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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方物流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0-02-15孟于群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承运人仲裁争议

孟于群

与第三方物流相关的法律问题*

孟于群

在介绍第三方物流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及制定现代物流特别法的必要性与存在的困难,探讨第三方物流纠纷的处理思路,即依次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确定争议适用的法律等,并介绍第三方物流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现代物流特别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

世界在开展第三方物流,中国也在开展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范围很广,但最基础的业务仍离不开运输和仓储。与传统物流不同的是,现代物流须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将各个供应链联系起来。供应链的各环节之间有一个内在的联系,两端延伸至其他增值服务。在世界的第三方物流业务中仍以海运为主,海运量占全球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的90%,中国的这一比例占到80%,所以,海运中第三方物流的纠纷也会不断产生。

但是,第三方物流毕竟是一项新的产业,面对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遇到的复杂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没有现成的书本知识和成熟的解决办法,只有靠大家在处理中不断摸索、总结和积累经验;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选择恰当的途径。笔者通过近四十年从事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的经验,结合曾经处理过的一些第三方物流纠纷和仲裁案件,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解决这些纠纷的思路,其意在抛砖引玉,以引起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使中国的第三方物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第三方物流产业有一个良性循环,让现代物流在中国真正开展起来。

一、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从语法结构上讲,它是一个偏正短语,中心词是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是修饰词。第三方物流,根据中国国家标准第三方物流术语的定义,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第三方物流,简而言之,就是物的流动,从供应地向需求地的物理转移;而“第三方”描述的是做这件事的主体。谁实现了这种流动呢?是被转移标的物的供方与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在中国国家标准第三方物流术语中,第三方物流就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第三方所提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不管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可被统称为第三方物流。所以,第三方物流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只是由于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导致所提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也多元化。在很多情况下,一个第三方物流产品包含了诸多第三方物流功能,并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新工具等,使其内涵变得丰富,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但它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不管是第三方物流还是第四方物流,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没有哪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其做出阐释或规定,中国国家标准第三方物流术语只是业内相关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物流业务相关的一些名词所作的一种解释。

从立足于法律分析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合同第三方物流,即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依据有关合同所进行的第三方物流活动。第三方物流是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商业活动,由于客户的需求不断丰富、具体和系统化,使得服务的提供方逐步升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充;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及服务意识的逐步成熟,也反过来激发客户的需求,将服务的链条不断向两端延伸。

第三方物流的业务范围,是以满足第三方物流需求者的需求为目标,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一体化、量体裁衣的服务。它往往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活动进行系统地组织实施。在整个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供应链中,其他各个环节都是围绕着运输和储存而进行的。运输和储存是各项业务活动的核心,一切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离不开运输和储存。所以,一切第三方物流服务也都离不开第三方物流过程中运输和储存两大支柱。此外,还可以提供诸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标签、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等。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指与产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经营主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一个笼统的称谓,他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货运代理人、仓储经营人、海上运输承运人、陆上运输承运人、加工承揽人等,而且他既可以只扮演上述的某一种角色,也可以集合多种身份为一体,这取决于其自身的实力与合同签订的情况。“自身实力”是指该经营人是否有能力去提供多项服务并实现多个第三方物流功能的有机结合。此“能力”并不局限于自身,也包括其雇佣的其他主体和采购的其他资源,因为选择合适的分包合同人,协调各分包人的业务,对分包合同及其执行进行管理,也是经营人的一种能力,而且是考核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能力。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能否在竞争激烈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上生存下来并做大做强,这一能力的具备及运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有关方订立的合同是对其提供服务的一种具体规定,合同体现的是客户选择该经营人所欲实现的目标,是对客户需求的一种固化,所以说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导向的系列的、个性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在实践中引导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行为。

笔者几十年一直从事货运代理行业,对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颇感兴趣。应该说货运代理这个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历经了一个从代理人向当事人的转变。作为纯粹的货主代理人,货运代理只需依照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进行报关、报检、订舱等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事宜,收取佣金;而作为独立的运输经营人,即当事人,或者是混合了代理人与当事人双重身份的混合经营人,货运代理可以承运人的身份签订合同,收取运费,收入的来源为运费差价,这就是所谓的无船承运人;同时他还可以兼具短驳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拆箱人、托盘/标签加工人等多个身份,履行多种合同下的义务。可以看出,实际上就是我们当下讲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所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中有一部分就来自于传统的货运代理,货运代理从代理人到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再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历经的是一种业务上的不断升级和身份上的逐步转变的过程。

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下结论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是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所谓“经营人”本身就是一个包含范围极广的说法,在法律上被称为经营人的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港站经营人”等。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而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上述关于“经营人”的概念都强调了其不是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而是作为独立的当事人而行事的。对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而言,他也有可能在某些业务下承担代理人的角色,如代理客户报关、报检等,或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某些事项中充当委托方的代理人。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的确定,要看他与有关委托人所签订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规定,以及在业务中实际承担的是什么项目,操作的是什么业务,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在某一阶段,他扮演的是代理人,如报关代理;在另一阶段,他扮演的是当事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他的身份可能是复杂的,身兼数职;也可能是简单的、单一的,如一个合同下只约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提供仓储服务,那么,他的身份就是简单的仓储保管人。

三、第三方物流调整规范

中国既没有专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其他立法中也没有第三方物流相关的条款。目前只有些政策性的指导,主要是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并没有涉及第三方物流合同双方实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时由于中国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长期实行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相应地,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其间差异仍较大,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此外,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第三方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多集中在部委、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上,规范数量繁多、规范性不强,对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较弱,甚至有的内容有悖于国际惯例,法律约束力即效力层次较低,在具体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国内第三方物流相关法规大都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延续而来,具有极大的滞后性,很多内容急需补充、修订或废止。并且,传统上法律法规多集中在运输、代理方面,远远不能适应第三方物流合同综合性合同的需求,强行套用必将带来责任认定的偏颇。这些都导致了目前第三方物流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对第三方物流相关立法的需求日益迫切。

既然现代物流出现的纠纷体现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如果有一部统一的现代物流特别法,将所有该领域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都可根据该法获得解决或解释的依据,那么,其优势不是非常明显吗?

首先,现代物流操作涉及的环节很多,如果当事人事先都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责任大小、权利义务,都能按统一的游戏规则办事,那么,纠纷就会减少,而且大家也会依法去控制和解决纠纷。其次,司法机关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和判定标准,判案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少一些,判决的统一性就会强一些,准确合理程度就会高一些,各方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再次,当事人对其可能涉及的管辖权、责任限制、免责等因素可以统筹考虑,在一家法院就可以解决,不至于要去多个法院、涉及多种责任、各种限额或无限额等问题。最后,法律的确定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估计风险责任,其精算师也能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费率,这样,第三方物流在经营上可以通过保险事先转移风险,形成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良性循环。

然而,要制定一部现代物流的特别法,其难度是相当大的,甚至给人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感觉,其难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环节太多,难找平衡点。由于环节太多,将全部环节的法律问题纳入一部单行法,可能会使该法成为“大杂烩”,繁杂不堪。从立法的技术可行性角度分析,现代物流不仅涉及的环节多、涉及的主体利害关系也各不同,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十分困难。

第二,实践经验不足,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现代物流业务并不是单项第三方物流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种功能有机结合、系统配合的结果。目前,在国内能够提供较高水准的综合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非常少,所以,这方面的实践并不是很丰富。对于现代物流特别法这样复杂的单行法而言,充分的实践准备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否则,必然会造成法律的不适用性。

第三,没有现成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有这方面的现成立法,也没有国际公约可供参考,所以,这项立法工作几乎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这也是一个比较显著的困难。

既然目前出台一部专门的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规的难度很大,那么,现阶段要做的关键就是确保第三方物流所包含的各种服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能够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

四、第三方物流纠纷的处理

(一)第三方物流纠纷处理中的困惑

现代物流的特点及客户对其的要求,都与传统物流有很大的差别,现代物流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不但区别很大,而且因其涉及环节多、作业要求高,故更为复杂。随之而来的,第三方物流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也更大,难度也更高。目前,现实中第三方物流纠纷的解决所面临的主要困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概念范畴缺失带来的困惑。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和范畴在法律上始终未获明确的界定,无论是法官、仲裁员或合同当事人,对现代物流的定义往往不清楚,理解不一。

第二,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困惑。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统一法的欠缺,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第三方物流纠纷时没有统一的思路或模式,一切都在摸索中进行。因此,在目前阶段,有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管辖等问题的认定,都存在不尽统一的现象。

第三,经验缺失带来的困惑。法官或仲裁员往往缺乏解决第三方物流相关纠纷的经验,对于第三方物流纠纷往往过去未曾遇到,没有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对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流程、操作不甚了解,同时又很难找到充足的案例作为参考,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四,现实第三方物流操作带来的困惑。一方面,在现实的第三方物流业务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担当的角色不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有时还涉及业务的分包,因此,业务往往交叉重叠、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现阶段的第三方物流活动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不容否认,有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第三方物流操作的各个环节上,操作规范,单据记载、交接清楚,流程正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但也有很多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或多或少地在环节上存在着缺位或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就将很难清晰划分。

(二)第三方物流纠纷处理思路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第三方物流产业迅速发展而法律滞后、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的情况下,纠纷如何能做到公正、合理,既合法又可操作,体现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促进第三方物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其处理思路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分析,确定合同的性质。综合考察全面情况,分析其实质,首先确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代理性质,还是当事人性质。在处理第三方物流纠纷时,不能简单地看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抬头,或单一的合同,或某一环节,而要看涉案的全部往来函电、合同的全部条款和业务的实际操作,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要对整个第三方物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后,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确定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若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代理人的性质后,则注意考察其代理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若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当事人的性质后,还要看其具体属于何种经营人,是海运承运人(船东、二船东、出租人、租船人、实际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还是空运承运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仓储配送人,或其他服务项目的当事人。

第三,根据服务项目,确定争议的法律适用。注意考察案件纠纷发生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哪项或哪几项业务服务中,然后确定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适用后,尚需考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能否享受免责、责任限制等。

第四,总、分合同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要一致。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总合同与分合同同时存在时,要注意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问题,特别是在总合同与分合同同时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不一致,或是一个约定诉讼,一个约定仲裁时,要综合分析总、分合同的效力及优先性,确定适当的管辖,充分尊重第三方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第五,作出有利于第三方物流业未来发展的解释。物流业的广泛推广和运用,关系中国国计民生,涉及诸多行业、诸多领域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已将其列入“十一五”规划中大力发展的重点行业。考虑到该行业处于初期阶段,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相对于客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已制订了相应的倾斜政策,以扶持这一产业的发展。相信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紧跟形势,在物流业务的界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的认定、责任与义务以及享受赔偿责任限额等方面,作出有利于第三方物流业未来发展的解释。

五、第三方物流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三方物流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往往要诉诸诉讼或仲裁来解决。

(一)通过港口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从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三方物流纠纷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关于第三方物流的专门立法,更没有关于第三方物流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管辖机构上可能会出现:第一,普通法院管辖。在第三方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环节不在海运、铁路运输的,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管辖。如果在第三方物流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者铁路运输过程中,则由海事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可以看出,目前关于第三方物流纠纷的管辖问题实质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管辖机构,也几乎会适用所有的管辖规定,对于第三方物流纠纷的管辖极其分散,并没有任何专门法院(机构)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关于第三方物流纠纷的管辖问题。这就给当事人在识别管辖法院以及各法院在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上带来不可避免的漏洞,不利于目前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也不利于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统一第三方物流纠纷的专属管辖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目前阶段可以尝试建立以港口海事法院优先管辖为原则,以第三方物流专业合议庭审判第三方物流纠纷为基础的审判模式和机制,这样就可便于第三方物流纠纷的解决,适应第三方物流产业的需要,促进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同时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完善优质的司法保障。

(二)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亦可寻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第三方物流争议具有自治性、权威性、专业性、秘密性和经济性的优点。为在第三方物流产业中积极推进仲裁制度,方便第三方物流当事人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第三方物流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别成立了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成立,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第三方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物流专业仲裁、第三方物流争议协调、第三方物流法律研究与第三方物流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具有五十年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雄厚的人才储备,既懂得第三方物流业务和专业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是处理第三方物流争议的理想机构。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成立后,又专门从第三方物流产业聘请专家作为第三方物流专业仲裁员,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相关纠纷,既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越性,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

由于第三方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第三方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第三方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又属于新兴产业,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第三方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以对第三方物流争议进行集中管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第三方物流纠纷。

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海运,陆运(公路、铁路),空运,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运输、拼箱、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代理,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运输、搬运、装卸工具及仓储设施的建造、买卖和租赁,第三方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第三方物流服务有关的侵权以及其他与第三方物流有关的争议。

从事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任何阶段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即可获得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的服务。

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标准仲裁条款为: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第三方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In case of disputes,the parties should settle them through amicable consultation;when such attempt fails,they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at the Logistics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curren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当事人也可在实践中采用如下简明仲裁条款:

“若有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In case of disputes,they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Legal issues on third party logistics

MENG Yu-qun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ird party logistic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operator's legal status and the necessity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creation of special law on modern logistics,explores the ways of handling the disputes of third party logistics,that is,confirming in proper order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the legal status of third party logistics operator,the applicable law of solving up disputes,etc,and introduces the solutions to the disputes of third party logistics.

third party logistics;third party logistics operator;special law on modern logistics;logistics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of CMAC

DF961.9

A

1003-7659-(2010)02-0045-05

孟于群.与第三方物流相关的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2):45-49.

2010-01-18

孟于群(1946-),男,湖南桃江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原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和原副秘书长,菲亚塔法律顾问团委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法律委员会原主任,E-mail:mengyuqun@sinotrans.com(北京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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