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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凸显死刑“减法”

2010-01-03郑赫南

浙江人大 2010年10期
关键词:减法罪名刑罚

■郑赫南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减少死刑、加重生刑……一系列的修法动作标志着刑法改革正逐渐进入“深水区”。

刑法大修:凸显死刑“减法”

■郑赫南

“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我举双手赞成。”201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死刑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值得赞扬,“说明立法者观念在改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重获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2010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犯罪时已满75岁将被免于死刑等内容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这一步迈得不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迈出了一大步。”王作富欣慰地表示:“这样就有希望减少死刑,以前学者们虽然有主张,但是究竟立法机关能否采纳,大家心里都没有底。”

“这一步迈得不易。”王作富告诉记者,在我国,有“杀人偿命”的刑法传统和观念。立法者大多看重死刑的惩戒作用,尤为突出的是1983年的“严打”决定,其中规定要“加重处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是不可想象的事”。

“严打”之后,不少学者开始反思死刑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高铭暄、赵秉志为代表的一批刑法学者开始呼吁逐步减少、废除死刑。

“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是不可取的。”这是王作富的观点,也是刑法学领域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他们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第一步,取消某些个罪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第二步,废除类罪的罪名如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侵财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等;最后,废除全部死刑。

事实上,因为涉及罪名较多,我国死刑设置一直为人所诟病。1997年刑法重获修订之后,死刑罪名多达68个。另一方面,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主张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首次对死刑实行“减法”,也符合近年来中央所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在分组审议中,陈昌智副委员长、姜兴长等委员都对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示赞同。牟新生委员表示,当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但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比较多,有的犯罪还十分严重,“现在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是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徐显明委员也持这一观点,他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是发展方向。社会学研究结果显示,一个国家死刑的多少、某个时期适用的多少,与这个社会的整个治安状况基本上没有对应关系。

“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全社会关注。越是这样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石泰峰委员说。

步子迈得“再大一点”?

“我赞成和财物相关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律废除。”王作富说,人的生命价值是最高的,任何经济价值不能与之对等。徐显明委员也持相似观点:“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

多数委员赞同取消盗窃罪的死刑,但也有不同意见。丛斌委员说,突然把盗窃罪的死刑取消,不利于打击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若干年以后,如果盗窃的犯罪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数额巨大,我们还要再修订刑法吗?”

对盗窃、走私文物犯罪,黑龙江、山西、河南的人大常委会主张保留死刑。但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没有反对废除该罪名的死刑。“这几项罪名所侵害的对象,说到底也还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依然应该低于人的生命权。”王作富分析说。

丛斌委员结合这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表示,“金融诈骗类犯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该取消死刑。石泰峰委员也认为,鉴于我们国家目前金融监管制度很不完善,而金融类诈骗罪社会危害巨大,很可能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这类罪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取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没有引起争议。“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主体显然是帮助犯。既然不是主犯,就都不该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更何况,据我所知,自1997年以来,该罪的死刑并没有适用过一例。”王作富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赞同废除该罪的死刑。不过,在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天津、四川人大常委会都建议保留该罪的死刑。

“这次取消13个罪的死刑,步子迈得小了一点。现在68个死刑罪名中,有将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适用,这次修改的步伐还可以大一些。”分组审议时,周光权委员建议废除实践中基本不用的一些罪名的死刑,如组织卖淫罪的死刑。陈骏委员建议,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死刑。

在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高铭暄、黄京平、储怀植、赵秉志等教授参与了专家研讨会,他们也主张在取消13个罪名死刑的基础上,再减少一些犯罪的死刑,如组织卖淫罪、集资诈骗罪等。

因此,能否把死刑罪名的“减法”做得再大些,是学者们颇为关注的问题。

力克“生刑偏轻”

在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的背景下,也有学者担心,如此大规模地取消死刑,是否会带来副作用。

“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后,犯罪成本不能降得太低。”信春鹰委员提醒说,取消死刑罪名后的替代刑罚设置问题应引起重视,因为刑罚是犯罪的成本,如果说社会中一些人有犯罪倾向,他就要选择成本低的。

这里的“替代刑”,便是“生刑”。而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刑罚实际执行中存在“生刑偏轻”问题。为克服这个难题,草案将现行刑法中关于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对他的自由作出进一步限制。”王作富认为这一修改很有价值,“提高了死缓犯的减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草案还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尽管有这些补救性规定,但分组审议草案时,仍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偏轻”,建议进一步完善刑罚种类,调整刑罚结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认为,被宣告死缓者立功的可以减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太轻”。杨贵新委员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十年”。

“草案中,只有一个刑种没有动,就是无期徒刑。”信春鹰委员表示,据研究,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死缓最少可减至服刑十四年或十三年,无期徒刑大体上是十三年,就差一两年,现在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二十五年,可能导致以后很多案子都会判无期。“对这三者建议统筹研究,不能名义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实际上服刑很短。”

刑罚结构到底该怎么调整?“此次修改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死刑仍然偏重,生刑仍然偏轻。”徐显明认为,现在有期徒刑的“有期”太短,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再到死刑,中间的结构不合理。减少死刑后,应当大幅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考虑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到三十年。对一些主观恶性强的严重犯罪,可以规定不得减刑和假释,这种处罚效果甚至比死刑的震慑力更大。

王作富建议:“修改刑法时,可以考虑完善减刑制度,对减刑的次数、年限等予以明确。”

激辩“75岁”生死槛

分组审议时,草案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条款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

支持的委员认为,该规定体现社会进步。“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姜兴长委员表示,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对社会和谐稳定不无益处,也有利于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

这一观点得到庄先委员、严以新委员的赞同。

“对这一条,我持强烈的保留意见。”列席会议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则认为,“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三方面弊端:这一规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一致”的司法精神不符,年龄不能成为少数人享有“治外法权”的理由;这一规定“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如果是老年人犯有故意杀人、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罪行,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则在处理时不能失之过宽;这一规定可能被反社会极端组织所利用,如策动年老的人铤而走险犯罪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也持这一观点。她认为,考虑到我国人均寿命已提高到70多岁,且人口多,再考虑到国民的文化素养、人口数量、自然情况等因素,“强烈建议不能把这一条明确写出来”。

林强委员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王云龙委员也建议取消“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或者把这一条改为“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外,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对老年人从宽量刑,继承了我国刑法史上‘尊老’、‘恤老’的传统,也与世界上对老年人实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的潮流相符。”王作富认为,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免除死刑、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个别化”,还将对民众“尊老”起到教育作用,“效果一定是积极的”。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应,刑法也不是越严苛越好。”王作富说,“如果最终能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那么,下一步取消更多罪名的死刑就不会太远了。”

相关链接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票据诈骗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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