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
2010-03-22郭祥发
郭祥发
谈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
郭祥发
(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天津市 300071)
替代国制度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领域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确定正常价值的特别制度。有些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滥用“替代国制度”,扭曲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导致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和较高倾销幅度的确定,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深入研究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制度
中国虽然早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但《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15年内,其他成员国对中国仍可使用“替代国制度”。因此“入世”并没有马上改变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反倾销替代国制度依然对华适用。随着2005年我国彩电和家具反倾销案最终以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结案和2005年6月美国和欧盟相继拒绝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问题再次成为我国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替代国制度,寻找一些新的应对之策。用批判的眼光看待替代国制度的同时,研究美国、欧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替代国的选择、替代价格的确定,从而在现状不能立即改变的情况下,得出一些规避与应对的相关措施,采取对策争取到公允的替代国价格,这对我们来说应该有更积极的意义。
一、国际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的成因
(一)替代国制度与“非市场经济国家”
替代国制度是西方国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确定正常价值的特别规则,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Analogue Country System)”,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他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又称“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y),是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冷战时期这一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从其产生起就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协议又把这类国家称为“国家控制贸易国家”(State-controlled Trade Countries)。实际上,这类国家就是专指曾经或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二)替代国制度的成因
替代国制度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外,还有政治的经济的原因。除此以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替代国制度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替代国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的红色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产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连同随后诞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一起,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给传统的反倾销理论提出了挑战,因为,传统的反倾销理论是针对私人企业为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和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在国际贸易中采取的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于是产生了最初的“国家控制经济”以及后来的“非市场经济”一说。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为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美国在确定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公平价值时,需要寻找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替代国制度。随着“非市场经济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在国际法层面缺乏相关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这一制度,于是替代国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甚至被“滥用”。
2.替代国制度产生的经济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也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一部分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尚未转移,因此,这些产业必然会面临来自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冲击。而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制度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使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倾销指控,并最终导致倾销认定成立和较大的倾销幅度的认定。因此,替代国制度是在西方国家的日落产业受到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冲击的情况下产生的。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也选择了用替代国制度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
3.替代国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冷战使得世界分成了美苏两极。苏维埃集团包含了主要的计划经济国家,如中东欧国家。不同的政治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在反倾销领域态度。由于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迅速的成为了唯一一个在国家能力、经济实力上能与美国相抗衡的超级大国,美欧等国强烈地感到了来自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其国际地位和利益的冲击。出于对于其国内利益保护的需要,和与社会主义国家在价值取向上的背离和排斥,美欧等国必然要在各个领域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全面的遏制,反映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美欧极力将国际贸易描述成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激烈竞争,以便于他们通过实施替代国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进行打击,从而达到其政治目的。可以说,是冷战思维影响了这一时期反倾销法的发展,替代国制度也因此应运而生。
二、国际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替代国制度违反法律的可预测性原则
根据替代国制度理论,只有在反倾销程序开始以后才启动替代国制度,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事先并不知道究竟哪个国家被选作替代国用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退一步而言,即使事先告知替代国的国别,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同样无法获得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和销售利润情况,这样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在进行贸易之前就无法进行合理的价格分析,从而无法预判该水平的贸易价格会有多少可能性被认定成倾销以及被起诉的倾销幅度有多大。
进口商在定价时面临两大因素的难题,一是法律的模糊规定以及实践性的缺乏毫无疑问地增加了替代国的不可预测性。进口商无法预期哪个国家会被选为替代国,这是因为进口国往往会选择那些对出口国非常不利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二是无法对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构成进行较为准确的调查,因为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属于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贸然行事,很容易导致其他的法律纠纷。因此,出口企业为了有效规避反倾销的唯一选择就是以不低于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产品。由于我国许多从事贸易生意的企业的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具有相对优势,从而决定了产品价格的相对优势,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非常具有国际竞争力。如果人为的以大幅度高于产品价值的价格进行出口,这样很容易导致那些附加值很低的产品丧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我们就丧失了出口贸易的动力和好处。
(二)替代国制度违反法律的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的透明度原则 (Trans Parent Principle),就是各国要向其他成员及时公开与贸易相关的政策、体制和规则。透明度原则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要求全部的贸易规则是公开的,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要求这些贸易规则是相当明确无误的,不是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这些贸易规则被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不是朝令夕改的,否则人们就无法依照贸易规则来行事;如果贸易规则需要发生变化时,就必须事先通告各国,使各国有所准备。
透明度原则的实质是使政府行为具有公开性、明确性和可预期性。而替代国制度是有悖于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的。首先,替代国是在反倾销程序开始以后才选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实际并不知道将来是否可能会遭受反倾销以及反倾销调查中所选择的替代国究竟是哪个国家。更不可能预期到进口国主管当局最后为受诉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为多少。
其次,有关替代国制度规定的语言模糊,抽象,不具有明确性。替代国制度的机制是采用经济发展程度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被指控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从理论上来说,这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而是一个语意模糊的经济学概念。根本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策略
(一)全面认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无疑要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因此,全面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并善于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文件内容极其复杂,条文上漏洞较多。中国应该搞懂其内部运行机制,了解哪些条款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是可能被别人利用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案件中获胜。
其次,中国应当考虑并做好准备,在适当时候积极向世界贸易组织建议,对已有的条文进行修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就有了发言权,中国应联合其他在反倾销中的受害国对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提出挑战,改变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不合理现象。
(二)提高企业认识,积极主动应诉
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若有关国家国内涉诉企业不应诉,反倾销案的受理机构就会根据其所掌握的材料来确定反倾销幅度,并依此进行征税。而中国企业在遭受西方国家反倾销起诉时,大多数情况是无人应诉,最后的结果,则是因征税幅度过高而被挤出进口国市场。针对企业的这种现状,中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消除企业应诉的恐惧心理,鼓励企业敢于应诉,敢于打“洋官司”,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看到,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失败者有,但成功者也不乏先例。许多事实充分表明,中国企业只有敢于应诉,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
(三)规范出口企业秩序,杜绝恶性竞争
在反倾销案例中,时间也是构成反倾销的重要因素。若短时间内在某一市场所占的份额急剧上升,就很容易招致外国反倾销指控。我国出口商品生产成本原本就普遍较低,加上一些企业见到某商品在国外市场畅销,便蜂拥而上,这样在短时间内就会使进口国或地区的进口猛增。在此情况下,我国有些出口企业擅自降价,结果授人以柄,遭到反倾销指控。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企业屡屡遭受反倾销指控也有自身的原因。
一些企业置国家整体利益不顾,高价抢购,低价竞销,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用广告等形式诋毁他人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为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要不惜处罚低价竞销的出口企业,鼓励正当公平经营的出口企业,努力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改善和疏通中国企业应诉的法律环境和渠道
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帮助企业避免或减少被指控;同时要为企业打通各种应诉渠道,帮助、指导企业进行应诉。例如,利用现有的驻外商贸机构以及外资科研单位的力量,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将各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国内,敦促国内出口企业及时调整出口价格,调整出口数量,防患于未然。
我国外贸机构应当有选择地与国外一些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联系,因为当地律师对该国的法律规定、程序等十分了解,又有自己的公共关系网,我们应该充分加以利用。此外,我国的商会、企业协会等也要在应对反倾销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联系,统一协调、组织、支持、指导出口企业抓紧时机,做好准备,积极应诉,努力减少损失。
四、结语
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在寻求一种利益的均衡,由于立法技术有限,世界贸易组织制度存在的疏漏之处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他们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伞。替代国制度具有不预测性,不透明性等众多不合理和不公正的特征,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一种变相的延续性的冷战思维。加之《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我国在入世后的15年之内可以不被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所以从目前看来,替代国制度在短期之内是不可能废除的。我们只有正视这一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努力探求其应对方法才是当务之急。
[1]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蔡振顺.WTO反倾销法[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3]宋和平(主编).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4]黄贺,刘蕾菁.欧、美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6).
[5]吴景明,高海荣.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法理探析[J].理论研究,2007,(10).
On System of Substitute Country in International Antidumping L aw
GUO Xiang-fa
(Tianjin Hedong District Staf f and Workers University,Tianjin 300171 China)
he system of substitute country is a special system f or some countries to determine nor2 mal value of the products f rom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in the field of antidumping.Some coun2 tries abuse“substitute country system”in the investigation of antidumping against China,as distorts the normal value of Chinese exports p roducts and theref ore results in the quantity increas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ng cases against China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large dumping margin which make Chinese export enterp rises suffer heavy loss.Therefore,it is of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tudy substitute country system of antidumping deeply.
antidumping;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system of substitute country
DF971
A
1673-582X(2010)01-0107-04
2009-10-18
郭祥发(1967-),男,天津市人,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国际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