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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输液瓶细菌内毒素检查之我见

2010-02-09王贵英

中国药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输液瓶试液内毒素

王贵英

(贵州省药品检验所,贵州 贵阳 550004)

聚丙烯输液瓶细菌内毒素检查之我见

王贵英

(贵州省药品检验所,贵州 贵阳 550004)

结合检验工作实践,发现聚丙烯输液瓶质量标准中细菌内毒素检查项在样品包装、浸提介质、供试液制备、供试品代表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便于操作。该文就检验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聚丙烯输液瓶;内毒素检查;建议

聚丙烯输液瓶是一种自吸塑料输液瓶,为大输液的包装容器,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医药工业。笔者在按标准[1]进行细菌内毒素检查的工作中,发现其细菌内毒素检查项在样品包装、供试液制备、供试品取样量、试验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现就此提出相应建议。

1 存在的问题

1.1 浸提介质

标准规定浸提介质为“水”,但并未指明是蒸馏水、灭菌注射用水,还是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等。按2005年版《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规定:凝胶法试验所用水应为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 EU/mL[2]。

1.2 供试品数量

标准规定“取输液容器剪成0.5 cm×3 cm小条,按内表面积(cm2)与水(6∶1)混合”,但并未指明同一批号应取几个单位的供试品才具有代表性,这使得操作中难以把握。

1.3 供试液制备

标准规定以“内表面积”计,但当瓶子被剪碎后,就不仅是对内表面作细菌内毒素检查,而是包括了内外表面,这就会将瓶子外部存在的污染带入而导致细菌内毒素检查不合格。同时,标准中并未规定在什么环境中剪碎瓶子,如果不加以重视,在剪的过程中同样会带来污染。标准还规定容器剪碎与水混合后“经60 min及(121±2)℃灭菌”。据生产厂家介绍,这是制备供试液的浸提条件,该浸提条件与最终产品的试验目的不相符,且产品事先已作过灭菌处理,此操作方法烦琐而无必要。

1.4 空白对照

标准规定“用同批水作空白液”。按药典要求[2],作细菌内毒素检查并不需要作空白对照。若浸提介质使用的是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其内毒素含量小于0.001 5 EU/mL,则更不需要作空白对照。

1.5 内毒素限值

标准规定“本品含内毒素的量应不得过0.25 EU/mL”。“不得过”的提法不恰当,因为“不得过”包含了“小于”和“等于”两方面的含意,而2005年版《中国药典(二部)》已将“不得过”改为“应小于”[1]。

2 建议

1)尽快修订现有标准和检验方法中不合理的内容,在制订方法和标准过程中应借鉴《中国药典》标准和附录[2]的模式及一次性输液器的检验方法[3]。

2)从源头抓起,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把好注册产品标准关。

3)建议修订试验方法。(1)供试品数量:同一批号至少3个单位供试品;(2)浸提介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或无热原生理盐水;(3)供试液制备:在无菌条件下,按内表面积(cm2)与水6∶1在输液瓶内加入浸提介质,振摇数次后密封,在(37±1)℃恒温箱中浸提2 h,取出后将供试液汇集至一无菌无热原的具塞玻璃容器内,2 h内使用。

[1]YBB00022002,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试行)[S].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附录!J.

[3]GB/T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

R955

C

1006-4931(2010)06-0004-01

2009-03-15;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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