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探析
2010-03-26李泫永
李泫永/文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探析
李泫永/文
公司作为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国家和民族面临灾难时,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到底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目前在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通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与管理道德密切相关的概念。它是指公司不仅要对股东利益负责,努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利润,同时,还要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以求不仅在经济方面,更在社会、环境等领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在于强调盈利不应成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公司在关注其盈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维系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随着公司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组织,公司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扩张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滥用公司的经济力量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成为当前公司治理中所要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但由于我国现阶段,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的现状已使公司的经营目标与社会和谐发生冲突,因而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有积极意义的,强化和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显得尤其必要和迫切。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应该研究在支持公司追求利润的同时,要求公司负担其社会责任、预防滥用其经济力量,损害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要考虑公司自身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消费者、政府及社会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公司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正是其社会责任的表现。公司靠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获得的竞争力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新的两极分化,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平等的竞争,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给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管理层与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也有利于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
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缺失
《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2006年深圳市公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更是规定了对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公司的一些奖励措施;2006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填补了我国公司法由于立法不完善导致的法律漏洞与具体制度的缺失。但从该条文的规定看,该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也缺少实际意义。《公司法》中并没有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对象、时间及后果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与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冲突的处理,其实际效果可想而知了。而这种抽象规定在责任内容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法律除了明确规定公司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等消极责任之外,如果能够对还公司应承担包括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积极责任则显得更为全面和完善。
职工参与权与知情权缺乏保障
尽管《公司法》在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保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公司法》中关于职工参与公司事务方面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欠缺。
首先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司法》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律对于违反职代会设置要求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这样职代会的实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影响职代会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如果职代会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无法得到保障,就难以确定是否能有效选举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次,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规定的欠缺。《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其他类型的公司董事会则只是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种不同的规定为其他公司的职工代表能否参加董事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使得实践中其他公司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被大大地限制了,即使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也很难充分行使。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待完善
《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下不足:债权人权益因公司高管的过错致损的救济缺位。《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权力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并且对公司高管行使权力设置了一定的制约,但对债权人权益因公司高管的过错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却未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