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0-03-14周静
周 静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及权益。国有资产转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本文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作者的看法。国有资产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亏本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在进行转让之前,一般都要请会计师事务所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价作为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某县政府在处置下属的小水电站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为1000万元,但实际转让价为800万元,而且该小水电站当时的营运状况及今后发展的前景都非常好,属于盈利企业,这样的国有资产转让时一般会以等于或者高于评估价的价格进行转让,以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的价格进行转让不合常理,形成“亏本转让”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零转让”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购买方与出卖方都要签订转让协议,所有事项均要在协议里进行明确。笔者发现,某政府在处置某大型国有企业时与购买方签订协议,该大型国有企业打包转让价格共计1.5亿元。购买方负责安置该国有企业的职工及生产经营。协议确定政府补偿购买方的安置金额与转让价相等。购买方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了3000万元的购买款给该政府,该政府又以职工安置、技改及下岗再就业等名义将收到的3000万元返还给购买方。这样倒来倒去几次就付清了1.5亿元的购买款。这种转让行为实质上形成国有资产的“零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负转让”国有资产。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某县级政府将下属的国有奶制品厂无偿转让给某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不需缴纳转让金,只需要负责该奶制品厂职工的就业、安置等问题。并且该政府还通过政府下属的典当行将财政资金借款250万元给该民营企业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这实质上形成国有资产的“负转让”,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4.“私有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国有资产的高级管理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机密,为了将国有资产转为个人财产,个别高级管理者将国有资产通过明转、暗转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其掌控或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减少国有资产转让的数量和金额,这实质上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上述国有资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尤其要杜绝部分人员在国有资产转让中谋取私利的行为,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控制:
1.国有资产管理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转让行为,避免下级部门因为没有监管而违规转让国有资产。
2.在国有资产转让前,一定要聘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转让国有资产价格的重要依据。对于低于评估价的国有资产转让,一定要查清其原因。
3.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政府部门一定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依法、合理、规范转让国有资产,并妥善处理好因国有资产转让导致的职工分流、安置、就业等相关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成为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4.国有资产转让时必须请同级审计、监察等监督机构参与转让全过程。审计、监察等机构的监督职责对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合规合法转让起到关键作用。国有资产转让不是国有资产管理者一个部门就说了算,必须将监督贯穿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只有监督,才能避免国有资产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形成国有资产转让责任追究终身制。由于目前国有资产转让存在漏洞,导致部分人员“钻空子”,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成为国有资产的蛀虫。这主要源于对违纪者的责任追究不严,笔者认为,必须让责任与国有资产转让的决策者、经办人员捆绑在一起,如同金融机构对负责贷款的决策者和信贷员发放贷款的责任终身制一样。通过责任这条高压线,让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要保证国有资产合规、合法转让,既要有法规的约束、全程的监督,还要通过责任的压力使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部分人员在国有资产转让中谋取私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