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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驱动方式解构、问题与策略

2010-02-16庞世俊庞少召

职教通讯 2010年4期
关键词:契约资助驱动

庞世俊,庞少召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31)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驱动方式解构、问题与策略

庞世俊,庞少召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31)

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校企合作历来也是发展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之一。分析发现,驱动校企合作的方式比较复杂,包括法律、政策、契约、购买、资助五种方式,深化校企合作需要优化、强化这五种驱动方式。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驱动方式;解构;问题;策略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1]所谓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为了各自的组织目标,共同投入、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的互惠行为,从职业学校的角度来定义,可归属办学模式范畴。可见,校企合作的本质要素是追求组织目标(利益)一个核心,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资源共享多种方式。其中追求各自的组织目标是合作的内在驱动,也是唯一驱动力量,但这种力量并不能直接促成当前的合作现实,而实际上在合作动力和合作模式之间还有多种驱动方式,这些驱动方式连接学校、企业和社会,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多种途径、方法甚至制度,从而帮助达成资源共享,共赢的目标。

一、校企合作驱动方式

(一)法律

举办职业教育需要企业的情景资源、人力资源等,为了从企业中争取到这些资源,最强有力的办法就是通过国家法规来强迫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同纳税。职业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规范的职业教育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条文,并不断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行修订。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企业与学校的行为主要靠政府的法律进行约束,如《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德国是依靠法律构建校企合作的代表。法律不但可以让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而且也能强迫政府为校企合作买单。1965年,美国在国会通过的《1965高等教育法》中,允许“发展中高校”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利用来自政府的财政发展合作教育,仅仅经过3年,全美合作教育学校数和学生数就增加了1倍,1976年的《1976高等教育法》第八条款中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至90年代初,美国参与合作教育的学校达到1100所,美国合作教育从1965年到1992年持续快速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用法律确定下来的财政支持。

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明确双方的地位、义务及利益。此外,通过立法还能赋予非政府、非市场的中介性行业组织团体应有的法律地位,结合政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的统筹作用。依法建立的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则影响着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可以说,立法已经是当前世界各国驱动校企合作一种普遍和必要的方式。

(二)行政政策

政府代表社会统一协调职业教育和企业两大组织,协调的主要手段是财政、税收和国家教育专项支出等。而行政政策的主要作用是诱导校企开展合作,通过利用政府的财政与税收等弥补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差异;构建合作的平台与机制,克服单一组织寻求合作中的成本与风险;利用政府信誉与影响力构造合作机遇和调停矛盾;政府可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国都有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在德国,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不依靠职业学校培养人才的企业增加一定的税收,同时,公布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学校名单,并减少或停止对其财政支持,以此来促进企业与学校间的相互合作。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类似这些优惠政策既降低企业校企合作的成本,又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校企通过合作将得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政府支持。

(三)契约投资

追求市场利益是推动校企契约的直接动力。校企契约合作是校企双方就合作事宜签订协议、合同等,明确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权力、责任与利益分享的合作方式。

美国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契约”是一种企业与教育契约模式,该契约极大地推动了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仅IBM就为“契约”提供了总计约50万美元的仪器设备和各项服务,14所私立大学许诺为“契约”学生提供上百万美元奖学金。契约下的毕业生深受企业欢迎,1992年,有1000多名学生达到了“契约”所要求的就业标准,被“契约”企业正式录用。

在我国校企契约合作是市场发展和教育改革两个条件下的产物,契约下校企合作的深度随双方利益而定,一般可分为浅层契约、中层契约和深层契约。浅层契约是校企双方就学校发展和教学中某一环节或方面进行合作,如学校为(特定)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企业提供设备、人力等资本。中层契约是校企共建实习基地契约、专业实习契约和课程开发契约等,合作范围比较广且期限比较长。深层契约,一是合作范围更广,校企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连体关系,可以在培养全过程和企业实际生产中合作,二是程度更深,校企多种资本产权共有、共用、共管,校企一体。

契约合作的特征是:一是共同投入,较多的情况是,企业投入资金、设备、高级技师和实习岗位等,学校投入教师、教学设备、资金、科研人员及土地,政府等第三方组织提供资金等;二是共同管理,校企共同确定课程目标,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参与教学管理;三是共同获利,学校解决就业和实习、实训设备和基地问题,减少办学投入,选派专业教师到合作企业实习、培训,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素质等。企业则可以从教学结果中选聘合格的职业人才、科研支持及利用实习生的非正式员工身份降低工资成本、品牌宣传,甚至销售企业产品等;四是多元主体,最多的情况是校企双方合作契约,此外,地方政府、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学校等也可签订契约;五是多种资本,契约方投入不仅是货币资本,也可是技术、人力和设备,甚至品牌等。契约合作是校企合作主要的驱动形式,对推动校企合作有重要意义。契约受市场规则支配,是最具生机的驱动方式,在未来将有很大的探索和发展空间。

(四)单方支付

单方支付是学校和企业出于自身组织发展的需要而向对方购买服务的行为。单方支付更接近市场交易行为,在校企合作中数量比较少。

目前,学校购买的项目主要有:为了学生能得到实习岗位会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聘用企业人员参与课程开发,聘用企业技术人员教学等支付一定的报酬;向企业租赁实训设备;为教师在企业实践、科研工作支付给企业一定的费用。企业购买的项目主要有:为购买专业劳动力而向学校支付一定的费用,如订单培养;委托学校为其开发培训教材及课程;聘请教师培训员工;租用学校教学设备和场地;聘请教师解决技术问题和购买科研成果;在必要时反向租用学校闲置设备从事生产。

单方支付的特征主要有:购买项目单一;合作周期短,往往只是短期交往;较少干涉教学过程,较少干预生产过程,双方尽量互不干涉;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参与企业多是中小企业;存在共同合作的行为,只是浅层合作较多,如订单培养要适合订购企业的特殊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开发课程等。产生这种购买行为的原因在于,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民营化、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和对企业经营效率的追求,以及职业教育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职业学校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加大。

(五)无偿资助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种生产组织,在有权力获得生产利润的同时,也肩负着支持教育事业的义务,对于直接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的职业教育,企业更有义务和理由提供合适的、多样的资助。

在英国“工读交替制”中,企业作为雇主以各种方式向学校提供资助,包括实训设备、场地和资金等,学校每年的经费约有75%是政府通过职教基金会拨给,其余25%来自企业资助。在德国“双元制”中,企业提供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培训津贴。美国企业资助学校也很普遍,如1987年8月21日,旅行者公司基金会宣布捐赠30万美元给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三一学院。澳大利亚企业则经常将新产品赠送给学校,以供学生实践学习。还有一些企业对在校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吸引学生毕业后到企业服务和发展,获得奖学基金的学生将免收全部学费。在国内也有少数企业资助学校情况,但资助的体系还不完备。

而企业除了捐赠资金,还有捐赠设备的,包括捐赠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情况,捐赠所有权即设备赠送给学校以供教学需要,捐赠使用权即提供设备的免费使用,但设备依然归企业所有;也有的不提供实物,而提供技术,如软件产品等;有的为学校及学生大型活动提供无偿赞助等。企业以捐赠等方式无偿资助职业学校是实现学校、学生、社会、企业(个人)“多赢”的有效途径。

无偿资助的主要特征是:(1)基于自愿的原则;(2)资助方主要是企业;(3)资助不附加回报性条款;(4)受助方主要是职业学校,也有学生。与建立在双方经济利益上的契约合作相比,无偿资助是一种比较少见的企业支持职教的方式,资助行为源于思想道德,而不是经济利益,因此处于附属地位。但层次较高,需要校企合作发展到相当的成熟度。

总之,以上五种驱动方式各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其横向比较可以简要概括为:法律驱动,基于国家意志,刚性准则,违法必究;行政政策,基于行政职责,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契约投资,基于共同利益,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单方购买,基于单方需要,一方支付,一方服务;无偿资助,基于内心道德,单方自愿,不附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的驱动方式不是单一的,常常是以上方式间的不同组合。

二、校企合作驱动方式中的问题

目前,在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一方有积极性但没有主动权,而企业一方有主动权却没有积极性,从驱动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法规驱动无力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并且在《教育法》、《劳动法》中对职业教育也作了规定,但首先是条文数量较少,无法应对合作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其次是法规不完善,宏观条款多,微观条款少,缺少可执行条款,无法在行动上驱动校企。第三,法规中惩罚条款缺失,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中都明确了企业违法受处罚的方式、金额等,而我国的职教法中对违法责任认定条款极少,处罚条例不足,处罚措施不明,致使企业违法成本极低,企业不担心违法,而且敢于违法。第四,即使完善了相关法规,建立何种监督机制,如何发现违法现象,如何执法必严,如何违法必究等也是一些后继的问题。

(二)政策体系不完善

政策对校企合作的驱动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之间缺少整体联系,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政策应当旨在构筑一种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引导合作方向,监督不良行为,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体制,而政策的短期性、随意性、狭隘性都不利于校企合作事业的发展。二是政策需要具有可行性和严格性。现在的政策明显缺少可行性,其语言成分中描述宏观目标、意义和原则等模糊性内容较多,而规则、行为、数值和时间等限定行为的词语较少,这使得许多政策难以执行,致使政策文件形同虚设。其次,政策的生存周期受政府变动影响,导致政策的执行时间与生存周期不一致,而政策得以严格执行需要一定的稳定性、连贯性和适度的周期性,只有这样,政策的成效才能充分显现,也有利于稳定的政策和校企合作制度的生长。

(三)风险与利益不对等

1.学校的利益与风险不对等。市场利益的个体追求与相互竞争是催生校企协议的根本力量,反之,学校对市场的依赖度就决定了学校寻求合作的主动程度。统招统分时期的中职学校对市场依赖小,主动寻求企业合作的动力就不足;民办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很高,因为民办学校对企业的依赖大于公办学校。其中的规律是只要有利益保障,学校就尽量规避市场风险,从这角度来看,对风险的认识与估计不足,是学校不能主动联系企业的原因之一。

2.不同企业的利益与风险不对等。企业对员工、技术的需求也决定了其寻求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目前,我国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过程短,技术落后及普遍的重销售、不重生产的短视现象,是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低的外在解释。大中型企业需要的员工数量较大,可以订单培养,保证员工质量,规避招聘风险,节省成本,扩大影响力等,大中型企业参与资助职业教育所获得的利益要远多于小企业,且能够承担风险,相应的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要高些。投入、利益与风险不成比例,企业就没有合作的动力,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则显示合作的方式不够完善。

3.学校与企业的风险不对等。校企合作不同于产品交易,校企合作带给学校的主要是即时利益,即一旦合作,学校就能较快地得到所需要的设备、资金等资源,而企业则有许多回报不是即时的,订单培养、技术研发等周期都较长。即时的利益通常有保障,但长远的利益受未知因素影响,风险较大。另外,学校给企业的最主要回馈——员工,恰恰极具流动性,能得到合格的员工是预期的实现,但员工的流失就不是等值的回报了,自己的投入可能换来对方的利益,形成搭便车的风险。许多中小企业不是担心搭便车的风险,而是期望搭便车的利益,中小企业偏多的国情使企业担心劣币驱逐良币,潜在风险阻挡了潜在利益。同样的,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也有风险,如一些企业信誉较差,不认真履行合约;企业倒闭,订单失效等,相对而言,学校风险较小。

总之,当前的形势决定了职业学校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考虑如何降低合作风险,而是如何争取合作机会,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考虑如何争取合作机会,而是如何降低合作风险。

(四)单方支付的随机性

单方支付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随机性特征比较明显。单方支付由于购买项目单一,投入较少,校企彼此合作的可能性就大,这种合作往往不触及学校人才的培养过程与企业内在的生产过程,因此,难以达到资源互补和共享目标;由于周期短,合作频率就高,合作不能持久和深入;双方干涉较浅,不重视过程,合作可没有详细的规划或合作组织;浅层合作,意味着契约的简单;单方支付往往投入少,风险也低。总之,单方支付的方式实现了资源获取,而没有实现资源的互补和共享,没有完全体现校企合作的本质,在理论上是一种补充方式,在现实中单方支付确实是少数情况。

(五)社会责任道德淡薄

无偿资助的驱动力源于社会的道德体系,企业是人为生产而结合成的组织,能否为社会分担能力范围内的责任是由企业成员的道德水平决定的,是由社会公众及舆论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与评价推动的。但现在企业没有资助教育的良好传统,公众公益观念淡薄。从客观现实来看,中小企业通常由于经济实力有限而不能提供资助,大型企业也没有资助职业教育的传统,而我国又没有独立的资助制度,资助渠道单一、资助组织欠缺及资助的规则、资助的监督、宣传等极不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有赖于构建完备的资助制度。

三、校企合作驱动方式优化的策略

良好的驱动方式可以有效加强校企联系,深入发掘校企合作的互补资源优势,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一)法律的强制力

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就法律对促进职业教育与企业合作的贡献设定课题研究,对促进校企合作的条款及其所能形成的体系进行重大课题立项,对修改相关法或新法出台进行严格论证,促进其进入立法程序。其次要严格执法。校企合作是一种多元合作关系,其目标是挖掘合作中的利益,即使不合作,也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会导致受害人起诉、举报等,因此,校企合作中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有一个实时、有效的监督体制。第三要违法必究。对于违法组织,相关部门一定要追究责任,否则,违法成本为零,法律本身就失效了。

(二)政府的调节力

政策是从宏观层面促进校企合作的驱动因素之一,因此,政策的着眼点在于形成一种调和教育与经济、学校与企业的规范体制。这需要政策有层次性,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相互补充、全面覆盖、错落有致,形成一个政策体系;还需要政策有稳定性,有利于促进体制的发育;政策有发展性,实时调整,不断探索;同时,需要政策有可行性,原则性表述与行动性约定相结合。政策的研究与制定,还需要把职业教育发展需求与企业经营现实结合起来,把校企合作与地方经济特色结合起来,把政府的支持与调动校企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政策必须具有一定的监督组织和监督制度,具有严格的查处与处罚力度。

(三)市场的主导力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市场是主要的力量,只有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驱动力,让学校与企业在合作中实现利益双赢,才能使校企合作市场呈现繁荣景象。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新学徒制”、法国“学徒培训中心”都是符合本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机制。我国校企合作的模式多种多样,但多样的同时也会导致失去统一性,因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机制,是实现校企合作规模化发展的必然途径。所谓机制必然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传播性和有效性的。实现这种体制创新,需要把握我国中职学校规模普遍偏小,高职市场依赖性不高的基本情况;需要充分发挥其他驱动力量的支持作用;需要深层挖掘校企合作中双方利益结合点;需要创新校企资本深层结合的产权关系;需要创立体制的引导力量和管理机构与制度。

(四)道德的引导力

道德引导力是基于社会公民普遍道德水平的。对于校企合作来说,要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一是校企合作中双方需要保持信誉,增强责任感。职业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准公共事业,在合作中企业在获得利益的基础上应当本着支持教育,回报社会的信念实心实意帮助学校。二是成立校企合作基金会。职业教育基金会等中介非营利性机构,统一配置社会各方的慈善捐助,该机构也负责募集资金、协调双方帮扶事宜。三是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与激励。对资助职业教育事业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国家新闻机构与相关媒体要给予积极报道。国家应设立职业教育事业贡献奖,其中需要有针对企业对职业教育资助的奖项,对在该方面做出突出成就的企业可以给予荣誉奖励。

总之,目前的校企之间有合作的内在驱动力量,但缺少合作的驱动方式,或者说驱动方式不能充分满足校企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和资源互补的本质要求,因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驱动方式,必将极大地推动校企合作的繁荣与发展。

[1]徐国庆.职业教育原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182.

[2]樊艳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教学的探析——以永州市职业中专为个案[D].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4.

[3]马成荣.校企合作模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23):8.

[4]刘昌明.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评介[J].教学研究,2007(03):210.

[5]方丛蕙.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3.

[6]苏俊玲.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3.

[7]邱永成.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初探[J].教育与职业,2009(26):10.

Deconstruction,Problem and Strategy on Driving Mode Presented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Vocational Teaching

PANG Shi-jun,PANG Shao-zhao
(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31,China)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managing vocational teaching well;however,it has always the one that becomes the weak poi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eaching.It is analyzed that five ways of law,policy,contract,purchase and subsidization could be complicated for driving the cooperation.Therefore,to deepe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o optimize and enhance the above driving modes.

vocational teaching;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driving mode;deconstruction;problem;strategy

G710

A 文献标识码::1674-7747(2010)04-0025-06

2009-12-17

河北省教育厅指导项目、河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关系问题的研究”(项目编号:SZ060321)

庞世俊(1966-),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庞少召(198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责任编辑 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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