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与思考
2010-02-15刘庆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江苏南京210008
刘庆宁 宋 诚 (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江苏南京 210008) ■文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北京 100060) ■文
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与思考
刘庆宁 宋 诚 (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江苏南京 210008) ■文
我国公证制度自 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法治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公证法》将“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足以说明公证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行使国家授予的公证权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法制与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证都具有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证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首先,公证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的发生。“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①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7页。”而公证正是通过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来确定各种法律事实,为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为:第一,公证能确保交易安全。公证因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和实体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交易主体、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真实合法的效力,从而使交易双方产生一种可靠的心理预期,并通过严格审查来遏制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动态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则可以大量减少因交易而产生纠纷。第二,公证能够赋予交易规则以法定效力和证据效力。公证事项属于民商事法律范畴,其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基本准则,因而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交易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证正是对这一交易规则的证明活动,是对当事人的合意的证明,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通过公证的证明力而获得稳定的预期。
其次,公证机构的中立性、非营利性更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便于预防和解决纠纷工作的开展。我国公证机构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营利机构,其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上,以维护国家、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对当事人以平等的对待和同等的程序参与机会,并对双方的利益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决不偏向任何一方,以此满足交易主体对交易安全的需求。
再次,公证的告知程序是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风险,避免争议纠纷的重要保障。这里的告知,不仅指公证员要将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等充分告知当事人,还要求当事人应向公证员充分告知其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需要。我国《公证法》第 27条第 2款也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正是严格的告知程序才使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通过办理公证得以保障和实现,并使违法行为得以制止,从而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如对合同的公证,公证员不但要审查当事人的资格、行为能力的真实、合法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还要审查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查漏补缺,以确保合同条款尽可能完善,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例如在合同中明确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无约定而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对方的利益。通过以上公证审查及告知,可以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纠纷,减少诉讼,保证交易安全和合同效率的提高。
最后,公证员的专业性可以确保纠纷预防和解决的合法性。《公证法》第 18条、第 19条规定了公证员的条件,还在第 20条规定了禁止担任公证员的四种情形。这样,公证员的高职业门槛可以确保公证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和素质。更为重要的是,公证员凭借系统的法律及相关知识,细致地解答咨询,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其运用法律,使其作出正确的决定,这样可极大地减少法律风险,避免纠纷。
二、公证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一)公证有利于化解家庭房产纠纷矛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继承权析产协议书公证成为解决拆迁继承房产纠纷的新路径。张某遗留于某处民国建筑面临拆迁,依法张某的遗产应由其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但由于年代久远张某子女都已去世,其配偶有的仍然健在。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的继承涉及到直接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法律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继承人人数众多矛盾较大。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提出依据拆迁政策并参照继承人的住房情况,以办理继承权析产协议书公证的方式解决矛盾。后当事人经协商采纳公证员的建议办理了该公证,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利于降低解决经济纠纷的成本
债务纠纷在民商事活动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债的途径主要有:(1)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自愿清偿债务。 (2)仲裁。 (3)诉讼。 (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 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 37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处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而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证书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债权公证可免打官司,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企业公司之间的经贸事务很注重讲求信誉,彼此信任。当然由于利益关系和种种原因,有时发生经济纠纷再所难免。本着和为贵,及时化解纠纷的原则,能够化解的及时化解,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达成,要避免动辄诉诸诉讼,既伤害了彼此信任,又增加了企业成本开支。
(三)公证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公证活动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对公证事项可以起到巩固和加强其法律效力的作用。进入诉讼领域,公证书对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事实,也起到一定的证明力作用。《公证法》第 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反该项证据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反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可以享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被法官直接认可,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公证后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之所以享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是源于公证书的出具必须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真实、合法等要求的规定。它不同于一般的私写文书,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成为公证书特殊法律效力成立的基础,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申请人的各种疑虑,从而降低发生纠纷的概率。
(四)公证调解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
公证调解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 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我国公证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公证调解相比于法院调解等其他形式的调解,其优势是多方面的。如相比于法院调解,公证员执业身份上“公职”色彩的相对弱化,更有利于为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创造出一种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氛围。相比于民间调解,公证人又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就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便于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诉讼的结果以及考量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对纠纷的合理迅速的解决无疑具备良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公证员在纠纷所涉利益方面的超脱使其在调解纠纷方面更易为当事人所信任,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公证调解的成本相对来说也是非常低的。
公证是非诉讼的预防性法律机制,素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已任,在国家法制体系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价值。当事人基于对风险的预测,借助公证监督各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以温柔、平和的方式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力求交易心理之最大稳定和交易行为之最大安全,避免旷日持久的“讼累”,即使涉讼,也因拥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公证文书已经固定了客观事实,往往能促进案件的快速高效解决,从而节省了人力、物力及时间开支。和谐社会需要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显然,公证工作对矛盾、纠纷事先预防这种独特的职能优势,符合当事人降低解决纠纷成本的需求,也有利于减轻日益增加的诉讼压力,决定了它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能够大有所为,必将成为预防矛盾纠纷产生的一道重要防线。同时,以纠纷预防和解决为基本目标,不断完善公证法律制度,促进公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也是我国公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然方向和途径。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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