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自创商誉之新解
2014-06-23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山东青岛266000)
一、是否确认自创商誉的文献综述
(一)赞同者的理由。
1.自创商誉符合财务会计目标。FASB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应该符合决策有用观。柯东昌(2008)认为确认自创商誉,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恰当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前景,做出合理决策。王超(2009)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商誉与股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正相关,因此确认和披露自创商誉,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决策依据。
2.自创商誉符合财务会计上资产的确认标准。将自创商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是因为其符合资产的以下几项确认标准:
(1)可定义性。美国FASB在1985年的SFAC NO.6中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的或可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自创商誉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并且为企业拥有和控制,因此应该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葛家澍教授(1996)认为自创商誉由于具有预期的、未来超额的经济利益代表其本质,因此能够作为一项资产。
(2)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会计由于自身特性,不可能对经营活动进行精确计量,价值总是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推测和不稳定因素。收入按实现来确认只是一个一般原则,承包工程的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就是一个例子。因此自创商誉的价值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与其重估价后的净资产进行对比来确定(葛家澍,1996)。柯东昌(2008)、恵莹(2012)也认为经过几百年来人们对商誉的认识形成的较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计量并不会随心所欲或主观臆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预测科学的发展,自创商誉的价值完全可以可靠计量。
(3)相关性。 董必荣(1999)认为,在如今的知识时代,尤其是在高科技企业中,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各利益主体时时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变化,其相关性不言而喻。杜兴强(2011)将商誉构成进行分解,从目前广为接受的定义“商誉是预期未来超额盈利的贴现值”出发,构建模型:外购商誉=购买价格-资产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显然,该模型成了容纳各种原因导致的并购差额的容器,并没有反映商誉的实质,因此杜兴强教授从企业合并的实质出发,重新定义商誉的合理内容,形成模型:外购商誉=确认商誉+不可确认的商誉,其中确认商誉=合并商誉+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通过这两个模型对比,第二个模型可以比第一个提供更加透明和增量的信息,因此符合相关性标准。
3.自创商誉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有的企业确认了外购商誉,而自创商誉不进行确认,便会使二者的报表失去可比性。邓小洋(2003)认为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不符合会计规范的一致性。
(二)反对者的理由。
1.自创商誉不符合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目标。黄殿英(2007)指出,如果确认自创商誉,甚至可能会增加会计信息的噪音,资产负债表也并不是用来预测公司未来价值的,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自创商誉价值并不会使决策更加相关。盛颖逾(2003)认为,由于现阶段的法规、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自创商誉评估的真实可靠,以及由于对未来盈利的预测能力不够强,对自创商誉不宜进行会计处理,只能进行表外披露。张鸣、王明虎(1998)认为广义商誉主要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其价值会随着环境或企业经营状况而变化。如果将自创商誉确认入账会误导报表使用者,认为企业的商誉只有那么多且不会变化。
2.自创商誉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全部标准:
(1)不符合可计量性。裘宗舜(2008)认为自创商誉虽然可理解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它是无法辨认的体现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且该资源无载体,因此价值难以计量。
(2)不符合可靠性。李翼恒(2007)认为现行的计量技术和计量方法存在局限性,并不能使自创商誉的价值得到公允计量,运用未来超额收益贴现法会涉及大量的人为估计,结果只是一个近似值。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是否确认自创商誉都是从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确认标准出发,双方意见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会计讲究实质重于形式,自创商誉是否应该确认,应该抛开其各种复杂的形式外衣,考虑其实质是什么,进而明确其是否应符合确认标准、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确认。
二、对于自创商誉本质及计量的思考
(一)自创商誉是否是一种资产。纵观会计学界对自创商誉本质的研究,发现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最初,商品经济不发达,形成自创商誉的因素较为简单,学者用一个概括的词语对自创商誉进行定义,如著名的“三元理论”——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账户论和超额收益论。好感价值论认为自创商誉产生于“融洽的商业关系、企业同雇员的良好关系以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因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总计价账户论认为自创商誉是一个特殊的计价账户,是因为“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的总和”。超额收益论认为从本质上说,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一项特殊资源,并设法从企业内部来探究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源泉。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形成自创商誉的因素越来越多,学者在继承过去理论的同时,开始对商誉具体构成内容进行清单式研究,试图概括所有形成自创商誉的因素。最具有代表性的是Catlett&Olson(1968),他们在《ARS10:Accounting for Goodwill》中将商誉的构成内容列示为15个方面,包括优秀的管理团队、出色的销售经理、竞争对手管理上的缺陷、有效的广告、秘密的制造技术、良好的劳资关系、良好的信用等级和优惠的贷款利率、对雇员的一流培训计划、因慈善捐赠树立的崇高地位、与其他公司的有利关系和不利关系、战略性地理位置、优秀的人才或资源、有利的税收和有利的政府管制等。但是学者们发现,就算是清单式的研究,也无法穷尽所有要素,而且将一些可辨认资产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列入自创商誉并不恰当。因此学者又试图将自创商誉总括为某一种要素,形成了协同效应观、核心能力观、人力资本观、无形资源观等。
分析以上观点,可以发现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积累中自己产生的,无论是与顾客和员工的良好关系,还是出色的管理等等,这些都不是在过去通过某一笔交易形成的,如果市场上可以买得到,那么这些因素也就不具备形成超额因素的特质了。因此,自创商誉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将其视为一项资产。
(二)自创商誉是否是一种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首先,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品。会计中的自创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它依靠自己的独特属性能够满足企业创造价值的需要,从而满足企业所有者的需要,因此自创商誉具有使用价值。其次,商品具有交换价值,因为在商品中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只要两种物品消耗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相等,便可进行交换。企业的自创商誉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具体物体,虽然在形成过程中花费了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具体花费的时间无法准确计量,因为自创商誉是企业形成其他资产的过程中附带形成的,所以自创商誉不具有交换价值,因此自创商誉不是商品。相反,我们购买的附带形成自创商誉的其他物品已经作为资产入账。
(三)自创商誉的价值是否能确定。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发现最大的分歧在于自创商誉的价值是否可以计量。从交换的角度来说,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必须用另一种商品来表示,而不能用其自身表示。自创商誉形成于企业内部,并没有用来交换,也就不存在能够表示其交换价值的另一种物品,因此其交换价值不能确定。只有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商誉才参与交换,但是此时的商誉并非会计上所说的自创商誉,而被称为外购商誉。因此自创商誉不应该在账面上确认。
举个例子,我们将企业视为一个人,自己给自己做饭,这种劳动只是人体的机能,并不形成社会价值,只有自己给别人做饭,这种劳动才具有社会形式,才具有价值。企业在漫长积累中形成的商誉,不过是相当于自己为自己做饭,希望满足自己的需求,这只是私人劳动的产品。而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会与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
三、小结
自创商誉是企业通过多年的诚信经营或者自身较强的管理整合能力形成的,并不是外部购买获得的,因此不是一项资产,不具有可定义性;另外自创商誉也不是为了交换才产生的,因此不具备交换价值,价值也就不能计量。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用于交换,形成交换价值,成为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确认,此时称其为外购商誉,已经包含了自创商誉之外的其他内容,二者并不等同。因此,自创商誉不应予以确认。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