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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动因探析

2010-02-16涛,王

职教通讯 2010年7期
关键词:五年制产学研院校

庄 海 涛,王 锁 荣

(1.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3;2.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建设分院,江苏 常州 213016)

企业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动因探析

庄 海 涛1,王 锁 荣2

(1.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3;2.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建设分院,江苏 常州 213016)

实践表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需要建设行业企业的积极主动参与。对建设行业企业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动因

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确立了“依托行业,服务企业,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建设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把大力推进建设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整个“十一五”期间建设职业教育极其重要的战略任务,把以就业为导向作为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深化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事实上,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在“九五”、“十五”期间就已经对此开展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尤其是德国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验,确立了“产学研结合”的建设类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模式,并认识到这种模式的推行需要建设职业教育体系的创新。

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模式离不开建设行业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否则“产学结合”只能流于形式,研究“产学结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笔者在对建设行业企业参与现状的调研和亲身经历的实践中感到:尽管目前建设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已初步形成较通常的“订单式培养培训”和较深入的“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咨询委员会,实行校企互动合作”等多种形式,但远远没有达到“产学研结合”应以校企紧密合作为基础的要求。“订单式培养培训”只是出于建设行业的一些特殊子行业企业自身需求,并不具有普适性;“专业建设指导咨询委员会”在运作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校企合作几乎就是“校企合作日”,即学校一年1次请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领导、专家来开年会,也就是座谈讨论一下,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到学校真正需要具体合作时企业方往往是敷衍甚至拒绝。建设行业企业作为建设职业教育“产学结合”的受益方之一,本应想当然地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他们参与“产学研结合”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呢?笔者调查后归纳出了以下几点。

一、缺乏政策和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建设行业企业被动参与的根本原因

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实施“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其前提是建设行业企业的积极主动参与。要使学校和企业自觉地走到一起,单靠市场调节作用显然是不够的,还要靠政府给予必要的牵线及干预。教育部、建设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4]15号文件)中规定:建设行业企业“有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和学生的见习和实习”。但是,如果企业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应如何处置,政府却没有明确的相应政策和法律规定。于是,就出现了只要对自己不利或者是无利,企业就不会积极主动参与的局面,使上述文件规定的“有责任”实际上变成了“没有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建设行业企业(包括一些属于2004年国家教育部公布的702个“承担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合作企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转制过程中,作为减负举措对本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培训都要进行瘦身,又怎能主动去承担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这一额外的责任。究其深层原因,就是我国政府尚未建立完善公共行政体制,导致这方面管理不到位。因此,要使建设行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需要有明确的相应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为强制约束力。否则,企业参与只能是一种表面形式,作用不大,而且也不稳定。

二、缺乏明确有力的利益驱动力是建设行业企业消积参与的重要原因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遵循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因此,在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过程中,政府既要要求建设行业企业“有责任”积极参与,也应当规定其应享有什么权利及如何实现。但目前却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让“有责任”参与的建设行业企业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即使像公交公司、燃气公司主动找到学校,要求“订单式”合作培养“城市交通运输”、“城市燃气”专业人才,并主动提供设备、实习场地、奖学金和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等条件,也只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因为这些特殊专业人才需求量少、就业面窄,所以学校很少招生,企业在人才市场上很难招到这类人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建设行业企业在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共同培养人才(包括职工技能培训)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而培养出来的人才(技术工人)具有流动性,不能保证其永远属于参与培养的企业。所以,如果参与企业所支付的成本得不到相应补偿,得不到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应回报,那么,企业就不可能持续久参与,更谈不上积极主动地参与。因此,在政府没有出台具有明确利益的政策之前,观望、敷衍,甚至拒绝就一直会是企业的基本态度。

三、自身能力弱化是建设行业企业不肯参与的内因

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建设行业企业,应当具有“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人才需求、培养目标、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和学习成果评价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能力。这就要求参与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培训师”,他们除了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还要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能力。一方面,我国企业“培训师”工作还刚刚起步,有关企业“培训师”培养制度与资格制度的建立还在探索之中;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近年来的“改制”、“承包”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自由流动,使具有企业“培训师”能力的人才流失相当一部分,留下来的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地顶在自己繁忙的工作岗位上,导致建设行业企业自身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能力不断弱化的现实状况。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建设行业企业,特别是教育部2004年公布的“承担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合作企业”,几乎都是国家一级或特级企业,都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建设行业企业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弱化,这一“难言之隐”是建设行业企业在真正被要求参与时敷衍、甚至婉拒的主要内因。

四、建筑生产安全压力是建设行业企业拒绝参与的外因

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职业操作能力处于突出位置。而职业操作能力多属于“默会知识”,它的表达与传播需要特定情景或环境,而且往往“只能通过师傅带徒弟这样的示范方式流传下去”。这就要求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实践性教学,并与建设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紧密结合。而对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建设行业企业而言,“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和学生的见习和实习”是其需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其中教师的见习还好说,但是学生的实习由于学生人数多、年轻好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等原因,必然要给企业造成不小的安全压力。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后,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更加严格,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建设工程中只要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受监工程)至少要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建设行业企业在调研座谈中提得最多的问题便是学生到现场实习“出了事”谁负责?对这一问题,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谁都回答不了。即使企业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但至少还要承担停产整顿的工期损失及项目经理(“总监”)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参与企业接受学生实习要靠基层——工程项目部来落实,工程项目部(大多为“承包”甚至“挂靠”部门)出于建设生产安全因素的考虑一般会对学生实习持消极态度。基层的态度往往会反映在企业的态度上,所以企业在真正合作时往往会表现出敷衍或者婉拒的态度。

希望上述对影响建设行业企业参与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的情况调查与粗浅分析,能对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类五年制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模式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 金莲顺]

G710

A

1674-7747(2010)07-0110-03

2010-04-26

江苏省2009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课题“建设类五年制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实践研究”(项目编号:3-30)

庄海涛(1984-),男,江苏金坛人,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级建造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王锁荣(1955-),男,江苏丹阳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建设分院副教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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