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筹资策略与风险防范
2010-03-20张彪,彭希
张 彪,彭 希
(1.湖南大学 会计学院,长沙 410079;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营业管理部,西安 710002)
非营利组织筹资策略与风险防范
张 彪1,彭 希2
(1.湖南大学 会计学院,长沙 410079;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营业管理部,西安 710002)
非营利组织为筹集实现社会使命所需要的资金,应当积极拓展资金募集,努力扩大自创收入,适度进行负债筹资,谨慎运用权益筹资;并且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系统,优化筹资组合,完善治理结构强化财务监督以防范筹资风险。
非营利组织;资金筹集;筹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任何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为实现社会使命,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同样离不开资金,因而必须进行资金筹集。
1 非营利组织筹资的概念与渠道
《现代汉语词典》对“筹资”的解释是筹集资金;“筹集”的解释是筹措聚集;“筹措”的解释是设法弄到(款子、粮食等)。因此,筹资是通过可能的渠道依法筹措资金的行为。非营利组织管理的诸多文献中,“筹资”、“筹款”、“募款”、“募捐”等经常被作为相同的概念而混用。关于这些概念通常都被解释为是筹集无偿的,也无需归还的资金。应当说,“筹资”、“筹款”、“募款”并非相同的概念。一方面,“资”与“款”并非完全相同,款通常是指钱,即货币资金;而资是通常指资金,既包括货币资金,也包括实物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另一方面,“筹”与“募”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募”字含义的解释为募集(财物或兵员等),相关词语有“募集”、“募捐”等,而并无“募借”。因而可以认为,“募集”是无偿的也无需归还的;“筹集”是要设法弄到,可能是无偿的、无需归还的,也可能有偿,或需要归还。综上所述,筹集无偿也无需归还的资金的行为或过程,应当称为资金募集或募款,而不能称为“筹资”或“筹款”。筹资包括资金募集,还包括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因此,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根据组织的特点和对资源的需求,通过可能的渠道依法筹措必需的资金的行为。
非营利组织只有以尽可能低的资金成本从各种渠道取得及时足额的资金供应,才能得以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按照上述筹资的概念,非营利组织筹资的来源渠道总体上分为收入、负债、权益筹资三种。收入来源可以区分为获取外部援助与自创收入两类,获取外部援助可称之为资金募集。
2 非营利组织筹资策略
2.1 积极拓展资金募集
非营利组织资金募集是指基于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筹集无偿也无需归还的资金的行为或过程,包括获取社会捐赠与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这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的资金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积极拓展资金募集。
拓展资金募集,首先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建立与培育关系。成功的资金募集必须从和组织拥有相同目标的个人开始。培育和个人的关系,应永远是资金募集首要关心的问题[1]。每一位捐赠者在捐赠前都会对所希望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做一定了解,在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放心地给予;同样,捐赠者在捐赠后也都希望和所捐赠的非营利组织保持联系,确保自己的捐赠落到实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重视与企业以及与政府建立和培养关系。企业可以给非营利组织提供财物与资金援助,还可以输送员工作为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政府可以给非营利组织提供资源与经费,更重要的是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同与道义支持,这种认同与支持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在获得社会广泛认同与支持的基础上募集到更多的事业发展资金。二是提高公信力。具有诚信形象和良好社会声誉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够得到包括受益人、资助者及合作伙伴和公众的认可,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三是确定资金募集战略。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募集战略伴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产品导向阶段、推销导向阶段和顾客导向阶段。资金募集战略的产品导向,只在乎把自己的产品做好,很少考虑到顾客,大部分资金由非营利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他们的关系网募得。资金募集战略的推销导向,强调社会上有很多潜在的捐赠人,非营利组织必须走出去,说服他们掏钱。资金募集战略的顾客导向,不再把潜在捐赠人当做它的目标,而是当做潜在的合作伙伴。这时,非营利组织主动分析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关注那些接受组织宗旨的人们,设计使潜在捐赠人满意的活动计划,甚至和潜在捐赠人一起合作设计活动项目,同时也通过资金募集活动培养新的潜在的捐赠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募集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资金募集战略。
拓展资金募集应当灵活运用与创新资金募集方式。非营利组织资金募集方式多种多样,如互联网劝募、私人请求、“一对一”捐助、计划捐赠、项目募款、专门活动募款、协同筹资,也有广为人知的义卖义演、广告劝募、传媒报道劝募、电话劝募、电视劝募、上街劝募、开会劝募、邮件劝募等。各种资金募集方式各有特点与适应性,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募集方式,并综合运用多种募集方式募集资金。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学会创新资金募集方式。经济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思想和意识也在变化,一种成功的资金募集方式不会也不可能永远奏效。
2.2 努力开创自创收入
人们通常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应全部是外部援助,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是民间捐赠。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社会观念。美国著名非营利组织研究学者萨拉蒙(Salamon)所主持的一项非营利部门国际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依赖于私人慈善的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来源于公共部门的支持与接受民间的捐赠,但自创收入是其主要来源。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2]。
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的主要形式是业务收入,即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开展非营利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要获得发展,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努力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力,拓宽服务范围,积极创造业务收入,扩大收入来源。应当注意,开展非营利业务活动获取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政策与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价值规律来收费。
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还包括投资收入以及经营收入。投资收入也称投资收益,通常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投资净损益。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社会使命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之外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为了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当鼓励非营利组织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来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
2.3 适度进行负债筹资
负债筹资是指通过负债的方式来筹集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尽管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不允许非营利组织进行负债筹资,但是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通过适度负债筹集资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规模,改善服务条件从而实现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非营利组织负债筹资的常见方式是向银行借款,除此这外也可采用BOT筹资方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一般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其含义是政府或政府的授权机构与营利性项目公司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由政府特许营利性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时期内建设、经营特定的基础性公益设施项目,并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或社会的投融资过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性公益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地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性公益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这种筹资模式在国际上已形成一种解决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BOT筹资在非营利组织中运用的是:拥有获得政府授予特许权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非营利组织,再授予营利组织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营利组织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非营利组织。BOT筹资虽然有许多便利条件,但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筹资模式,涉及的方面多、结构复杂、项目筹资前期成本高。并且,BOT方式运转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部门和机构,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具体问题,而我国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非营利组织必须考虑到现阶段BOT项目的成本和风险,谨慎推行这一筹资方式。
2.4 谨慎运用股份制筹资
股份制在企业界的广泛运用证明,股份制是一种灵活并有效的资金筹集手段,它对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非常有益。对于股份制在非营利组织的运用,大多数学者却难以赞同,这主要源于资本寻利性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矛盾。不过,陈晓春教授等学者认为,为了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社会福利等事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可以大胆地将营利组织的股份制,引进到非营利组织中,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3]。而我国起源于1997年浙江省台州地区椒江市的“教育股份制”[4]以及欧洲一些非营利组织的实践,也已经证明了非营利组织引入股份制的可能性。
在非营利组织中谨慎运用股份制应当做到既不改变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而又能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这必须妥善解决资本寻利性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矛盾。郴州市体育竞猜俱乐部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反面证明,为筹集体育事业经费而成立的俱乐部正式营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被公安部门查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作为启动资金的民营资本的寻利性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之间的矛盾[5]。而欧洲一些非营利组织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留足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后再将适量盈利分配给投资人的做法,无疑可以为我们缓和资本寻利性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矛盾提供借鉴。
3 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与防范
3.1 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及其来源
风险是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风险 “就是由于组织自身和外部因素,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6]。”这种界定还不全面,因为,筹资活动对非营利组织还可能存在其他不利影响。因而,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否筹集到完成组织目标和维持组织日常活动所需的足够资金;二是筹资行为规范对组织声誉度是否有消极影响[7]。”事实上,筹资不当还有可能导致非营利组织的毁灭,例如,郴州市体育竞猜俱乐部就因筹资不当而遭灭顶之灾。因此,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风险应当定义为非营利组织在各项筹资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导致非营利组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
关于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的来源,有人认为,一是社会捐助方面的风险,二是政府拨款方面的风险[6][8]。很明显,他们认为的筹资只是资金募集。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风险可以分为自创收入筹资风险、民间捐助筹资风险和政府拨款筹资风险三类[9]。这里对于筹资的认识局限于收入渠道,而没有考虑到其他渠道筹资。还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涉及政府拨款、社会捐助、贷款三个方面的风险[10]。这里的筹资,考虑的只是资金募集与部分负债,也非全部筹资渠道。我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筹资渠道本身的风险,二是筹资管理方面的风险。
筹资渠道包括收入、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三种,而收入又分为资金募集与自创收入,不同的筹资渠道有不同的风险。资金募集筹资风险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募集资金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其负面影响是可能导致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资金募集包括获取社会捐赠(包括个人捐赠与企业捐赠)与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社会捐赠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不稳定性,如果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捐赠占了全部财务资源来源的绝大部分,社会捐赠的不稳定可能使得非营利组织各个年度获取的资金出现较大的波动,从而给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社会捐赠不稳定的形成与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度不高相关,还与组织的营销方式有关。政府拨款一直以来是我国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与社会捐赠相比政府拨款稳定性要好得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拨款的金额与时间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资金需求紧张并且对政府拨款依赖性大的非营利组织带来财务风险。这些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财政收人水平、宏观政策以及政府行为等。如果经济状况恶化,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拨款必然相应减少;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步退出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垄断地位.给予非营利性组织的财政拨款也可能削减。自创收入筹资风险是指非营利组织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在自创收入过程中给组织带来的风险,其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可能自创收入比重低,获取资金不够,无法为非营利组织社会使命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可能伤害自身形象与声誉,降低组织的社会公信度。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依赖政府拨款和民间捐助,缺少自创收入从而自我发展的经营之道,在自创收入的过程中见利忘义,背离非营利宗旨,经营导向严重异化。负债筹资风险是指非营利组织因负债经营而带来的风险。随着人们对准公共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高校、医院等从事公共事业的非营利组织不断通过负债筹集资金,加大投资扩大规模。负债筹资给非营利组织带来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因为需要支付固定利息与偿还本金而带来了财务风险。据相关报道,到2006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在4500亿元到5000亿元;吉林大学欠债30亿;由于沉重的财务负担,不少地方高校在引进和培养高水平师资、改善教学和科研条件等方面资金捉襟见肘,高校人体解剖课以前上课解剖人体,现在只能用小白鼠或兔子[11]。一些民办学校因负债过多无法偿还而倒闭。作为负债筹资拓展形式的BOT筹资,尽管非营利组织没有直接负债,但非营利组织还是要给投资经营者一定的利益,提供一些优惠条件,如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能于提供相关的优惠,同样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风险。权益筹资风险是指非营利组织因采用股份制进行权益筹资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缘于非营利组织公益性与资本寻利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处理的不恰当,可能难以筹集到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也可能使非营利组织背离其社会使命,最终导致非营利组织的毁灭。
筹资管理方面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筹资渠道组合所带来的风险,一是筹资监控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筹资渠道组合带来的风险是由于筹资渠道单一或者筹资渠道组合不合理而导致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实现组织社会使命的可能性。筹资渠道单一,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主要依靠社会捐赠、有的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有的甚至主要依靠向银行借款,而自创收入比重偏低,没有形成成熟的、多元的筹资渠道。筹资监控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于筹资监控制度存在缺陷而导致本该流入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没有流入并损害组织形象的可能性。出资人经常并不关心非营利组织具体如何使用他们的资金,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出资人出资后并不索取出资凭证或匿名出资,这就给非营利组织内部某些腐败分子,利用制度缺陷,采用收入不入账等非法手段为截留、隐匿、贪污公益资金(财物)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前院长兼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主任王晨光,把福利院的4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的家族企业,于2005年被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成都某福利院院长邓晓莉自1995年担任院长以来,先后贪污公款折合人民币共计76.54万元,于2004年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这些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信誉,也给非营利组织资金筹集带来巨大的不利。
3.2 非营利组织筹资风险防范
非营利组织防范筹资风险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筹资风险的防范要求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筹资风险进行全面防范。
第二,优化筹资组合。筹资风险的防范要求非营利组织优化筹资组合,资金筹集做到合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的筹资渠道方式,避免主要依靠某种筹资渠道,形成尽可能有益的筹资组合。
第三,完善治理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筹资风险的防范还要求非营利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与运用的透明度与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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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
A
1002-6487(2010)22-014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ZZ037);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YBA114)
(责任编辑/易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