开皇十九年(599)至仁寿三年(603)之间。这时苏氏当在12到17岁之间。可见,苏氏生宝琳时还相当年轻。并由此断定,宝琳不可能是后来夫人所生。[2]这里暂且不说所选贞观八年的时间是否合适,先以此为参照来推算苏氏生宝琳的年龄。因为苏氏卒于大业九年(613),时年25岁。以此推算,苏氏当生于开皇八年(588)。如果按贞观八年(634)宝琳女结婚时宝琳35岁计算,则宝琳当生于开皇十年(599)。可是如果以当时宝琳40岁计算的话,宝琳当生于开皇十四年(594)而非牛先生所说的仁寿三年(603),如此算来,若宝琳确系苏氏所生,则应该是在苏氏6岁至11岁之间所生,这显然有点不太可能。从唐朝的法律规定来看,唐朝贞观元年(627)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为二十,女为十五。唐初的法律规定多沿用于隋,大抵隋末亦是如此。所以,从这方面来年,苏氏生宝琳时年方6岁到11岁也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导致这样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所选的年份不对,要么就是宝琳非苏氏所生,而是后一夫人所生。

关于许敬宗撰修国史的时间。《新唐书·许敬宗传》所载较略,贞观中,除著作郎,兼修国史,喜为所亲曰:“仕宦不为著作,无以成门户。”俄改中书舍人……累转给事中,复修史,以劳封高阳县男,检校黄门侍郎。帝将立武昭仪,大臣切谏,而敬宗阴揣帝私……帝得所欲,故诏敬示待诏武德殿西闼。顷拜侍中,监修国史,爵郡公[3]。从中看不出具体的监修史时间。而与之相反《旧唐书·许敬宗传》则记载较详,贞观八年(634),累除著作郎,兼修国史,迁中书舍人。十年……累迁给事中,兼修国史。永徽三年(652),入为卫尉卿,加弘文馆学士,兼修国史。显庆元年(656)加太子宾客,寻册拜侍中,监修国史。龙朔二年(661),从新令(指代李义府为中书令)改为右相,加光禄大夫。三年(662),册拜太子少师,同东西台三品,并依旧监修国史。[4]2761-2763从中可以看出,至少从贞观八年(634)到龙朔三年(662)许敬宗与国史的修撰有关系,但在前期只是“兼修国史”,充其量只是众多修国史者中的一员而已,其撰写的有关内容是要经过主持人即监修国史者的审核,所以,在此期间许敬宗替尉迟敬德“隐诸过咎”[4]2764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直到显庆元年(656)开始,才以“监修国史”,以主持人的身份参与国史的撰修的全盘工作。在此期间,作为监修国史的总管当然更有机会和权力来为与自己有相对关系之人隐讳。在此之前,许敬宗还因“文德皇后丧,群臣衰服率更令,欧阳询貌丑异,敬宗见而大笑,被劾贬洪州司马”。因为“敬宗自掌知国史,记事阿曲”。[4]2763所谓“自掌知国史”,当不是一般的修史人员。所以,本人认为,许敬宗为尉迟敬德作传“隐诸过咎”之事应当发生在监修国史期间。

如果以上论述成立,许敬宗之子娶尉迟宝琳女当在显庆元年(656)以后。如果按敬宗开始监修国史的年份显庆元年,宝琳女结婚时宝琳35岁到40岁计算,则宝琳当生于武德四年(621)至大业十二年(616),而苏氏卒于大业九年(613),显然不是苏氏所生,更何况我们所选的显庆元年还是敬宗监修国史的开始,如果是在以后的某年为尉迟敬德作传,则宝琳当更生于大业十二年(616)以后。可见宝琳当是敬德续妻所生。事实也正可说明此事。苏氏志文中称苏氏是敬德的故妻,当然是相对现妻而言,由此亦可见敬德与苏氏合葬时,现妻可能仍在。贞观十三年(639),唐太宗曾对敬德说:“朕欲以女妻卿,何如?”敬德叩头谢恩道:“臣妻虽鄙陋,相与共贫贱久矣。臣虽不学,闻古人富不易妻,此非臣所愿也。”[5]可见敬德与续妻关系亦很好,此“相与共贫贱”之词恐怕也是自谦而为之的。总之,单单从年龄来看,宝琳为敬德后妻所生的可能相当大。

三、 关于合葬的问题

首先,从上述提到的苏氏志文中称苏氏为敬德的故妻可以看出,敬德与苏氏合葬时,后妻当仍健在,所以,作为敬德的结发妻与其合葬也是可以理解的。唐代是一个社会风气比较开放的时代,所以表现在墓葬风俗上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要求与模式,但还是以夫妻合葬为主流。[6]丈夫生前曾再婚多娶者,当其亡故后,虽然有诸夫人均需迁袝于亡夫之茔中的例子,但同时也有只与发妻合葬而不与后妻合葬的记载。

一般来讲,一夫多妻的葬俗通常是丈夫与前妻同穴葬、后妻同茔异穴。若前妻早亡,后妻尚在,与前妻合葬是“合礼合宜”的,合葬丈夫与前妻,似乎还是后妻的美德。如郑叔则两娶皆为范阳卢氏,前夫人早逝,叔则葬时,其子郑约“奉范阳夫人命,举前夫人柩会公之丧,礼也”[7]。郑仲连前妻长乐冯氏先亡,后妻扶风窦氏尚在,仲连入葬时,“以夫人冯氏袝焉,从宜也”。若两妻皆先去世,仍以与前妻合葬为宜,如崔程先后娶郑氏姊妹为妻,不幸皆先崔程而亡,时人以为“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先长同穴,情合礼中,君子以为宜”,故崔程与前妻郑氏合葬,后妻郑氏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8]1906,2093。另如荥阳郑氏嫁谯郡曹义,曹“前后凡经五娶”,郑氏于大中十二年(848年)病卒,先茔,与曹义“同域异穴”[8]1019。

如果前夫人没有与丈夫合葬,一般而言后夫人从礼法上来说是不能与丈夫合葬的,如韦仁约的后夫人王婉曾说:“生者必死,人之大端。葬之言藏,礼有恒制。魂而有识,何往不同。如或无知,合之何益。况合葬非古,前圣格言。先嫔已创别坟,吾复安可同穴……”[8]445-446可见,既然发妻没有与丈夫合葬,作为一个贤惠、柔顺、通情达理的后续夫人,在合葬的问题上还是要按礼制当然也不能享受与夫合葬的待遇。还有一个例子,就是杜甫为其继祖母卢氏所写的墓志,杜甫之祖杜审言(约645—708年)死后,后妻卢氏合葬审言与其前夫人薛氏,而自己则独处一墓室。[9]2232还可一提的是,元和十一年,清河崔氏许州鄢陵房的一些堂兄弟将原先葬于扬州的曾祖母李氏迁回洛阳祖茔,但特意把她葬在曾祖墓之旁,而不合葬。理由是,曾祖已经和前夫人同穴了,不合葬才是合乎礼的。[8]2011-2012这两种情况跟韦氏很是相似。可见,敬德与前夫人苏氏合葬才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主流的。

敬德后夫人未与敬德合葬的另一个原因,除了敬德亡时还健在外,可能还与敬德晚年笃信道教有关,《旧唐书·尉迟敬德传》载:“敬德末年笃信仙方,飞鍊金石,服食云母粉,穿筑池台,崇饰罗绮,尝奏清商乐以自奉养,不与外人交通,凡十六年。”[4]2500敬德晚年如此笃信道教,其后夫人不能不受影响,很可能也是信奉道教的。而信仰宗教包括佛教与道教都可能在墓葬上有所反映。唐代妇女以佛教信仰为由,常常拒绝与丈夫合葬,这是近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除了佛教这种异域文化对唐代夫妻合葬习俗的冲击外,我们还注意到本土宗教——道教对于唐代夫妻合葬习俗的干扰。如卒于神龙三年(707)的郑道妻李氏:及诸子冠成,遂屏绝世事曰:吾平生闻王母瑶池之赏,意甚乐之,余可行矣。是乃受法簶,学丹仙,高丘白云,心眇然矣。晚年尤精庄老,都忘形骸,因曰:“夫死者归也,盖归于真;吾果死,当归于真庭,永无形骸之累矣。”神龙三年七月,终于河南之私第,时年七十七。夫人有遗训曰:“合葬非古,始自周公,淳真之道微矣。汝曹无丧吾真。……即以景龙元年(707)十二月廿六日窆于北邙之平原,奉遗训也[8]。李氏遗言,因为自己信仰道教,要与丈夫分葬。尚舍直长薛府君妻裴氏,丈夫亡后,“聿备三善,腾心八解,金仙圣道,味之及真,外身等物,不竞以礼,放迹远俗,谓为全生,凝神寂冥,颓然而往。春秋五十有九,以开元十三年(725)五月廿三日考终于通利之里第。……先是遗付不许从于直长之茔,以其受诫律也”[8]。从志文描述的内容看,裴氏信仰道教,遗言与丈夫分葬的理由是已受戒律。安国观女道士虚明,丈夫去世后,“遽捐俗累,归于道门”;以大中十三年(859)卒于安国观精思殿西隅道院,“葬于河南县平乐乡景业村,不祔于柳氏,盖从教也”[10]。也因为道教信仰而不与丈夫合葬。由此可知,道教信仰仍然对夫妻合葬习俗构成了一定冲击。结合佛教影响下的夫妻分葬现象,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部分宗教信徒在死后的世界里,追求的不是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而是自己的精神信仰,她们的选择超越了夫妻关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宗教教义有关。佛教、道教反对结婚。因此,这些信徒死后,要继续他们的宗教信仰,就应该保持单身形象,而不能违反教义———死后仍然与丈夫或妻子保持夫妻关系。如前述女道士虚明,不与丈夫合葬的原因就是“盖从教也”。宦官韩国信不与妻子合葬,也是“以君遗命,茔域攸同,封穸云异,遵释氏也”[10],即遵从佛教教义。还有一些墓志直接云,因为“戒行”而不能夫妻合葬,如赵璧,丈夫死后,“归依法门”,临死前,“以府君倾逝年深,又持戒行,遗嘱不令合葬”[8];卢妻李晋,“崇信释典”,临终遗言:“不须祔葬,全吾平生戒行焉。”[8]以上事实表明,无论佛教信徒还是道教信徒,宗教教义是导致他们夫妻分葬的深层原因。

既然如此,作为敬德后续夫人,让苏氏与敬德合葬一方面能表明她的美德,另一方面也契合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虽然敬德也笃信道教,但作为封建社会中以夫权为中心的男子,一般是要与夫人合葬且归祖茔的。从此角度来看,敬德的后续夫人既遵从了礼法也成全了自己。至于碑文和墓志上均载“有子宝琳”,当是古代以正房为大思想的体现。虽然宝琳非苏氏所生,但作为敬德的第一位夫人、正房,后续夫人的儿子当然也可以说是她的儿子。

四、 小结

总之,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及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从年龄上推算,还是从当时墓葬风俗来看,尉迟宝琳多半系敬德后续夫人所生。尤其是从年龄上,苏氏生宝琳时的年龄不可能太小,6到11岁的年龄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人生理特点上都是不能想象的。敬德与前妻合葬而非与宝琳亲母合葬正是当时开放社会风气的有力佐证。

[参考文献]

[1] 昭陵文管所.尉迟敬德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8(5).

[2] 牛致功.唐代碑石与文化研究[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2:44.

[3] 欧阳修,宋祁.许敬宗传[M]//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223.北京:中华书局,1975:6335-6336.

[4] 刘昫.许敬宗传[M]//旧唐书:卷82.北京:中华书局,1975.

[5]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5[M].[出版地不详],贞观十三年二月.

[6] 刘丽琴.唐代夫妻分葬现象论析[J].中华文化论坛,2008(2):11-15.

[7] 董诰.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8195.

[8] 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9] 杜甫.唐故范阳太君卢氏墓志[M]//仇兆鳌.杜诗详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2232.

[10] 吴钢.全唐文补遗:第八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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