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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有多大戏?

2010-04-04杨莹

产权导刊 2010年3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银监会金融机构

本刊实习记者 杨莹

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占据信贷消费市场重要地位的金融业态,今年初在我国“破冰”。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无需抵押担保。然而仅凭这一点是否足以让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我国首批三家消费金融公司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三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

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是必然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消费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受到不同消费群体欢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银监会认为,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还不多,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欠缺,无法满足客户“以全球眼光配置资产”的更高要求。作为刺激消费的一项举措,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目前我国在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方面较弱的情况。

必须承认,消费金融时代的来临已是不争的事实。有关专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能让那些目前不能从银行等渠道贷款的客户便捷地获得融资服务,这将进一步优化国内信贷消费结构,更好地提升并刺激居民消费。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去年底发布的研究报告估计,到2025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消费市场,个人消费额将从2007年的6.8万亿元增长到27万亿元。在这样一个内需扩大与升级的过程中,金融服务业尤其是消费金融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马光远表示,“农民及刚毕业的大学生群体是我国拉动内需的主力,但这部分群体因为收入不稳定及财富积累较弱而不敢消费,在到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时往往会因资质问题被拒。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有效地释放这部分群体在消费方面的潜力。”

前行之路如履薄冰

趋势是必然的,道路却是曲折的。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应运而生,然而正如业内人士所称,消费金融公司在创立初始就出现了不小的问题,要想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取胜就要找到自身的竞争优势,要有更好的发展还需要克服许多不足。

(一)严苛的门槛让人望而却步

由于银监会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门槛,多位分析人士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将以银行为主导,因此风险承受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国有大行会首当其冲,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大行表现并不积极。2009年5月12日,银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试点办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从银监会对金融消费公司设立了较高的门槛来看,金融消费公司适合金融类的机构去操作。但就国外经验来看,金融消费公司主要不是由银行来做,很多是由商家来做的。未来银监会不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降低门槛,允许非金融类企业以及民营机构从事这一业务。

(二)业务范围有限难以面对市场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涉及房地产、汽车等主要的大额消费品,就决定了其业务规模不会太大。从纯金融品种来说,它又与现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有交叠。相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有限信用卡的消费并没有一个强制的范围,而信用卡已非常普及,只要是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居民都可申办,所以当消费资金不足时只要刷卡就行了。银行信用卡的透支信用额度有时甚至超过了消费金额贷款额度。这必然会给消费金融公司带来不小的压力。

另外,在实际消费中,对于消费者购买大宗电器、装修房屋、出国旅游这些方面的贷款需求,现在各大商场、大型连锁销售商联手商业银行已经在努力开拓这方面市场,可以为顾客提供方便的消费信贷。再者,还有一些民间贷款机构也在满足消费者这部分的贷款需求。如易贷中国就与多家商业银行联合,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信用贷款产品,包括大学生信用贷款、结婚易贷、装修易贷、白领易贷等项目,免抵押和担保,而且申请也比较快速。还有更为前卫的P2P信用贷款方式,即“个人对个人”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三)资金来源不足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资金从哪来?根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外,只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和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种途径。由于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还处在试点状况,所以在国内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基本上行不通。境内同业拆借一般期限很短,而试点办法中有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所以,靠同业拆借来维持资金来源也不是很好的办法。用发行金融债券取得资金虽是一条很好的渠道,但从目前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情况看审批非常严格,偶尔为之可以,不可能经常为之。

(四)潜在客户反映并不积极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消费信贷只能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目前,客户对这种消费形式表现并不积极,主要是不适合我国居民的传统消费习惯和目前状况。大多数中老年人不使用贷款消费,并且万元以下的商品对一般中老年人也不需要贷款购买;而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当下最主要的难题是贷款购房,一般不会用贷款来购买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即使需要也可以通过信用卡透支来满足需求。同时,根据规定,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是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能得到此项贷款。而从前面的分析看,真正使用消费信贷去购买耐用消费品的客户本来就不多,要获得一般用途消费贷款的人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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