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贡献
2010-03-22蒯正明
蒯正明
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贡献
蒯正明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的原则、根本、基础、重点、目标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部署,形成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总体战略布局。具体表现为:民主集中制是指导原则;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根本;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基础;党内民主制度是重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目标。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党内民主;布局
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党内民主是执政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执政党活力的源泉。
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时刻面临着各种挑战。正如十七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能否保证我们党安全执政,并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在党。而党的建设状况如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与否,则取决于党内民主发展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十六大报告作出了这样的论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并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根本、基础、重点、目标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部署,形成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总体战略布局,指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现实路径,描绘了一幅发展党内民主的实施路线图。
一、党内民主建设的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
“从本质上讲,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规制的核心对象都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二者之间矛盾统一的关系也是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生态里的位置直接相关的。”〔1〕
政治意义上的中国共产党,需要担负起整个社会政治整合的重任,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执政的合法性,规避执政风险,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加强党内的民主建设。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增强党的合法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在另一层面上,作为一般组织意义上的中国共产党,需要提高组织本身整合的能力,提高组织行为的效率,这时候一定的集中是必要的,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解决组织效率问题的药方之一。二者矛盾之处其实在于政治意义上的党内民主和组织意义上的党内集中究竟如何共处和融合。”〔2〕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了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毛泽东曾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3〕但是,改革开放之前,党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定位局限于主观认识的范畴,并没有上升到实践基础上的科学认识阶段。“事实表明,针对具体实践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前,党所强调的往往不是辩证的民主与辩证的集中相结合,而是组织上需要的民主与组织上的集中相结合。”〔4〕“在这种结合中,民主与集中都被高度简化了,简化的集中必然对集中有利,而简化的民主必然对民主不利,因而,在这种结合中,民主一遇到集中,就变得十分脆弱,而集中只要想集中,就不会有民主的约束。〔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历史上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情况,邓小平反复向全党提出要恢复、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1978年 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1979年 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在继承七大、八大概括的基础上,将二者之间的结合,从“高度民主”与 “高度集中”相结合,变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样,“在邓小平所理解的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就是辩证的民主与辩证的集中的相结合。由于辩证的集中是以制度化的民主为基础,而辩证的民主是集中对制度化民主的保障,所以,基于这种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的建设和发展就必然要以制度化和法律化为基本取向。”〔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深化了民主集中制对党内民主的要意义,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也逐步深入。1991年 7月 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它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保障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朝气蓬勃,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贡献于党的事业,并有效地监督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统一,在行动上做到步调一致。”他还说:“我们这样一个有五千万党员的大党,靠什么组织起来并具有强大力量呢?很重要的是靠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削弱和否定它,就会损害党的战斗力,以至瓦解党的组织。”〔7〕中共十四大明确将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写入党章,着重强调了民主和集中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而十五大报告在重申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有机统一的同时,又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和制度元素对二者的重要性。中共十六大报告在关于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一项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一项基本方针确立下来。而十七大报告则在充分总结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从这些重要报告不断更新的提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处理上,人们越来越重视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表明中国共产党逐步在理念上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有了深刻的科学认识。“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在组织上的体现和保证,民主集中制为政治民主服务,这就犹如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使政治路线在组织上得到具体实现和保证一样。”〔8〕这就要求我们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因此,十七届四中全会将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指导原则,对于促进党内民主的规范化发展必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唯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使党内民主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从政党研究角度看,党员权利的实质是党章对党员个人与党的组织及党的干部之间关系的一种界定,或说是使这种关系合法化和制度化。
从党章有关规定看,党员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党员与党组织是互为一体的,即党员是党组织的成员,同时,党组织是党员的组织,这决定了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党组织是党员的归属。因而,党员在承担组织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拥有作为组织主体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逻辑结构中,党员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党员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与党的组织尊重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党内形成健康政治生活的首要前提。党员的基本权利是党内民主运行的法律和政治基础,具有神圣性,因而,党组织尊重党员的基本权利,也就等于把党内政治生活建筑在党内民主的有序运作之上。”〔9〕因此,我们党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形成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的良性互动关系。
回顾党的奋斗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党的历代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党初期,在一个经济、政治、文化都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严重影响着我们党的建设。毛泽东坚持从实际出发,反复强调要从思想上建党。从 “三湾改编”到古田会议,从古田会议到延安整风,他始终高度重视从思想上建党,始终教育广大党员用无产阶级思想战胜各种非无产阶级想,始终积极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并注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党的七大党章规定了党员四项民主权利,即党员具有参加会议与讨论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建议和声明的权利、批评的权利等。1956年 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中,党员权利的内容增至七条,末尾说明“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些修改和 “特别说明”充分体现了党对党员权利的高度重视和党内民主的逐步扩大。但随着 “文革”的发生,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均把对党员的权利规定取消了,过于强调“组织性”、“集中性”,这不但破坏了党员主体的相关制度规定,而且还严重挫伤了党员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采取许多有力措施,着力扭转这种不良倾向造成的影响,使漠视党员主体性和民主权利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克服。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并特别指出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10〕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侵犯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必须受到党纪处分。”1995年1月 7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试行)》。该条例是我党有史以来第一个专门保障党员权利的党内法规。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11〕2004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的出台,为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民主制度。2004年 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一条例从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的重要制度规章。2007年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更加旗帜鲜明地提出,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这就抓住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决定》还就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现实可行的思路和措施。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的论述,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这个根本和主题,而不能离开这个根本和主题。
三、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是党的最基本组织。党是通过党的基层组织,把每个党员组织到党组织中,并且使他们在其中工作。同时,基层组织作为凝聚和引导整个社会力量的宝贵政治组织资源,它的触角连接着社会的各个方面,与社会保持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的联系,是党的战斗力的源泉所在。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拥有 50余名党员的革命党,发展到今天拥有 7000余万党员、350余万基层组织的执政党,在党的发展和壮大过程中,一直重视党的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民主革命时期,虽然党面临着武装革命的艰巨任务,为战胜强大的敌对力量,在组织上着重强调集中的统一意志,但集合广泛的革命力量,重视党内的民主建设,尤其是基层民主建设,一直是我党的一个重要建设方针。“奠定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基本规范的则是 1927年 9月的三湾改编。‘三湾改编确立了两条十分重要的原则:一是支部建在连队,二是根除旧军队的腐败和弊端,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两条基本原则对党的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在于,党的基层组织迅速在党的政权机关和各社会组织中得以组建的同时,军队组织中的民主成分也在党的各类基层组织中得到有效移植和发扬。”〔12〕此后,在长达二十多年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基层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我们也开始探索在执政条件下党内基层民主的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党内基层民主遭到破坏,甚至是严重摧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13〕并说:“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4〕与此相适应,基层民主也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就是当时全面指导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最早的制度化文件。“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期间,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主要体现于民主传统和制度的恢复与规范上,这个时期党的基层民主建设还主要内涵于党内民主整体建设中。”〔15〕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针对党内基层民主,提出了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的论断,要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建设的同时,认为党的基层组织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真正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党内民主建设时,一个显著的亮点,就是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现实而科学的选择。不仅如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论述的基础上,针对过去理论界曾就中国发展民主的突破口问题发生的争论,再次清楚地指明了中国发展民主的现实路径,这就是:以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推进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党内民主制度
在现代社会,任何组织都需要制度的保护。越是成熟稳定的组织,越需要创设制度,并保证制度权威性,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制度化的组织不仅不会受到掌握权力的领导者的破坏,还会使组织成员对组织高度认同,使组织成员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我们党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通过一定制度规范确立起来的组织,党内一系列制度是党存在和运作的基础。但我们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组织和制度的关系,导致党内民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表现为党组织内部的高度集权,在这种集权下,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由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的领导犯了错误,就会因为党内监督效力的有限性而很难纠正决策的失误。通过总结和反思 “文革”的沉痛教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识到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16〕“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7〕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思想,并与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相结合,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8〕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形成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互动促进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另一方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如党内选举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提高了党内民主的认识,而且还对今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提出了具体思路:“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21〕。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了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些举措,如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 (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等。而十七届四中全会则全面阐述了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决策制度、干部制度等,实质上阐述了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强调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党委新闻发布、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三是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继续选择一些县 (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四是落实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方式;五是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六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会对党内民主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
五、党内民主建设的目标:三大目标
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有明确科学的目标,否则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走上邪路。苏联东欧亡党亡国的教训给我们以深思。早在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目标问题。1957年毛泽东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提出的:“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19〕这里实际上就指出了发展党内民主总目标。八大党章总纲也提出:“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和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的不断强化,这种 “六有”政治局面很难形成,更难持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发展民主的需要,邓小平多次提出了要造成“六有”的政治局面。在其后的党内民主建设和实践中,党的领导人在不同场合阐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目标。1992年 10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要“反对自由主义,反对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他还说:“我们的目标,仍然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20〕1994年 9月,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的决定》再次指出:“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21〕
党的十三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又确指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22〕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发扬党内民主以推进人民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江泽民同志在建党 80周年的讲话中再次强调,“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23〕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思路。党的十六大继续坚持了这一思想,并具体指明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十七大则进一步强调:“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继承上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将党内民主概括为三大目标。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二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三是为社会民主作出示范,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需要指出的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所阐述的党内民主这三个目标,是紧密联系、相互照应、有机统一在一起的,不能割裂开来。这三大目标,也是判断党内民主建设成效的三个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党内民主是否健康发展,要看是否有利于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为社会民主作出示范,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是否有利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这三大目标不仅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供了检验党内民主成效的标尺。
最后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理论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理论也概莫能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原则、根本、基础、重点、目标等所进行的全面的阐述和部署,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八年、执政六十年、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长期探索和积累的结果,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建设理论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对几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探索的理论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升华,从而形成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总体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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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 谢莲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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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0633(2010)01—0001—06
2009—10—24
蒯正明,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党的建设方略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上海 20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