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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调查

2010-04-05

地方财政研究 2010年11期
关键词:使用税征管税率

洪 江

(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福建 362300)

G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调查

洪 江

(南安市地方税务局,福建 362300)

G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实际与征管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纳税主体的界定、纳税依据的计算、纳税期限的确定、不同税种的衔接、定额税率的调节、征税范围的确认等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明确纳税主体、合理界定纳税依据、改变现有的纳税期限、逐步归并类似税种、改革定额税率为比率税率、逐步扩大征税范围等手段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征管 案例分析

G镇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面积120平方公里。该镇民营经济较为发达,近年来制造业发展很快,辖区土地得到较快开发,2009入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997万元,比2008年度增长96%。

一、调查对象的选定

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普遍性,笔者从G镇共选定各类土地87块,占G镇全部批地的17%,累计占地534983.86平方米,占全部用地面积的15%。为保证调查对象的多样性,笔者对这87块用地进行了适度的分类:

1.占地改变用途:此类土地主要被用于变相房地产开发,共选定25块,累计占地43579平方米。

2.占地未进行开发:此类土地主要以荒地和未平整形式存在,共选定21块,累计占地211375平方米。

3.占地已(正)基建未投产:此类土地正在基建或者虽然已经部分基建,但尚未实质性投产,共选定17块,累计占地123563平方米。

4.占地已正常管征但欠税:此类土地虽反复催缴,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申报或者虽已申报但未入库的,共选定11块,累计占地78914平方米。

5.占地已正常管征并清欠:此类土地共选定6块,累计占地46259平方米。

6.其他:此类土地共选定7块,其中倒闭注销及地址不详的5块,政府用地及铁路征用土地2块。累计占地31293.86平方米。

二、G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地块的调查,笔者发现G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实际与征管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主体的界定问题。《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对纳税人的确定做出了如下解释: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但在对G镇的土地使用税征管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两个问题:第一,L企业购买了一块土地,基建完成后租赁给A企业使用,由于L企业和A企业均在G镇地税分局辖区,所以土地使用税应该由L企业缴纳,但L企业是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质性经营,而A企业又不负有扣缴义务,因此税款入库难度很大。第二,G镇Q村有一部分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难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然而村委会以租赁的形式将土地转租给企业,实现了土地的变相转让。这就给纳税主体的界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由于土地仍然是集体用地,所有权在村委会手中,所以名义上应该由村委会缴纳,但村委会认为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企业,只是手续暂时没有办理下来,因此纳税主体应该是承租企业。

2.纳税依据的计算问题。《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但在实际执行中,难度相当大,笔者通过对G镇的实地调查后发现,计税依据确认存在以下几个难点:第一,纳税人的土地证虽然已经办理,但由于实际原因土地根本无法使用。例如,Z企业在Z村获得土地后办理了土地证书,但占有的土地全部都是荒山和沟壑,而且新批准的一条高速公路要经过此地,土地根本无法使用;再如,F企业在Z村获得了土地并办理了土地证手续,但由于当地村民反对和占用,土地根本无法使用。第二,对于无证面积的核定,G镇税务机关基本采用税管员亲自丈量的方式,这相当不科学,因为缺乏基本的测绘知识和专业的测绘技术,丈量出来的面积往往与实际面积相差很大。第三,G镇的X居委会部分工业用地被纳税人变相用于私人住宅建设,地税部门是否应该继续征收土地使用税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其一,土地用途非法变更后,产生的收入就是非法收入,而非法收入并非税收的征收范畴,而应该由相关部门直接没收;其二,目前各省均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样一来,工业用地被转为私人住宅用地后,似乎就属于免税范畴了。

3.纳税期限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G镇的土地使用税目前采用按年计算,分4月和10月两期缴纳的方法。这一方法衍生出三个问题:第一,由于其它税种基本采用按月申报缴纳的模式,所以土地使用税往往被纳税人错估为一个临时税种,能够逃避就尽量逃避。第二,一年集中在4月和10月缴纳,会对企业短期内的资金流动造成很大的压力。第三,分两期计算,可能会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得到准确的计算和缴纳,例如,Z村的Q企业11月份征用了一块非耕地,按理来说这块耕地应该从当年12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由于该企业10月份申报缴纳时尚未获得该地,所以该地当年无法及时申报,等到下年度4月份申报缴纳时,企业就不得不缴纳滞纳金甚至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4.不同税种的衔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因为新征用的耕地第一年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但这一政策似乎在G镇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因为G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由财政机关进行,两者之间没有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这样一来,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征收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

5.定额税率的调节功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0.6元至12元。G镇目前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定为4元/平方米,属于合理范围。但定额税率本身却出现很大的弊端:第一,2006年,G镇Q村的土地售价为6万元/亩,当时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是3元/平方米,比例税率大概为3.33%(3×666.67÷60000=3.33%);但到了2009年,同样一块地土地售价30万元/亩,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是4元/平方米,比例税率锐减为0.89%(4×666.67÷300000=0.89%),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功能被极大的削弱。第二,同一镇区内土地的单位售价也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毗邻镇区中心的Z村,土地单位售价能卖到35万元/亩,而在距离镇区较远的T镇,土地的单位售价只有20万元/亩,土地级差很大,但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都是4元/平方米,根本无法发挥出应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

6.征税范围的确认问题。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和农村自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但从G镇的征管实际来看,Z村、Q村、N村、T村等等所有镇区以外的企业用地都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这就使得征收范围的界限变得很模糊,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变得很脆弱。

三、解决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纳税主体。首先,对于国有土地,应该一律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次,对于集体用地,应该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改变用途但尚未获批得,应该以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使用人为扣缴义务人。

2.合理界定纳税依据。首先,对于拥有相关土地证书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但在证书办理后的一个期限之内,比如3年,土地为荒山或者沟壑等尚未平整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使用的,应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共同出具相关证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次,对于尚未获得相关证书的土地,可由税务机关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进行测算,企业按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进行申报。对于测绘部门和企业串通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最后,对于工业用地的变相使用,要区分处理,如果土地变相使用后用于商业住宅或者其它目的的商业开发的获取收益的,税务机关要照常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工业用地被变相用于私人自住自用住宅建设的,税务机关应该将其剔除在征收范围之内,变相使用的惩戒问题应该由国土部门来解决。

3.改变现有的纳税期限。首先,可以继续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纳税方式,但纳税人应该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申报,预缴土地使用税,以提高一年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频次;其次,为防止在申报年度内纳税人土地面积变动而导致纳税不实,可以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定期限内,比如3个月,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汇算清缴。

4.逐步归并类似税种。第一步,将耕地占用税从财政部门逐步移交到地税部门征管;第二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必须先将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单到地税部门报备,便于核查;第三步,取消耕地占用税,规定无论新旧耕地还是非耕地都必须统一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新征用的耕地,第一年适用的土地使用税税率必须大体等于耕地占用税税率,以保持税负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延续性。

5.改革定额税率为比率税率。要逐步将现行的定额税率改为比率税率,以增强土地使用税的调控功能。但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两点:第一,必须采用幅度比率税率,可以比照定额税率的制定方法,将土地使用税的比率税率也区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四级幅度比率税率;第二,比率税率的确定,要以当地城镇五年内的土地使用税税负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以保持总体税负的一致性;第三,在将定额税率改为比率税率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也应该由土地面积改变为土地价值,土地价值应该由专业的资产评估中介来进行。

6.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要将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全部城乡,在延续现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基础上,规定所有农村的工商业的非农性质的盈利用地都要纳入征税范围。

〔1〕 常玉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几点思考[J].大众商务,2009(02).

〔2〕 杨孟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J].财会月刊,2009(05).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4〕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5〕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F812.42

A

1672-9544(2010)11-0067-03

【责任编辑 王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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