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进民退”还是“优进劣退”
2010-02-12
观点:山西煤改是“国进民退”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现在有人说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是“国进民退”,也有人说不是,两种观点都有,我的看法是真的“国进民退”!不管是“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必须是公平自由交易,不能靠行政手段干预,现在看来这是改革的倒退。
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军宁:山西搞“国进民退”的时候说“国进民退”有助于减少腐败,难道说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减少私人企业家的人数吗?是不是把私人企业家人数减少为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国有煤矿安全,私人煤矿不安全,这是一个极为有趣的判断。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国进民退”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领域中所有权的转换,最关键的是它不仅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一种将来很难复原的深远影响,而且它会对中国整个社会包括收入分配、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国进民退”这件事情已经到了不是大家批评批评、说一说而已的时候了,而是非要制止不可的地步了。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是否“国进民退”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重组之后,国企行业份额是否大幅度增加,二是重组过程中,行政干预是否增加了。目前,这两种现象已在山西煤改中出现。
著名经济学者张曙光:山西省政府进行煤业重组,要搞合并,都是可以的,但得一步一步来,政府的政策要有延续性,承诺的东西要兑现。政府下文要在规定时间完成重组,这种行政手段很荒唐。政府所能做的应该是制定合并的政策,但并购的具体事宜,应该由企业来做。
“国进民退”潜藏着很大的风险和危机。它强化了国有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在中国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市场基础尚未巩固的情况下,这一走向的发展有可能使中国偏离市场经济的轨道。要防止“国进民退”的国有化形式形成一个权钱结合的权力资本集团。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山西省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并非市场化的行为,而是政府靠行政力量进行的,这种“拉郎配”的结果会带来很多问题。兼并重组本身应该是靠市场进行的一种资源优化配置,而不是依靠某个行政部门能够进行的,这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在自己的产业链中需要兼并某些资源来形成自己规模化的优势,但依靠非市场化的手段很可能会使这种愿望落空。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效率低,这是所有国企的通病,在煤炭市场中,国企的低效率可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市场发展也不利。但国企也有好处,它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现产能升级改造,从而提高回采率;同时改进操作条件,降低矿难的发生。这两点是十分关键的。
但总体来看,国有资本强势介入煤炭市场并不是好事,我们应该考虑更多地引入民营资本,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比如,引导民营小煤矿自己合并成大煤矿等。
一场令社会各界关注的煤炭资源整合,把山西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场资源整合中,关于山西煤改是“国进民退”还是“优进劣退”引起了广泛争议。因为这关系到这场资源整合是行政手段干预还是依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关系到是否是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倒退。本刊特摘录部分言论,以飨读者。
观点:山西煤改是“优进劣退”
山西省省长王君:山西煤矿数目减少但是煤炭产量上升,同时民营煤矿占三成,国企只占两成,混合所有制占五成,煤炭整合是政府协调指导与市场作用发挥相结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我们不以所有制论英雄,更谈不上搞所有制和地区歧视。整合重组政策设计,目的是提高煤炭业生产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就是说,在兼并重组主体的准入上,我们坚持国有、民营一视同仁。如果非要用进退形容,那就是“强进弱退、优进劣退”。先进生产力是改革的唯一标准。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陈平:对”国进民退”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行业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山西煤炭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提高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和安全生产水平,以从根本上建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改变山西矿难频发面貌的现代化煤炭生产体系。类似的资源型行业,污染风险大,资源税难以把握,将之划归国企十分恰当。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目前山西大力推进的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经济学的规律看,是“优进劣退”“大进小退”,而不是以所有制来划分的“国进民退”。山西这次资源整合,与所有制无关,而与企业的大小强弱有关,用”国进民退”来评价这件事,是误读。山西的这次整合被人看成“国进民退”,那么,“国不进,民不退”行不行?或者“民进国退”行不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山西省社科院副院长潘云:小煤矿退出,并不意味民营资本从煤炭产业的退出。社会上所传山西整合重组大搞”国进民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大进小退”“优进劣退”,这样做,更有利于优质煤炭企业做大做强。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处长苗还利:说山西省煤炭整合过程中“国进民退”的是一派胡言。说山西煤炭整合并非“国进民退”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制度设置来看,要求“以大并小、以强并弱”,并不是国有的吞并民营的;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绝对民营的企业目前尚有30%,有50%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其中有49%的企业拥有民营企业的元素),还有20%为纯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