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精神与法制
2010-03-22李斌英王永胜
李斌英 王永胜
(1.山西大学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2.山西大同大学图书馆 山西大同 037009)
1 公共图书馆精神与法制的内涵
1.1 公共图书馆精神
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1〕。公共图书馆精神,是指公共图书馆得以存在的思想基础或价值取向〔2〕,是近现代图书馆人文精神的核心,也是公共图书馆发展 160多年的历史要义,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得到充分体现与诠释:“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的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坚信公共图书馆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生力量,是促使人们寻找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资源”;“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对因故不能享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例如少数民族用户、残疾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馆藏资料和图书馆服务不应受到任何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审查制度的影响,也不应屈服于商业压力”;“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提供服务”〔3〕。我们从《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可以看出它倡导的是人们“自由、平等、免费”享有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理念,这是全世界图书馆界对公共图书馆精神核心的统一认识。这既是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内涵,也从另一个侧面即从社会的角度反映出公共图书馆的实质:公共图书馆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机构,而且是一种社会信息保障机制,保障社会信息利用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它的存在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获得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4〕。
1.2 图书馆法制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规定为图书馆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管理及服务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图书馆法制是国家法制的一部分,是文化教育事业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图书馆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图书馆法制建设并不单单指立一部图书馆专门法,而是指在宪法的统领下,以图书馆专门法为基础,包括所有与图书馆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构成的互相补充、互相衔接的法律保障系统的制定和完善〔5〕。这是因为图书馆专门法主要是对图书馆自身活动进行规范,而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其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图书馆法不可能根本解决那些不属于图书馆自身的问题。这就需要把对图书馆的法律保障落实到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形成对图书馆的综合性法律保障机制,体现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向与原则,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机构有效地行使其职能,避免权力被滥用,最大限度地排除图书馆事业建设中非客观性的消极因素,引导和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2 公共图书馆精神与图书馆法制
精神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属于哲学范畴,因而公共图书馆精神与图书馆法制都属于上层建筑。从图书馆的法律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这一属性的界定决定了图书馆法须具有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益性原则、无偿性原则、协凋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同时,从法律本身的价值角度去考察,图书馆若要真正发挥其职能,必须坚持法律所赋予的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强制性原则和执行性原则〔6〕。从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实质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信息保障制度,体现了政府以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法律。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制定了有关公共图书馆的法律规定,来体现公共图书馆信息保障制度的国家意志性质〔7〕。
2.1 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制是相互协调的
公共图书馆精神是公共图书馆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图书馆活动的行为准则,是被全世界图书馆人统一认可的柔性的图书馆行为规范;而图书馆法制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图书馆的行为规范。公共图书馆精神作为柔性行为规范,要真正贯彻落实需要图书馆法制的强有力保障。图书馆法制是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有效手段。在这一点上,《公共图书馆宣言》有很好的说明:“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提供服务。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必须专门立法维持公共图书馆,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8〕。据此可以这样说,公共图书馆的“自由、平等、免费”精神,是公共图书馆的衡量标准和服务理念,是应该植根于政府立法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深入到每个人心中的。政府在设立公共图书馆时,首先应考虑的是从经费上保证图书馆服务的免费,制度上保证图书馆开放的自由与公开;图书馆从业人员则应从根本上去贯彻和落实这种精神;而最主要的是让每个公民都认识并切实享受到这种“自由、平等、免费”的服务。但公共图书馆的这种服务理念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只能依靠图书馆法的强制作用和引导作用来实施。图书馆法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以法律的力量和权威为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与法律规范,为实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引导整个社会转变图书馆观念。因此二者都是为保障图书馆的知识共享和知识自由而出现的图书馆行为规范,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
2.2 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制是相互支撑的
公共图书馆精神是近现代图书馆 160年发展的精髓,是图书馆得以存在的核心要素,是被全世界图书馆界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图书馆这一组织所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图书馆法的制定为图书馆精神的普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同时图书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离不开公共图书馆精神这一基础,因为法制的本质是秩序和规则,即通过建立为广大人民接受和拥护的规则以及培养全社会普遍的秩序意识和规则意识,促使社会整体行为的规范与文明。倡导、贯彻和落实公共图书馆精神有利于人们认同并执行这种价值观念,为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社会氛围和合理的支撑,有利于将这种观念根植于自己的头脑,使这种观念成为自己的行动规范,为图书馆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尤其是认识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图书馆法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更好地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图书馆法制则是从外部约束图书馆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协调图书馆事业管理、读者服务及内部活动中产生的工作关系,从法律层面规范图书馆事业的价值取向〔9〕,为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弘扬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撑。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共图书馆精神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时,图书馆法制将其纳入价值体系之内,从而实现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法律化;当图书馆法制将公共图书馆精神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升华为一种自觉奉守的行为,就会实现图书馆法制的精神化。
2.3 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制有着共同的落脚点——保障读者权利
公共图书馆精神倡导读者可以自由、平等、免费地利用图书馆,表明了公共图书馆的实质就是保障社会信息利用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从而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获得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机会和权利。图书馆法不是图书馆的行业保护法,它最终保障的是读者的权利,保护读者自由公平地获取信息的权利。通过考察图书馆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们发现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生命线,图书馆的一切业务活动都是围绕读者服务而开展的;通过考察世界图书馆事业发达的国家,我们发现他们都有较完善的图书馆法,依靠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使图书馆服务达到高水平和高质量。我国宪法有图书馆是为人民服务的相关规定;刘小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进展、思路与主要内容》一文中也指出图书馆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从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享受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为图书馆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最终达到指导和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1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法制建设最后的落脚点都是保障读者的权利。
3 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制的实施
图书馆的一切业务活动都是围绕着读者服务开展的,离开了服务,图书馆就会丧失生存的可能性。图书馆的任何社会贡献都是通过读者服务所体现出来的〔11〕。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体系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有效体现,是公共图书馆精神在实践上的反映,也是实现公共图书馆信息保障机制的核心,需要在国家和政府的法律保障下建立,这就需要在我国宪法的统领下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书馆法》。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图书馆法》都切实可行地维护了公共图书馆精神,保障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制能否真正贯彻执行,最主要的就在于能否构建一套完备的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体系,而构建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体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2〕:
3.1 信息资源的公开性和信息服务的公益性
信息资源的公开性和信息服务的公益性在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中表现为平等免费地开放,这是公共图书馆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授权管理,地方税收支持,对所有人免费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其所收藏的资料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理应全社会共享。文献资料的社会属性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方式决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公开性和服务对象的全社会性。同时,国家兴办图书馆,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投资于图书馆,然后再由全社会成员利用,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意志〔13〕。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任务,提出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和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4〕。这表明我国政府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公共图书馆只有保证信息资源的公开性与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为读者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才能使读者的权利得到实现。当然无论是信息资源的公开性还是信息服务的公益性都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实施,因此制定一部图书馆法是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一个基本的条件,也是当务之急。
3.2 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保障——这是法制和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
信息弱势群体是指在当代社会中缺乏信息获取能力的人。他们既缺少获取信息的技术与能力,更不知道如何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服务。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不仅要坚持免费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更要发挥其社会教育职能如通过讲座、咨询服务等形式帮助大众特别是信息弱势群体学习利用信息技术,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所需的信息,并努力使之成为一个有信息素养的读者〔15〕。实现弱势群体的信息保障,缩小社会信息分化的差距,既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又是公共图书馆法制落实的重点,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的公共图书馆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表明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日益完善。
4 结语
公共图书馆精神宣扬的是一种服务理念,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获取信息,能够使公共图书馆真正回归于普通民众,承担起自觉服务于社会的义务,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这对于最终建成完善的中国图书馆法律体系至关重要。然而公共图书馆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图书馆法制建设是公共图书馆精神实施的强有力的保障和实现形式。二者的有机结合、融合与互动有利于提升图书馆行为主体道德境界,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会对图书馆的认知程度,同时也会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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