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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探析

2010-01-07赵建梅

现代管理科学 2009年11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

赵建梅 戴 锐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社会关注和理论研究的热点话题。文章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四种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对策

一、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理论历经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并且迄今为止仍存在着一些分歧,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认为企业不能把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增进除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媒体、社会团体、种族组织、当地政府和社区乃至整个社会(谢尔顿,1965)。自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成为经济学、管理学、法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热点,并不断有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从不同的专家、学者、组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基本的共同特征。

第一,他们在界定该概念时充斥着对企业究竟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是否只对股东承担社会责任的激烈争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有豪伍德·博文、戴维斯、斯蒂芬·罗宾斯、哈罗德·孔茨、A·B·卡罗尔等人。豪伍德·博文认为,企业“有义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博文,1953)。戴维斯提出社会责任是指商业“至少是部分地超出了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为了某些理由而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戴维斯,1960)。斯蒂芬·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另一方的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密尔顿·弗里德曼和哈耶克。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唯一对股东负责”(弗里德曼,1984)。哈耶克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从事从而损害自由。应该说,对企业社会责任从20世纪70年代的激励争论发展到90年代,人们已逐渐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企业必须而且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从经济人来讲,企业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社会人来讲,企业来源于社会、生存于社会,并得到社会资源的资助,企业作为社会的“公器”,应该反哺于社会,关心社会,必须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追求企业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于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中的(孙忠焕,2008)。并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仅仅考虑经济因素和只对股东负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外乎从外延论、内涵论、外延与内涵相结合三个不同的视角来进行阐述。其中,外延与内涵相结合视角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其代表人物便是A.B卡罗尔。1979年A.B卡罗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给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一个全面的概念框架,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整个社会希望其履行义务的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卡罗尔,1979)。A.B卡罗尔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国际社会颇具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但仍然有一些学者存有异见。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大分歧的主要是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尤其是慈善责任是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1999年第三版)解释,“责任”一词有两重含义:其一,分内应做的事;其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那么哪些是企业的分内之事,对此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弗里德曼就将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从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剔除了,很显然他认为这些并非企业的分内之事。A.B卡罗尔自己也认为慈善责任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非强制性责任。笔者认为,企业的角色和地位是界定企业分内之事的切入点。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成长阶段、不同的市场环境背景之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很难统一。社会责任内容因企业特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我们认为捐助社会,扶贫济困应是它们的分内之事,而对那些还处于“创业生存阶段”或者“稳定阶段”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慈善责任则可以自由选择。对A.B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另一个分歧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是否就已穷尽。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它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在对A.B卡罗尔教授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部分修正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对股东负责,赚取利润的同时,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应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以及其他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和谐的责任。

二、 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选择

1. 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找出了四种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金字塔模型、同心圆模型、交叉圆模型、三角模型,其中最为典型的主导模型便是金字塔模型。

金字塔模型是美国的A.B卡罗尔教授提出的。早在1979年他提出了一个三维企业社会绩效模型,他认为一个企业的存在不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而且也要承担道德和慈善的责任。1991年,他又进一步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A·B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呈层级性的金字塔式的责任体系,由塔底到塔顶排列着四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卡罗尔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相互叠加的,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企业承担的所有责任都可以归于这四类当中。(1)经济责任,其目标是通过生产满足消费者和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来赚取最大利润。经济责任是这四种责任中最为基础的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的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在法律规定和政府期望下工作,遵守规范企业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成为一个守法的良好的企业公民;(3)伦理责任,“包括反映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认为是正确的、正义的或者是尊敬或保证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标准、规范和期望”。是社会期望企业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4)慈善责任,也是最高层次的责任。慈善责任“包括为成为一个社会期望的好企业公民而做的一系列活动”,例如企业对艺术、教育和社区的捐助;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等等。慈善责任虽然也被社会所期待,但是它是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责任,在于企业的自愿性(卡罗尔,1991)。

同心圆模型是1971年由美国主要企业领导人组成的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其发表的一项报告——《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提出的。该报告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应由三个同心圆组成的,最里面的圆表示企业社会责任中最核心的责任,包括生产产品、提供就业机会、加快经济增长等基本的经济责任;中间的圆,是指在执行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积极态度的责任,比如环境保护、尊重雇员等;最外面的圆是指企业应该更加积极地参加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还包括企业应承担的新出现的以及还不明确的责任(斯蒂纳,2002)。

交叉圆模型是Mark S. Schwartz(2003)提出的。该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分别代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几个圆互相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

三角模型是杭州商学院的陈志昂等人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供给与需求角度提出的。按照陈志昂的描述,在一个三角形的图形上分布着三个层级的社会责任,每一层级之间用一条虚线分开, 最上面一个层级又用一条波浪线分为两部分。最下面一个层级我们称之为法规层级,在这一层级上企业是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行事的,属于服从性的行为。法规层级的基础性最强。第二个层级称之为标准层级,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则属于依从性行为,是按照社会风俗习惯可称为社会标准、行业标准行事的。最上面一个层级是战略与道义层级,可用一条波浪线将其分为战略区与道义区两个部分。战略区包括的行为是那些管理者基于战略意义上的考虑而采取的行动,道义区中包括的行为是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价值判断而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是由管理者的道义责任决定的,较少考虑是否与股东的利益相悖,而且从短期角度看,是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陈志昂等,2003)。

2. 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比较分析。应该说金字塔模型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实证研究的很好的工具并得到普遍的关注和认可,但仍然有学者对此模型提出了质疑。如按照社会责任重要性的大小将四种责任进行层次排列,这样的排列是否科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究竟谁更重要?如果一个企业赚取的巨额利润是以投机倒把、坑蒙拐骗等严重违反法律为代价获取的,那么其履行的经济责任有意义吗?密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去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基本底线是一个守法经营的企业,他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国签署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很显然,在弗里德曼看来,法律责任是比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另外一个质疑是按此模型,很多企业几乎难以同时履行好这几种责任。按照卡罗尔声明,企业要同时履行所有的社会责任,要从整体上来履行责任。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责任共赢的结果很难取得,尤其是在它们发生冲突时,如何去决定履行各种责任的先后顺序,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同心圆模型和金字塔模型相比较,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将经济责任放置于最核心的位置,不同点在于前者对各种社会责任之间的层次性阐述得较为含糊。在同心圆模型中,各种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互动、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中任何一种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会对其他责任产生影响作用,并且从整体上体现了由共同的圆心向外辐射和从外向内辐射的统一。这对于企业在如何履行各种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策略方面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

交叉圆模型和前两种社会责任模型相比,这种模型并不认为经济责任是最核心的责任,也不认为几种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着履行时的先后顺序关系。相反,它特别强调几种社会责任间的交叉关系。从实践来讲,这种模型给管理者提供了决策上的很大灵活性:由于各种社会责任没有优先顺序,管理者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灵活配置资源,履行社会责任。但事实是,由于各种社会责任间经常发生冲突和矛盾,因而这种模型对于识别、分析以及解决已经存在和潜在的不同社会责任间的冲突作用不大。

三角模型与金字塔模型、同心圆模型相比,它不是把经济责任而是把法规层级或法律责任放在最为基础的位置。和交叉圆模型相比,又具有很明显的层级性。这种模型在实践中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三、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分析

1. 引导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企业要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必须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自觉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除企业自身要努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外,外部力量也要承担起普及该意识的责任。首要的是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和管理者,在企业或市场经济环境未完善时,政府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次,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民主监督力量也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透明化和理智性,从而有助于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2. 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执法力度,发挥法制的规制作用。规范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光靠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这种自律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就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形成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条件。因此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对那些严重违反法律的企业要进行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和规制作用。

3. 制定和推行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价体系,推动企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应尽快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评价体系,帮助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周燕等,2004)。而目前在我国,已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都是以经济指标为基础的,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中国的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主动制定并推行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中国实际状况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发展。

4. 建立和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也要注重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采取社会评议和政府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参考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强化激励为原则,建立政策扶持、评优评奖、舆论导向、减免税费等多层次、可持续的激励机制和行动机制,保证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仲裁者的角色,并以间接调控或直接干预等手段,引导、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其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处。对于这一点,温家宝总理就曾说过:“没良心的企业,一个也不放过”。

5. 建立立体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应有的舆论导向和外部监督作用。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我们应充分发挥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舆论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和监督作用。宣传报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行为,形成社会模范效应,同时对那些恶意规避、漠视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要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这样有助于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以推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R.Howard 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New York: Harpar,1953.

2.K. Davis.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2-3.

3.A.B.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

4.Archie B. Carroll. 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 Business Horizons,1991.

5.乔治·A·斯蒂纳,约翰·F·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陈志昂,陆伟.企业社会责任三角模型.经济与管理,2003,(11).

7. 陶媛慧.将企业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友报,2008-3-11.

8.周燕,杨惠荣.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困境与政府应对.乡镇企业研究,2004,(7).

9.杨献民.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08BKS059)。

作者简介:戴锐,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建梅,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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