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自由:论反联邦党人的自由观
2010-03-20杨明佳
杨明佳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共和自由:论反联邦党人的自由观
杨明佳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建立在理性知识观和独立宣言主张的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反联邦党人在论及自由时,偏重于公民参与公共政治事务,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清晰列举以及对公民个人良心和思想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这种自由理念,有别于联邦党人消极自由的主张,成为了美国理想主义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联邦党人;联邦党人;自由
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解读大多秉承自由主义的理论范式,比如哈耶克就坚信,美国宪法体现的是典型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通过法治和宪政来维系一种伯林式的消极自由。不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元自由主义的价值危机,催生了共和主义的复兴,学者们开始从共和主义角度重新解释美国宪法精神。如剑桥共和学派的学者昆廷·斯金纳,通过对古典共和主义演化的历史线索的思想梳理,来暗示美国制宪实乃古典共和主义在近代的伟大复兴;阿伦特在《论革命》一书中更是明确指出,美国革命之伟大之处,在于通过和平立宪,构造了一个公民可以持续参与公共生活的政治空间,从而为个人争取和保护自由提供了最为重要的行动框架。不过,在制宪时期,究竟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联邦党人还是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反联邦党人代表着历史悠久的共和主义理念,却是多数共和派学者们在讨论时并未认真加以区别的。而这恐怕也是目前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三派之间在对美国制宪研究时争吵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宪时期的美国是一个由欧洲移民为主的多元化社会,发端于欧洲的各种政治观念都能在美国社会底层和政治精英中找到拥护者。因此,从理论上对制宪辩论中两派秉持的政治理论进行一个基本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必要但是却及其艰难的工作。要有效进行这种理论区分,可以透过各派对一些关键政治范畴的认知找到一个可供比较的理论参照系,而自由就是研究美国政治文化无法回避的关键词。
在美国政治文化中,自由是其核心价值,能否有效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因此成为评判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但自由之重要并不意味着美国人对自由的理解毫无差异,如美国学者方纳所言,“自由从来就是一个充满冲突的战场,众多的定义在这里竞争交锋,自由的定义因而不断得以创造和再创造”[1]11。因为在美国,“自由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实践;它是一个价值复合体,也是贯穿于法律 和 公 共 政 策 中 的 经 验”[1]13-14。事 实 上,从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开始,美国建国者们对自由的理解就存在着值得注意的差异,并贯穿于制宪辩论始终。长期被学术界忽略的反联邦党人究竟如何理解自由,他们的自由观是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还是共和主义意义上的,则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主题。
按照已故美国历史学家斯托林等人的理解,所谓的反联邦党人主要指在美国制宪期间反联邦党人所主导的《联邦宪法》的那批政治精英,与联邦党人一样,他们并非一个组织严密,有着统一政纲的政党。因此,所谓的反联邦党的成员对自由的解读和理解也并非毫无差异,而且与联邦党人相比,他们对自由的理解也不是毫无共同点。事实上,在争取个人自由这一根本价值取向上,两派之间基本一致,也是他们当初一同为独立奋斗的共同思想前提。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与那些建立在休谟经验主义知识论基础上的,具有浓厚现实主义倾向的联邦党人所不同的是,基于洛克式的理性主义的政治逻辑,反联邦党人期望在联邦宪法中能更多体现《独立宣言》的原则和精神,不仅为有产阶级,而且为全体美利坚公民兑现自由的承诺。因此,他们所理解的自由,不仅仅局限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消极自由,而是一种建立在广泛的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基础上的自由理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哈耶克所谓的英美自由主义在制宪时期主要是由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体现出来的,而真正具有共和精神的则是反联邦党人,他们对自由的理解最契合阿伦特所推崇的共和色彩的自由理念。按照当代共和主义学者佩蒂特的概括,所谓共和自由,主要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其核心是对美德的不懈追求、对政治的积极参与以及始终致力于“公共善”[2]。本文将主要以制宪辩论中主要的反联邦党人的论说为依据,就反联邦党人这种共和色彩的自由观予以分析。
一、自治和参与原则之上的政治自由
与联邦党人对人民的怀疑不同,反联邦党人大多都对人民的美德和政治参与持有信心,并将人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看成是自由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杰斐逊虽然支持宪法,但是他对宪法依旧持有保留态度。本质上看,杰斐逊的思想更倾向于反联邦党人,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事实上他也是反联邦党的精神领袖之一。和汉密尔顿的那种贵族化趋向的自由主义者不同,杰斐逊、梅森等则是平民化的共和主义者,因此对构建近代美国社会基础的自耕农的政治特性给予很高的评价。杰斐逊曾经指出:“耕种土地的人是最有价值的公民。他们的精力最为旺盛,自尊心最强,最有道德而且他们用最持久的纽带与他们的国家联系在一起,并且和它的自由及其利益结合起来。”[3]906杰斐逊曾经在一封私人信件中说,“只有人民才能保卫自己以防止邪恶的侵犯”[3]955。虽然从民主和宪政的角度看,有助于自由的参与,应当是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度化渠道之外的参与,会对自由构成威胁,但即便在马萨诸塞州的谢司起义之后,杰斐逊也认为,“我相信人民的健全的见识将始终被看作是一支最好的军队——人民是他们统治者的唯一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的原则”。在另外一封给麦迪逊的信中,他甚至说到,“叛乱是为政府的健康所必须 的良药”[3]980-983。正 因 为反联邦党人坚信人民参与是政治自由和权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政治自由的重要内核,因此,在宪法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反联邦党人大多都主张,好的宪政制度安排,应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独立宣言所倡导的自由精神。
梅森和格里等反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期间部分认同联邦党人有关邦联体制的问题源于民主过于泛滥的说辞,但他们还是认为,人民参与政治,尤其是经常性地参与议会选举和政府官员选举是极其必要的。梅森就主张,第一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因为,“第一院是政府体现民主原则的最大宝库。——第一院的议员不仅应该来自共和国的各个邦,而且应该来自共和国的大量人口的各个不同阶层。——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不过,他当心,若不谨慎,我们有可能走向另一极端。我们应该关注每个阶级的权利。——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4]27。他还说,“贯彻民主原则,不论多么不方便,也必须在议会一院中贯彻到底。这是对人民权利的唯一保障”[4]180。在有关人民议会选举间隔频率的争论中,格里就认为,“每年选举一次,是捍卫人民、防止暴政的唯一手段”[4]111。反联邦党人认为仅仅将自由寄望于分权和法治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自下而上的人民广泛参与政治。在他们看来,如果公民久疏于政治参与,那么,即便选举产生的议员和政府官员,也可能因为感受不到公民的压力,而大肆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尽管后来通过的宪法,并未完全按照格里等人的意见实现一年一选,但还是通过定期轮选联邦议会的议员和总统以及地方公职人员,部分实现了联邦党人所主张的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的主张。
为了体现人民参与政治,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的原则,反联邦党人对于拟议中的宪法所构筑起来的一个复杂政体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联邦宪法所构造的这个政治小杂种,这种机关重重的政治机器设计,非常不利于人民参与政治生活。他们认为,聪明的自由人民的政府宪法应当和简单理性一样显而易见,如同单词的字母一般[5]101。“辛迪莱尔”主张简单政府,认为自由政府的真正原则不是政治权力机构之间的复杂而微妙的平衡,而是责任。“那些能够使得被授予权力的人向其选民负最大责任的政府形式应当是为自由人所设计的最好的政府形式”[5]105。因为在这样的地方,人民是至高无上的,他们的感觉和舆论是公共政策的标准。也正因为如此,反联邦党人之所以醉心于小共和国,并非完全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而是他们认为,只有在小共和国中,在一个简单政府结构中,人民才能通过经常的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很快并轻易地辨别出权力滥用的根源。在这里,小共和国既是政治体制的适当安排,也是公民教育和培训的学校。
这样,反联邦党人的政治参与的自由观,在某种意义上就将自由重点从联邦党人对个人安全和财产的关注,转移到了个人在共和政体下,如何有效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因此,自由就不仅仅是一个法治政府下个人不受任意的专断权力束缚和干涉的问题,而且还在于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它要求公民不仅关注自身权利保护,而且还应具有共同体意识,积极参与公共社会生活。正因如此,阿伦特为代表的现代共和主义者在研究美国革命时,就将为公民构造一个参与政治的公共空间,看成是美国革命的精髓。在这个意义上,反联邦党人的积极自由,受到了阿伦特等现代共和主义者的青睐,成为共和自由的某种经典样式。而对反联邦党人自由思想的发掘,也是近来以阿克曼为代表的美国政治史研究中所谓共和的自由主义或者自由的共和主义概念的重要渊源[6]。
二、自由必须以宪法的权利清单方式体现出来
尽管在制宪会议上起草制定的宪法,在序言中就指出宪法的宗旨在于“为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内部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保证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和幸福”。但是,究竟如何来保证和实现他们所追求的自由和幸福,联邦党和反联邦党人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在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父的梅森等反联邦党人看来,一部自称为自由立法的宪法,却没有在其中最显著的部分公开宣示理应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不应被看成是一部正当和理想的宪法,因此,“他希望,宪法之前有一份公民权利法案,——这会给人民带来极大的安宁”[4]743。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当制宪会议闭幕举行签字仪式前时,梅森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拒绝在一部没有明确的公民权利条款的宪法上签字。格里也对拟议中的宪法持批评态度,指出宪法中存在的其他不如人意的地方他可以让步,可是在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证这一点上,他们无法妥协,不能容忍一部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出台。
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上并未就是否专门增设权利条款和反联邦党人举行激烈辩论,在这些现实的自由主义者看来,制宪会议的重要议题是构建一个全国性政府,克服邦联体制下的主权之内的主权的政治痼疾,保证公民的个人自由是宪法的题中之意,尽管其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但却非制宪会议的首要紧迫的任务。但是,在各州批准宪法阶段,反联邦党人将权利法案作为重要议题和作为各州批准宪法的先决补充条件的情况下,联邦党人不得不回应反联邦党人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要诉求。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汉密尔顿一方面指出,拟议中的联邦宪法本来就已经包含着诸多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文,如人身保护令、禁止追溯既往内容的法律及授予贵族爵位等,尤其是第一条第九项第二节的人身保护令,已经表明了新的联邦政府权力属于人民的共和性质,人民实在不必多虑。另外,宪法序言的文字,与若干州的人权法案连篇累牍的文字比较,实在是对民众权利更好的承认。在汉密尔顿看来,在拟议中的新宪法专门列入人权法案,“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7]429。因为任何人权法案都无法穷尽公民所有权利,这就意味着将为政府要求更多权力提供借口。正如威尔逊所辩解的那样,如果有一个权利法案,“它意味着没有表述出来的权利都授予政府了,而这并不是拟议宪法的原则”[5]125。因此,重要的不是详尽地在宪法中列举公民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是“归根结蒂,吾人需在此处寻找一切权利的唯一牢固基础”[7]430。这一基础在联邦党人看来,主要在于一个以保证公民个人权利为首要任务的分权的宪政架构。既然如此,因此可以说,“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拟议中的宪法草案,如获通过,亦即为联邦的人权法案”[7]430。因此,在宪法中以何种次序或方式来列举公民权利,实在无关宪法宏旨。如本杰明·拉什所说,不应当从权利法案中去寻找对自由的保护,而应当在充分和纯粹的代议制中去寻找对自由的保障。简而言之,联邦党人认为,重要的不是在宪法中宣告公民有哪些权利,而是如何通过宪法来实现公民的权利。
反联邦党人之所以强调权利法案,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对自由政府的独特理解,署名为“中立观察者”的反联邦党人就明确指出,“我认为,一个国家的自由并非取决于有关政府架构的设计,这种设计不过是确定权力以及对权力进行划分;而是取决于对这些权力的限制,并在正义的原则上来建立这些原则”[5]126。而拟议中的宪法对政府进行了广泛而明确的授权,如果总体政府横征暴敛,宪法并不能为人民和各州提供有效保护措施。到头来,唯一能够制约政府的恐怕就是革命。人民是共和政府的根基,除了依赖人民的支持以外,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宣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能够激起和保证他们对国家的情感和认同,有利于个人自由的具体权利的保留实际上会通过强化人民对政府的依恋而强化共和政府。“联邦自耕农”坚持权利法案的必要性,认为一部有权利法案的宪法具有无限的优点,“我们不能通过权利宣言来改变事物的性质,或者创造出新的真理,但我们在人民脑海中建立起一些他们否则会永远也想不到或者会迅速遗忘的真理和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意味着它的制度,无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应当延续下去,那么它应当在每个家庭必备的那本书上的第一页写下那些主要的原则”[5]130。的确,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只有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清晰地载入宪法,才能表明政府的目的,表明现代共和政府的自由特质,一旦人们阅读这些权利条款,就会反复提醒人们和政府公职人员,政府的目的和使命,权利法案不仅为人民保卫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而且也将成为公民自我政治教育的最好方式。
三、良心自由是个人自由的重要内容
反联邦党人和联邦党人一样,也非常重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正如一些研究者发现的,在杰斐逊写作《独立宣言》时,就已经将洛克式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替换成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主张,这种引人注目的改变背后,其实也表明杰斐逊式的共和自由主义者,看到了私有财产权与幸福,尤其是与公共幸福之间并非可以等值替换。如果自由权利是属于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要建立一种所谓平等的自由,那么市场体制下不断扩大的财产占有方面的差别,势必将影响这种自由的正当性或持久性。本质上,具有民主主义趋向的反联邦党人与精英主义趋向的反联邦党人不同,认为自由理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既然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无法建立一种平等的财产占有制度,那么,以思想和言论自由为核心的所谓良心自由就成为个人自由的重要内容。
反联邦党人强调思想和言论自由,与美国移民的历史传统有着莫大关系。当初那些来自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移民,之所以到北美殖民,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财富,也是希望摆脱其在母国的宗教信仰方面的压迫。宗教信仰宽容一直以来都是新英格兰地区的重要特征。而要贯彻宗教宽容原则,就必须有个人在思想和言论自由为具体内容的良心自由。反联邦党人对拟议中的宪法的批评,其中一条就是宪法缺乏对公民良心自由的保护。比如,在宾夕法尼亚州批准宪法的会议期间,反对宪法的萨缪尔·布莱恩就公开撰文,列举联邦宪法的14项弊端,其中两条涉及此议题,在第一条中宣称,“良心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因此无论是美国的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机构,都无权改变、废除或破坏各州宪法中有关这一部分的规定,它们提供了宗教方面的自由的保护”。在第6条里他又强调,“人民理当有言论、写作和出版的权利,以自由表达他们的情感,因此,出版自由不应当受到合众国任何的法律限制”[8]206-207。“联邦自耕农”则多次说到,“出版自由是确立起自由大厦的最终的关键的一块石头”[8]86。正因为这样,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伸冤的权利。他们支持以宗教自由为核心的良心自由,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宗教在建立共和,确立宪政中的积极作用,反联邦党人查尔斯·特纳认为:“对基督教的虔信和道德如果不能取得优势地位,最好的共和宪法也不能挽救我们的奴役和毁灭。”[5]40当人民的道德感和宗教虔诚意识确立之后,人民就有更大的能力为自己立法,从而一个复杂的政府体制就变得更为多余,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良心自由的基础上。
反联邦党人的政治理想相比联邦党人而言,具有更多民主的色彩,而民主的多数原则又让自由主义者当心多数暴政的出现。杰斐逊认为,要避免多数民主原则蜕化为多数暴政,有效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就必须结合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他指出,“在人民享有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各个国家里,认识的不同和判断事物的片面性会产生意见分歧。但是如果像在这样幸福的国家里一样,这些分歧被允许通过自由讨论而自行澄清,那么它们就不过是暂时笼罩着我们大地而终将使其显得格外明朗和宁静的浮云而已”[9]。的确,思想和言论自由是人类其他任何类型自由的前提,也是相对来说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自由。奥斯特罗姆对此也评论说,作为一种公共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在维持一个民主社会中人们之间讨论改革事务的开放公共领域——一个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0]。总之,对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宽容程度的高低,是一把衡量一个社会自由程度的重要尺子,也是保证一个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条件。如果连以言论和思想自由为核心的良心自由无法确保时,自然也就无法建立其一个有道德感的公民社会。
综上所言,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反联邦党人的自由观,承袭着独立宣言宣示的人民主权原则,他们在制宪辩论期间对联邦党人政纲的忧虑与反对,在于联邦党人过分地倾向于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结构复杂的联邦政府,这既不利于美国人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也不利于公共善的实现。由此亦可以将美国制宪辩论看成是联邦党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和反联邦党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之间的政治对话。因此,辩论后形成的美国宪法,既体现着近代自由主义者的智慧,同时也延续着共和主义的理想和传统。反联邦党据理力争,不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联邦宪法的基本政治构想,而且为后来美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从最初美国宪法有关黑奴地位的五分之三条款,到2008年非洲裔美国人成为总统,两个多世纪历史演进的背后,我们依稀可以辨析出反联邦党人的自由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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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文盛)
Republican Freedom:the Freedom Idea of the Anti-Federalists
YANG Ming-jia
(SchoolofHumanitiesandLaws,WHUT,Wuhan430070,Hubei,China)
Based on rational knowledge and the principl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the freedom of the antifederalists emphasize 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olitical affairs,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as well as a clear list of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ought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so on.This idea of freedom is different from the federalists idea of negative freedom,and became an important part of American idealism political tradition.
antifederalists;federalists;freedom
D564
: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0.05.016
2010-02-17
杨明佳(1966-)男,湖北省荆州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制度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