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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与道德建设”笔谈

2010-02-15何建华,张彦,郑根成

治理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网络时代与道德建设”笔谈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6月10,浙江省社科联举行主题为“网络时代 人文视野 科学发展”的“当代浙学论坛——2010学术月”活动开幕式,并召开“网络时代与转型发展”论坛。浙江省伦理学会组织伦理学者撰写了“网络时代与道德建设”笔谈,以期对这一课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网络时代道德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何建华(浙江省委党校应用伦理研究所)

网络以其高效快捷的传播速度,丰富多彩、图文并茂的内容,廉价的办公手段,吸收着越来越多的网民。互联网的发展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为人们提供了多彩多姿的生活方式和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导致人们思维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改变,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网络化不仅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发展,诱发价值观念、民族意识和社会文化心理的全方位的变革,从根本上塑造了属于“网络社会”的伦理文化和价值观念,而且网络化自身也蕴藏着丰富的道德内涵。作为高科技的卓越代表,网络赋予人的道德行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精神及道德交往、关系、结构许多新的内涵,它以独特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和把握事物的环境,从时间和空间上改变了传统道德的信息交流方式、道德评价标准和人的道德互动方式,成为现代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网络化拓宽了道德研究领域,成为伦理学发展新的增长点。

然而,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网络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网络的一些道德问题也日渐凸现,这对传统道德有着巨大冲击。目前,网络给道德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剧了全球道德冲突。网络信息技术的导入,使得信息传播打破了国家、地域界限,但是信息的内容仍带有地域特征,它反映的是一定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这样,人们在交换信息的过程中,不同国家间的文化与道德冲突也就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发生如信息垄断、文化渗透和恶意的政治宣传等现象。二是导致道德情感冷漠。网络是一个由图文所构成的虚拟世界,正是这种虚拟性使网络有了巨大的诱惑力。由于终日与多媒体画面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交往机会减少了,由此造成了家庭成员、邻里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系变得淡漠。加之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常常会做一些自己平时不可能做的明显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情,这就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的信任危机。三是淡化了人的社会责任感。网络虚拟社会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网民可以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从事网上活动和交往。一旦自己不满意,可随时终止自己某种“虚拟身份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网络还允许网民匿名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借用他人或政府之名在网上活动。网络社会为人们提供的这种极大的自由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社会责任的范围,使网络主体在网络中可以随心所欲,从而淡化了人们的社会责任。四是导致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网络的开放性对信息安全构成全面的威胁和挑战。由于网络自身的安全性差,引发了大量的道德失范现象,如黄毒泛滥、个人隐私权与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黑客骚扰等。如何在充分利用网络带来的历史机遇的同时,抵御其消极作用;还人类一个健康、清新的“网络时空”,这是网络时代道德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与传统道德相比,网络道德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二是开放性,即“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三是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

根据“网络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网络道德的特点进行网络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网络道德建设既有赖于“网络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又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认真研究网络可能并已经带来的任何道德方面的复杂性影响,考虑利用网络对社会舆论进行必要的引导,塑造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的全新环境,以便于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通过法律、政策和道德教育等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证我国网络的健康发展。

“在线生存”的伦理气质和道德困境

张 彦(浙江大学思政科研部)

随着以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信息社会的出现和急剧扩张,大大改变了人们的传统习惯,新型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正逐步形成,新的生存方式——“在线生存”也悄然兴起并日益发展。非接触式贸易、淘宝秒杀、电子政府、豆瓣圈子、网络微博、晒客生活,越来越多有关“在线生存”方式进入人类的生活,并逐渐显示出其巨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渗透力。

互联网为人的在线生存提供了一个技术系统和可能世界,架构了一个承载人类生命内涵的新时空。因此,我们重新透视人的存在的本质,超越以往传统社会的人性假说,获得网络时代“在线生存”的特定解释视角。“信息人假说”立足于网络时代的背景,围绕“信息人”这一人之为人的“特质”,从不确定性、虚拟实在性、多重自我性、精神流变性、视窗组合性等角度审视人的活动方式,通过人之身份、交往、动机、归属等层面批判传统人性假说的局限,进而为“信息人”在线生存的存在方式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诠释依据。

“信息人”所标示的多元“自我身份”使在线生存的人类自我有了新的内涵。当人类从物理世界进入计算机技术创造的虚拟世界之后,便产生了一种新的自我意识和生存体验,“实名”人的现实“同一性”可以发生变异。于是,在虚拟空间里,人们能够通过联结许多“世界”而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自我”。

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观念的,由能满足人们生活兴趣、关系、幻想和交易等需要的计算机网络所兴起的人类交流信息、体验情感的虚拟时空、缩微世界和克隆社会。因此,“在线生存”有了与其他存在方式所不同的伦理气质:“自由与开放、平等与共享”,这种伦理气质与网络技术和社会文化的汇合交融正切实地影响着人类的现实生活。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正视网络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及正确理解网络伦理精神的内涵。信息科技在推进网络自由、共享、平等、多元等精神的同时,也不无遗憾地带来了其消极、有害的另一面。并且,由于商业利益的侵蚀也使网络规范本身良莠不齐,网络空间最原始的精神实质已变异。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网络规范和网络原则,真正理解网络的实质和网络伦理精神,共同为建设健康的网络社会而作出努力。

在线生存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体验,带来了便利、自由和快捷等,但同时由于人际交往到人机交往方式的转变,从在场交往模式到符号交往模式的转变,这些转变也导致了一系列新的道德困境和伦理风险的出现。信息时代,主体身份的虚拟化导致了新交往模式的产生,促使了人与他人关系上的伦理风险的出现。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人在“间接互动中”实现带有某种想象性的“真实”交往。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众多的道德约束的同时,进入了网络“虚拟社会”的角色不确定的多重性交往。正是信息社会的这些特点,使得人的交往不同于现实社会,从而也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传统的政治运作方式、传统的文化融合方式以及与此相应的传统的人际交往伦理提出了诸多挑战。

信息社会,人交往动机和预期呈现出模糊化和多元化的特点和趋势。在线交往不像现实社会中那样受到来自于地位、角色、财富等外力的制约,而是可以按照自我的兴趣、爱好自由地选择交往中的他人和交往方式。人的社会归属有着不同的“社会化”路径,这使得个人与社区、政府、社会的关系呈现出新特点。“在线生存”的普遍呈现,使得个人的生活方式将被改写,人类的生存状态也将重新编码。而且,“在线生存”的呈现,将揭示人类生存方式变革中伦理道德的现代意义,提升信息社会中本应有的以“在线”的方式去观照人的道德行为的思想境界,突破传统近距离伦理的狭隘法则与立场,并将为信息时代的网络伦理真正走向生活世界提供可切实依据的价值依据。

人肉搜索的伦理危机

郑根成(浙江财经学院伦理研究所)

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已蔚然成一项运动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目前,学界与社会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但由于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完全滞后,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进行规范讨论其实并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从伦理维度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以充分凸显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并在此基础上为相应的规范及其机制指引价值方向就成了当前学界的重要使命。

从伦理的维度看,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主要是:

1.“人肉暴力”可能危及人们生活并进而影响和谐社会建构。在许多人看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种暴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行为介入当事人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同意;其次,一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并被公开,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由于缺乏对人肉搜索的有效约制,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处于被“人肉”的暴力与恐吓之下。毫无疑问,人肉搜索的这种暴力侵犯是极不道德的,如果人们在生活中必须时刻为自己是否被人肉暴力侵袭而担心不已,他就失去了应有的安全感,这无助于社会公益的实现。从社会建构的角度看,这种情况还可能直接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为,和谐社会的两个重要维度: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个体内心因社会安全而得的内心宁静在这种环境中都无法真正实现。

2.离轨放大与道德恐慌对社会道德重建的负面影响。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因大众传播媒介经常夸大现实世界里真实事件而把它看作是“离轨放大器”;“离轨放大”描述的是一种传播效果,即受虚构的“离轨”或非虚构描写的集中“反馈”,使得人们以为社会离轨事件呈增长趋势并进而导致明显的生活不安全感。①见(英)戴维·巴特勒.媒介社会学[M].赵伯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第35-38页。人肉搜索往往也会产生这种离轨放大的效果:一方面,尽管人肉搜索能搜集到行为人的大量信息,但通过网络所得到的信息毕竟不完全,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真实地反映了行为人的真实特点或人品。另一方面,集中而强势发布“离轨”事件很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的危机假相。值得反思的是:人肉搜索这种突出危机等社会负面信息的行为还有可能误导公共政策:美国学者富兰克林·吉列姆就指出,如果观众看到的犯罪新闻比反映校园问题的新闻多,他们就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应该把纳税人的钱更多地投入到修建监狱上,而不是改善学校条件和雇佣好老师上②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李青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第57页。。

与离轨放大所导致的不安全感并存的就是人们的道德恐慌。所谓道德恐慌,根据英国学者斯坦利·科恩的解读,是指这样一些偶发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会使得人们对价值产生担忧,以至于社会所支持的原则也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由是而陷入到一种道德恐慌的境地③Cohen,Stanley.Folk Devils and Moral Panics[M].London:MacGibbon and Kee,1987,pp87.。事实情况是,这种恐慌所引起的恐惧本身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社会公害,因为,它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加大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惯性,并使得当前社会的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

3.道德冲动下的非理性倾向。在人肉搜索许多案例中,由于法律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支持,人们大多借助道德审判、道德谴责甚至不正当的人身攻击等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当然反映了事件参与者的激情与道义担当,无论如何,这种出于激情与道义担当的行动总要好于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漠不关心。但是,当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最终演绎成网络乃至现实中大规模道德讨伐时,一些原本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却被暴躁的“道德评判者”推进到非理性的境地。一是,人们在道德审判的态势中进行人肉参与,先验道德冲动使得许多人忽视了对事件本身的考察,在道德审判的强大声势下,一些原本属非道德的问题也被解读为道德问题,并试图通过道德审判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其二,过于愤懑还使得人们忽视了许多更为实质的问题或问题更为实质的方面,一些娱乐化的内容被无限放大并不恰当地成为主题。其三,在实际的人肉行动中,人们还普遍存在一种以道德审判干预甚至取代法律审判的非理性倾向。即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有的人开始有意无意地干预法律审判,试图通过舆论力量影响案件的审判。更有人还自觉不自觉地试图以道德审判取代法律审判自行“终结”问题。但事实上,这种以民间道德审判干预或取代法律审判的行为现象极不可取,因为,它不但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且还无助于社会法制精神的健康成长。

网络伦理忧虑的语境确认与理性分析

程建家(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在网络社会,网络伦理忧虑的现实语境是当下人的实然社会生活的价值预期投射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情态后道德主体虚化、伦理失范的风险。由此引发了当前人们关于网络文化建构滞后的后现代性语境思考。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社会化运作,网络承载着网络社会特定文化价值取向和现实的利益资源格局矛盾互动的合目的性价值预期。由此而生成的价值预期可能有独善其身的美好愿景,但往往导致了与善意动机不一致的可能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网络信息技术而言,其一旦通过网络的社会化运作而获得社会性,试图将自身价值最大化地惠及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却又总是伴随着科技异化现象的可能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非人道主义伦理风险。技术本身没有错,关键是它给予了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形成依赖的可能性,进而事实上在网络社会形成了“电子人”、网络沉溺、网虫、电脑寡夫……等等非人道的科技异化现象。这怎能不引发人们关于网络社会的伦理忧虑?

第二,就网络行为主体而言,网络行为者通过网络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机制可以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精神“娱乐”,找到超越世俗的善恶标准、物欲纷争的自我独立意识,并以这样的独立意识在网络空间为匡扶正义、惩奸除恶而针砭时弊、指点江山,但这些总是以非本真的多重网络符号出场的,不免有着事实上逃避社会责任的嫌疑。反过来,道德主体在网络空间的隐身和虚化更容易被本能的欲求、世俗的物欲所左右,出于自私的目的而形成网络恐吓、网络诈骗、网络性爱与色情……等等异常生态。这怎能不引发人们的伦理反思?

第三,就有着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自身而言,社会对网络的良性建构与合理监管是现代社会的应然职责,它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善意的动机:利用网络这一人类文明沉淀至今的物质成果建构和谐的社会生态。但这种抽象的社会价值预期在强调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对网络建构和利用的主动地位的同时,又要仰仗高科技网络这一载体,这样一来,它也就植入了因应用互联网的关键技术而导致技术—知识权力核心机制宰制消费社会,进而弱化非技术—知识权力核心群体社会利益的风险,并随时可能以网络管理者的身份封杀或后置非政治—经济权力核心群体通过网络获得政治—经济机制运行的知情权,进而在开放的网络空间布置了更大的风险,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无政府主义的权力博弈和弱势群体形成惯性焦虑的后现代性情绪。

我们不应该怀疑网络承载的价值预期有着善意的一面,也正是因为如此,网络伦理关涉才有其正效应,有益于在网络社会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①王萍,丁建波.虚拟生存拒斥道德真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6):53。但网络的伦理关涉也有负效应的一面,正是因为如此,网络空间往往有着引起人们伦理忧虑的伦理异常。这是我们应该反思的。

事实上,人们关于网络社会的伦理忧虑是对这一环境的控诉:技术的过分强势及由此导致的技术意识强化。具体来说:①现代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越来越以一种强势的抽象力量影响着社会和社会中事和人,它在网络空间强化了物理运行的范式,并潜移默化地实现了以此作为人性进化的标准,这无疑是非人道的,怎能不让人们对其施以伦理指责?②网络行为主体的精神活动一旦被单纯的技术意识所充斥,便降低为对技术的依赖而使人沉浸于网络,成为网络空间这一“电子牧场”的殉道者,这怎能不让人们心感伦理忧虑?③如今的社会充满了技术的表象,社会在建构和利用网络调配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利益时,往往依赖关键技术的技术决策,来运作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很可能顾此失彼,于是,技术社会有失公允、正义的失责形象也就广受诟病,并经开放的网络被无限放大,由此引发了人们的心理恐慌。

过分强化的技术意识,失落的是文化生命的生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承载的一切价值预期的最后依据就只有被单纯技术意识所渗透的工具理性。因此,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者指出,确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价值预期在本质上是非人道的。

为了消除网络社会的伦理恐慌并不是要求人们摒弃技术和技术意识。其实,“在以自己的文明成果缔造了网络社会的同时,人们就应该意识到,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必须继续与技术的世界打交道”①程建家,殷正坤.虚拟生存的意义性探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2):56。,但这是以网络社会被人文精神不断健康建构为前提的。

因此,网络社会的伦理忧虑源于它自身文化建构的滞后。一旦网络社会获得了自身所特有的网络文化生态的适时建构,它也就获得了批判与反思网络的一切价值承载与伦理关涉的人文尺度,也有益于社会自身适时回应网络文化的价值取向,并通过开放透明的网络确认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合法性。

总之,在如今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直面当前的网络伦理忧虑并予以理性应对。在网络社会,适时的文化建构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正常消解人们关于网络社会的伦理忧虑,从而规避人类社会基于一种新的生存实践方式上的价值失落及由此导致的文化危机。

网络社会的伦理困境与道德自律机制建设

唐晓燕(浙江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随着我国网络社会发展步入新一轮快速增长阶段,网络社会伦理发展呈现出诸多问题与困境,如传统道德规范运行受阻与网络道德规范“缺位”,网民自身素质不高与网络虚拟性对不道德行为的催化,网络从为人利用的工具向人的异化物方向转化,等等。

道德自律是网络社会伦理建设的终极目标。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即“自己为自己立法”②(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强调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黑格尔对康德的道德自律说的主观主义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和纠正,指出作为“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的道德虽然是意志内部的、主观的规定,但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内部的、主观的,要有外部世界的客观根据。马克思指出了康德从人的纯粹理性中寻求道德价值根据的局限性,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过程的合理思想,从具体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考察自律问题,把对道德自律的理解置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但马克思并未对道德自律的概念作明确阐述。道德自律的内涵可以界定为:道德主体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不仅意味着网络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和效果的持久,更标志着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生成,是网络社会伦理建设的终极目标。

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过程。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和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从个体发生学角度考察了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换过程。皮亚杰开创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之先河。他通过研究发现,早期儿童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道德法则做出的,具有客体性,是一种他律水平的道德;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去判断,具有主体性,是一种自律水平的道德。人的道德发展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道德意识从关心自身利益的取向发展到关心他人利益的取向,再逐步上升到道德原则的取向;道德判断从重视行为结果(客观责任)发展到关注行为动机(主观责任);道德言行从他律(服从外部的规范要求)发展到自律(听从内心命令)。道德教育的任务主要就是促进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科尔伯格扩展了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判断研究的理论,在发展心理学中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发展阶段的模式。他在研究中发现人的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①(美)里奇著,姜飞月译《:道德发展的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7页。,是一个由低到高按顺序发展的过程。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中的他律与自律称为道德判断的两种类型,他的道德发展理论始终贯穿着道德判断从他律向自律的发展线索。在他看来,个体道德判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即从阶段一向阶段六的发展过程,就是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道德他律逐渐减少和道德自律逐渐增加的过程。

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机制必须是在信息时代特定背景和网络社会特定情境中对传统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和道德修养方法的继承、创新和发展。由于网络社会交往所具有的虚拟性、面具化、匿名性,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式等方面需要进行全方位的革新。其一,设定开放性的教育内容,包括科学的网络观念、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道德推断和应变能力。其二,实施一体化的教育过程。“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个帮助道德教育对象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使知、情、意、信、行各方面达到统一,并最终树立道德品质的复杂过程。”②余仕麟:《伦理学概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其三,推行民主化的教育方式。民主化讨论的教育方式在网络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各种网络伦理思想或理论进行比较,网民将在开放性交流中获得对伦理学原则、规范、体系的深入理解;通过对于网络伦理难题的辩论,提高网络道德推断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思想上的交锋和碰撞,有助于网民生成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并产生对这种伦理原则的信任和自觉遵守的意向。儒家心性伦理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实现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道德修养方法,如省察克治、积善成德、慎独、践履等等。

人的主体性建构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

李 一(浙江省委党校哲学部)

互联网络的普及应用,已经让网络生活在不经意之间悄然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言之,迈入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的人类社会生活,事实上已经叠加上“网络生活”的丰富内容,因此,在人们谈论网络社会及其健康发展的话题时,显然要把“网上生活”与“网下生活”的密切关联包容在内。

笔者认为,正确的认知有助于确当行为的展开。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尤其需要人们妥当解决基本认知层面的诸多问题,其中,作为网络行为活动唯一主体的人的主体性之建构,无疑首当其冲。

首先,应当明确,所谓的“虚拟网络世界”,其实依旧是人的一个特定形态的现实生活世界。凡要讨论与互联网络相关的问题,都要涉及怎样认识互联网络之“虚拟特征”的问题,而对于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做出了怎样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把握。必须强调的是,互联网络以及依托于其上的狭义的“网络社会”,尽管其存在和外显形态是所谓“虚拟的”,但就网络社会生活和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的本质而言,“虚拟”并不等于“虚假”或“虚无”,“虚拟”依旧是一种真实的存在。一方面,互联网络本身是一种真实的具有物理属性的特殊存在;另一方面,人们则更应当看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正是由于有了人的行为活动的介入,基于互联网络而得以建构起来的电子空间,也便将物理属性和社会文化属性融为一体,完成了其由“物理存在物”到“社会文化存在物”的华丽转身。

其次,应当明确,人是网络行为的主体。在人们了解和使用互联网络的初始阶段,其所特有的“虚拟形态”以及网络行为主体和网络行为活动本身体现出的“虚拟特征”,使人们产生“认知假像”,似乎“来去无影踪”网络行为有别于“现实行为”。在一些人那里,网络行为的“虚拟”,甚至引致了行为主体的“虚化”。网络行为主体的这种“缺位状态”,在认识领域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偏差和误导,在实践领域事实上也都有其一定的甚或是较大的负面影响,形形色色的网络失范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和代价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我们认为,必须确认人的网络行为主体地位,使其从一种暂时的“游离状态”,回归到其所本有的社会位置,从而实现网络行为主体的“现实归位”。与此相关,网络世界中一切行为的“主体责任归位”问题,也就自然显现出来。基于前面的分析,毋庸置疑的是,人作为网络行为活动的唯一可能的主体,必定要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换言之,人应当成为网络世界里的一切行为活动及后果的责任担当者。

再次,应当明确,网络行为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主体性缺位。这里所称的“主体性缺位”,指的是人作为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在展开其网络行为活动的过程中,未能充分有效地将自身的主体地位凸现和张扬出来,对于网络规范的认同和网络规制意识有所淡漠,对自身的网络行为也缺乏必要的约束和调适,从而在确证和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担当时出现行动不力的状态或现象。这种状态或现象,既可能会在人们有关网络行为的理性认知层面反映出来,也可能会直接显露于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过程中。人们在网络行为活动过程中呈现出的“主体性缺位”状况,会展现在主体身份遮蔽、规制意识淡漠、自我约束放松以及社会责任消解等四个具体环节上面,而经由这四个基本环节的运作,各种各样的网络失范行为就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

最后,应当明确,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根本上依赖于人的主体性的有效建构。回顾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置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此前、此中乃至此后,人们关注更多的往往是“技术的长进”,而较少去注意规则、规范、行为自律和社会文明等社会层面的目标诉求的达成。可以说,对绝大多数互联网络的使用者来讲,他们更多地会去关注“如何使用”而不是“如何妥当使用”的问题。不得不承认,人们对于互联网络之快速发展所引发的网络社会的健康发育问题,以及对于人们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应当怎样妥当地展开其行为活动的问题,实际上都缺乏必要的、充分的认知储备。在此前提下,“主体性建构”应当看作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它要求作为网络行为活动主体的人,在参与网络社会生活以及展开网络行为活动之时,应当凸现和张扬自身的主体地位,强化网络规制意识和对网络规范的认同,约束和调适自身的网络行为,并要严格确证和认真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担当。所有的网络行为主体,都应当彰显和秉承基本的网络价值理念,以此为行动准则来指引自身的网络行为,从而更加理性而文明地参与网络生活。□

(责任编辑:胡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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