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如东首例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案件的思考
2010-02-11江苏省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高 丰
一、基本案情
今年5月23日下午,江苏省如东县经营者赵某运输一车未经检疫的生猪,计划销往江西,途经相邻的如皋市(县级市)丁堰公安查报站时被查扣。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南通市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指令后,赶赴现场介入案件调查。经查实:赵某用牌照为苏××××××的卡车载72头生猪,未经检疫。经检疫后,认定其中10头生猪不合格,疑似染疫生猪。该所据此依法对这10头生猪采取没收并作无害化处理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余62头补检合格的生猪准予放行。
赵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所于案发当日予以立案处理。
二、调查取证
该所在调查取证时,首先向当事人索取了身份信息,复制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弄清这批生猪的收购来源、未经检疫且检疫不合格和未持证运输生猪的真实原因,证实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又在县畜牧兽医站调取了这期间生猪的市场价格信息,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为每头生猪880元。当事人不仅在这些书证材料规定的位置签名,而且在记录涂改部位按了手印,保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
三、行政处罚
1.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该所在收集证据时注意了四方面细节的把关。一是调查取证均有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二是填写书证材料时加办案人员签名,保证其客观性;三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和实物照片均交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四是拍照取证时注意对所处特定背景的拍摄,突出照片来源的惟一性,避免在处罚过程中产生“移花接木”的争议。
2.严格遵守处罚程序。在本案的处罚过程中,该所履行了下列七个步骤:第一,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案情;第二,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交所长审批同意;第三,填写符合法定格式要件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四,送达,至少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送达,并在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等实际情景,并由收件人签名;第五,受理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进行第二次案情分析讨论,决定采纳与否;第六,填写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式执法文书,能使当事人以外的人一目了然地领会案件处理细节;第七,与第四步骤相同要求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成处罚程序。
3.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达到6万余元。该所更加审慎地实施了处罚,对本案的违法事实进行客观认定,一是对经补检合格的62头生猪,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处罚;二是对检疫不合格的10头生猪,按第七十六条处罚;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着以处罚为手段、教育当事人为目的的原则,均择取从轻处罚,即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总额10%和1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4256元。
四、行政复议
在对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间,即2010年8月1日,当事人赵某向该所行政主管机关——如东县农业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书,提出了三点行政复议请求:
第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当时所作出的“没收申请人10头生猪,在未确定为染疫生猪的情况下即作出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第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东动卫罚[2010]04号具体行政行为,即对申请人罚款14256元为违法行为。
第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被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作了无害化处理10头生猪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800元。
如东县农业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受理后,书面通知该所限期作出书面答复。该所也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取证、送达、执行三个环节上作了针对性的答复,以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权应用合理合法。经审理,如东县农业委员会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至2010年10月19日,当事人赵某如数缴纳了罚款,本案圆满告结。
五、几点体会
1.本案是如东县第一例动物防疫行政复议案件,开该所执法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先河。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类似寻求“第三方”说理的案件也在逐步增加,特别是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人诉权的意见》后,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极大保护,俗话所说的民告官渠道已被打通。这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查办案件时,首先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站在法律平等的位置查处案件;其次要坚持用事实说话,尊重并敬畏法律;第三,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教育对方也教育自己,做到文明执法,合理运用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2.本案的行政复议过程是对执法行为的大检阅。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如果在卷宗中存在任何瑕疵,都有被复议决定变更或撤销的可能,而原处罚决定一旦被否决或部分否决,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本所做的工作,不仅要对自身形象负责,更要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负责。其中,调查取证是查办案件的基础,也是案件结果成败的关键,证据应符合三性原则,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另外,处罚程序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关键,必须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3.本案最终达到主管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结果,但在本案中还有需要总结和提高的方面。比如:在取证上还可以更全面深入一些。当事人多年从事生猪经营业务,其违法的动机何在?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适当?手段决定效果,对当事人能否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对社会能否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等,都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4.加强案外教育管理。表面上,查办案件以结案为目标。但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案外教育管理。处罚就意味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戒,罚多罚少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而行政执法的最终目标是逐步减少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案件。本着这样的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应力求案前防范,案后警示,消除受罚者的抵触情绪,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引导公民守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