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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010-02-15孟于群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乙方甲方货物

孟于群

目前,从国际到国内,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高校,大家都在讨论第三方物流,并签订了大量的第三方物流合同。那么,什么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其包含哪些内容?其法律性质如何?其所适用的法律又有哪些?这些问题的解答,无疑有助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无疑有助于“第三方物流”的快速发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订立的,规定由后者提供何种第三方物流服务,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协议。

第三方物流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下的一类有名合同,因其可能包含了多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内容或要素,不能用某一个有名合同予以概括,其实是一种混合合同。那么,是否有必要在《合同法》下再增加一类有名合同,如第三方物流合同或服务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说到底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客户所提供的一种服务)?笔者认为没有必要。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说法不是一个严谨周密的法律概念,它可能包含某一个或多个有名合同,如单纯的一个第三方仓储合同也是一个第三方物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它应定性为仓储合同还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再如,包含了仓储、运输、加工承揽等多项功能的合同,若定性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要对其功能之下的权利和义务再进行描述,还是作为法条参照适用处理?若是参照适用,那么第三方物流合同名下除了定义也就没有实质内容了。其实,归结到底,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只是一个功能性的衍生物,由于它包含了诸多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下的要素,并通过实践将各要素打造成了有机结合的系统,所以才赋予了这类合同新的生命力。但它不能脱离这些要素而存在,同时这些要素又具有不可消除的独立性。比如,在中国法律调整下,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仓储的条款就要依照《合同法》下仓储合同一节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判别,即使仓储只是整个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一个部分或曰一个要素。而WTO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合同,用在这里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在WTO协议下服务协议包含范围极广,它与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处于并列地位,第三方物流服务仅仅是GA TS下的一个分支,在《合同法》下引用服务合同来定义第三方物流合同,显然在范围上是不匹配的。所以,完全可以将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来处理,无须单独创立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一是大客户。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对方往往是一家大客户,这样,与一个客户做业务,就相当于与几个或十几个客户做业务。

二是长期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有效期至少在半年以上,一般是1至3年。合同时间长有利也有弊,但一般来说,只要控制好了,应是利大于弊。只是客户往往要求一年一年续签合同,轻易不同意签3年或更长一段时间。

三是双赢性。要改变只管自己赚钱,不管客户死活的传统观念,因为只有客户能生存发展,第三方物流公司才能生存发展。

四是连续性。若双方都是资信情况较好的公司,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进行业务,那么,第三方物流公司往往对时间与服务质量有保障。

五是适应性。要根据市场需求,与客户不断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满足客户的要求。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服务范围、额外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留置、保密条款、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一般性条款。

(一)定义

第三方物流合同时间长,范围宽,因此,必须事先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并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即使产生了纠纷,也比较好处理。其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服务、额外服务、增值服务、货物、产品、配送、第三方物流管理、第三方物流信息、加工服务、分合同方、客户地点和工作时间等。

(二)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仓储、配送(包括终端配送)、国际运输、国内运输(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货物包装、提供门到门及其他相关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服务范围要明确详细,否则服务项目与其对价(运费但不限于)不对称,引起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或货物延误等纠纷。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全程服务,也可能约定比较窄的服务范围,还可能约定额外服务。全程服务,指整个供应链的全部服务;比较窄的服务范围,指只承担单一项目的服务;额外服务,指提供第三方物流管理、加工服务等额外服务时,其增加费用由双方事先再约定。

服务范围在合同中基本上有两种表示方法,即高度概括式和具体详细式。

1.高度概括式

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服务范围”条款这样约定:

第一,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简称“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从事产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专业、及时和优质的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略)。

第二,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商(简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括普通货品包装物、促销品、返运货等。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货物提供门到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若需其他服务方式,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的费率。

2.具体详细式

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服务范围”条款这样约定:

第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组织进出口货运代理、仓储、国内运输、配送及其他相关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具体含义见本协议第条。

第二,“包装、化学品国内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仓储管理、终端配送以及包装危险品的国内运输配送等。

第三,甲方接受乙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为甲方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乙方将提供有关货物从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至甲方客户指定地点的门到门配送的各种供应链经营及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附件(略)所确立并描述的省级及省内干线运输、短期仓储、配送搬运以及与此类服务相关的信息、单据文档的传达服务项目与标准。乙方将以专业技能与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这些服务。

第四,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西南地区的货物实施全方位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①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从甲方生产基地(杭州、金华)运输至西南地区甲方的各库房或客户处;

②甲方委托乙方储存和保管甲方在西南地区的货物;

③甲方委托按省划分区域,将甲方货物按甲方指令配送至甲方客户处;

④乙方负责甲方货物在西南地区各库房的装卸;

⑤乙方负责将处于甲方客户处的制冷机器,根据甲方要求从甲方客户处运输回甲方库房;

⑥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将甲方的部分货物从西南地区各库房运输回南京;

⑦乙方按甲方要求将制冷机器从甲方库房送至甲方维修部,并在甲方维修部修理后,将机器从维修部运回甲方库房。

第五,乙方负责的委托服务内容有:

①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冷冻、冷藏温度包装食品(附件一)(略)的第三方物流作业,包含储存及配送。

②甲方货品储存及配送温度要求:

a.储存地点:××市××区冷链第三方物流中心一期冷库;

b.冷藏食品摄氏0度至5度。

③配送区域:

甲方所指定卖场、超市、专卖店等,配送区域为××市(包含郊区,但不包含东方岛)。

④配送服务内容:

a.根据甲方指示,按指定货物种类、数量、温度将货物在指定时间(另附)(略)一次性准时配送至指定地点交付(附件二)(略);

b.负责所配送货物的出入库装卸及车辆配载;

c.根据甲方需要,办理货物在配送站点登记、验收、交付及打单手续。

第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按照以下步骤为甲方提供服务:

①第一阶段:全面接管七大区域B2B运输业务、B2C运输业务及中央配送仓库的管理,仓储、运输系统与财务业务对接。

第一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及第一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

②第二阶段:提供原材料运输。

第二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第二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预计开始时间为××××年5月1日。

③第三阶段:财务委托代收销售款结算业务。

第三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第三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预计开始时间为××××年6月1日。

第七,额外服务

如果乙方提供了不属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应参照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支付合理的额外费用。

对于额外费用,乙方在提供相关服务前的任何时候都应获得甲方的授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甲方的利益出发,乙方即使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产生一些额外费用也是必要的,则甲方将补偿乙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只要在此情况下额外费用的发生是无法合理避免的,并经事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服务范围与风险责任:

第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之货物,乙方应接受客户所要求对货物的存放及管理方式进行货物的管理。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运、操作、递送、存储货物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乙方过失原因而引起的客户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第三者对客户的索赔,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以及附件规定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为了对甲方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妥善安排甲方商品的储存,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及生产所需的材料进行分类储存。货物由乙方接收之后,所有货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至乙方。装卸货由乙方进行时,装卸货过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满足甲方的一切合理要求。对于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给甲方的货物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甲方将其中央配送仓库交由乙方管理后,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履行第三方物流服务协议的担保金。担保金作为双方履约的保证,在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由甲方如数归还乙方。

(三)服务流程和付款事项

服务流程要规范、完善、正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付款渠道、方式、日期和数量要明确。

例如,有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关于“支付方式”的规定如下:

“甲方同意货物进库后3天内以支票或现金足额支付乙方仓储费及进、出库费用。甲方于货物出库后第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商品存放单、进出仓单及拣货单与乙方对账完毕,并由乙方提供相关发票。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银行转账或电汇等其他方式支付。”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种状况是全部责任都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由于社会的供求关系,甚至包括一些极为苛刻的条款,使得第三方物流公司本可依法免责的都不能免责,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也丧失。

第二种状况是绝大部分情况下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只有以第三方物流需求商名义进行报关、报验等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种状况是完全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的规定。有时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当事人的责任,有时第三方物流公司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五)其他条款

1.保密条款

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第三方物流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第三方物流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纪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第三方物流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纪录(包括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以及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一方为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2.专利条款

大客户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往往都有自己的品牌、商标、专利和技术,这些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对方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双方共同创造出来的新技术归属等问题,都需事先加以规定与明确。

3.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

本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4.争议的解决

本第三方物流合同未尽事宜,由第三方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第三方物流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了第三方物流仲裁中心,有权受理第三方物流争议。

5.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的统一性与独立性

总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分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要有统一性与独立性。

统一性,是指某些事项和条款,两个合同前后不能矛盾,适用的法律与管辖机构要统一。实践中若出现一个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前后有两个仲裁条款,并且所规定的仲裁地与仲裁机构都不相同,这种情况怎么办?是以总第三方物流合同为准,还是以分第三方物流合同为准?出现纠纷时,双方会各持己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条款。

分第三方物流合同(也叫“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范围、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内容、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安全证书、配送时限要求和费用结算标准等。

6.外包条款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作为承运人时虽然可以进行外包,但其责任不会因为外包而转移给第三方。

7.留置

第三方物流提供商行使留置权时请特别注意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8.保险

在由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代办保险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双方要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办保险的险种;二是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应为第三方物流需求商和提供商,或者被保险人虽为第三方物流需求商,但经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和保险公司商谈,使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的追偿权。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如上所述,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包括了物资从供应地到接收地之间实体流动的各个环节,以运输、储存和配送为主要内容,涵盖了装卸、搬运、包装、加工、信息处理等环节,此外,还可能涉及一些集疏港、订舱配载、报关报验、签发和传递相关单证等更为细节化的内容。因此,所谓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应当是融合多种合同为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其下形成以各种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为形式的多种法律关系,多种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也可能就是独立的,这应当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将其单一的定性为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

笔者对第三方物流合同下的一些主要法律关系作以列举式的介绍。

一是运输合同关系。在第三方物流过程的运输环节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很多时候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的,从事公路、铁路、海运、航空或者多式联运运输,区别于仅仅作为货方的受托人或代理人代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种情况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调整。具体到海运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身份可能是以船舶所有人身份出现的承运人,以船舶经营人身份出现的承运人、以航次租船或包运合同租船人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或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等。作为承运人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向货方签发提单,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向货方直接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

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接收货方的委托,以货方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或向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申请理货、办理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货方的名义与海关、检验检疫、税收部门、理货、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仓储合同关系。在第三方物流操作中,很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其拥有或租赁的仓库作为保管人为货方提供仓储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的关系为仓储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货方承担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承揽合同关系。随着第三方物流增值服务的不断扩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货方所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过去单纯的运输、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很多情况下要为货物提供包装、刷唛、修理、重新灌装、集拼箱等增值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服务具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

五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为客户设计第三方物流解决方案和降低客户第三方物流成本上,相反,第三方物流方案的具体实施在很多情况下会进行外包。第三方物流解决方案无疑是一种智力成果,就此而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应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六是居间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货方与船方订立货运合同,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协调承运人、港口、货主、保险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其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签发任何运输单据。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享有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报酬请求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七是行纪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接收货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代办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此行为具有行纪性质,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及第三方之间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四、与第三方物流合同相关的调整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第三方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中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应是第三方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型或聚合型产业。第三方物流资源有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等。运输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这些资源产业化就形成了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第三方物流信息业等。这些资源分散在多个领域,包括制造业、农业、流通业等。可见,现代物流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的产业,其业务所包含的环节很多,而每一个环节背后的法律背景都是不同的,也正因如此,目前国际国内尚没有关于第三方物流的立法,国际上也没有关于第三方物流的统一的国际公约。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惯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输、仓储、装卸部分

公路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合同法》《公路运输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水路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海商法》等。

铁路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有《合同法》《铁路运输法》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

海上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为有《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航空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与《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议定书》等。

仓储、装卸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港口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仓储、装卸的规定等。

(二)保险、代理部分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保险法》《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保险、代理的规定等。

(三)销售、包装、加工、配送等部分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公约、惯例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销售、包装、加工、配送的规定等。

五、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目前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的情况下,宜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依据,即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

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凡是涉及第三方物流过程(环节)中有相关特别法(部门法)加以调整的,应首先适用该法律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限额等问题。例如,涉及海上运输的,应该适用《海商法》,涉及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的,应该适用《民用航空法》或《公路运输法》或《铁路运输法》。

再次,应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下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法》相关有名合同规定的情况,分别适用《合同法》分则加以调整。

最后,如果既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和特别法的规定加以适用,也无法按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

由于第三方物流立法的缺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时,很大程度上要依据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的约定,因此,一个谨慎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首先要注意签订好第三方物流合同。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物流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大量各种规模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不规范的竞争等因素导致市场上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的不平等地位。在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时,需求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苛刻的条款,比如,要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自收到货物时起至目的地交付货物时止整个期间内货物的全部风险导致的损失,甚至连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再如,要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赔偿全部损失,放弃法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这些条款的订立使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承担了非常大的压力,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也大大增加了违约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对于第三方物流服务范围的约定往往不明确,过于概括或笼统,这也为潜在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具体到合同订立的细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标题要与合同条款一致。

第二,订立的“苛刻”条款不能违反现行法律。

第三,订立的分合同必须在主合同条款中明确是与总合同一体的,并且具有同等效力,分合同条款与总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总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总合同订立后,如果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加或更改时,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果总合同明确规定了增加或更改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其签订分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总合同的特殊要求作,否则,分合同无效,其增加或更改的条款也无效。

第五,在履行总合同条款时,如需继续签订一些分合同,其分合同条款应与总合同条款一致,如不一致时,应视为对总合同的更改,或对总合同部分条款的更改,此时,双方应格外谨慎,并且在分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以分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适用法律法规与总合同不一致时,应明确规定以分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准,否则,都仍将以总合同条款为准。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如上所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下存在着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别。比如,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过错责任制度的保护,只对因其本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在《合同法》下运输合同关系中,因严格责任制度,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承运人时应当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向货方承担责任;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则适用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的差异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关系重大,不但涉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自身的责任问题,而且也会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货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产生实质影响。例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陆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对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要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可以对其雇员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免责。又如,第三方物流货物在第三方物流过程中因火灾灭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如果火灾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援引《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免责,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不能通过向第三方追偿转嫁风险;如果火灾发生在储存环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有可能向保管人追偿。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下的责任限制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实际履行中,不仅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差异,而且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有重大区别。《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存在不同的赔偿制度。在海上或航空运输中,根据相应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惯例分别存在着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而在国内的公路运输合同中,中国法律尚无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保护制度,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里应当注意,各类运输法规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订明高于相关立法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与客户的洽谈过程中应据理力争,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订立各种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并且,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好责任限额条款,以免自己在将来面对索赔时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而无法追偿。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时效

第三方物流合同下的不同合同法律关系及其不同的法律适用,同样导致了第三方物流合同下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时效的差异,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议。

区段说认为,需分清形成合同责任的事件发生在何区段,是货代区段、陆运区段、海运区段、空运区段、仓储区段、加工区段,抑或包装区段,然后根据不同的区段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或《海商法》的时效规定。而统一说则认为,在第三方物流过程中要分清责任发生的区段是很困难的,如集装箱在目的地仓库开箱时发现箱内货物毁损,但并不能检验出货物是毁损于陆上还是海上,因此,索性规定适用统一的时效。统一说中又分一年说和两年说,一年说认为海运第三方物流的主体为海运,时效规定一年有利于货方及时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索赔。

时效的不同不但关系货方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索赔,同样会影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

目前司法实践中体现的趋势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普通的诉讼时效,采用统一说的两年时效。而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在收到诉状或解决纠纷的90日内向实际承运人追偿损失。

(五)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下,往往存在主合同与当事人就具体第三方物流环节订立分合同,在主合同与相关分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遇到纠纷寻求争议解决时,将不得不面对适用哪一个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具体到实践中则关系某一合同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能否适用的问题,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因素,确定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还是分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够优先适用。

[1]孟于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

MEN G Yu-qun.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M].Beijing:China Commerce and T rade Pre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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