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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少女向父讨债

2009-12-30

法律与生活 2009年22期
关键词:李丽南昌市民事

初 春

强暴女儿的生父被送上法庭,受害少女的身体及心灵伤害如何弥补?法庭为何没有支持她的民事赔偿诉求?

2009年9月14日,法庭判决李明华有期徒刑9年。罪名是强奸,他强奸的是自己刚满17岁的女儿。

因为身体和心灵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李丽向法院提出了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精神损害赔偿等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屡遭生父强暴

1992年8月27日,李丽出生在南昌市一个不幸家庭:父亲李明华在和母亲吴丽珍结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两年。5个月后,李明华再次去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李明华出狱后,先是炒过一段时间股票,没什么起色,又陆续做点小生意,经济不是很富裕。好在还有一处房产,不至于流离失所。

2000年8月,正在上小学的李丽悲哀地发现,即使是再多的眼泪,也无法阻止父母的婚姻破裂,大哥由母亲抚养,她和二哥与父亲李明华生活。同时,由于父母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离婚时也没有通过法院,李丽至今仍没有户口。

母亲和大哥搬走以后,李丽觉得家里一下子变得寂静无比。更让她想不到的是,母亲离开不到4个月,她的噩梦就开始了。

2000年冬天的一个夜晚,李明华把李丽叫到自己房间,不顾女儿的大声呼喊和反抗强暴了她。事后,李明华跪在李丽面前,连扇了自己两个耳光说:“爸爸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做了,求你千万别把这件事说出去。”

可是仅过了一个星期,李明华就再一次强暴了李丽。之后,李明华少则三两天,多则每天都会侵犯她。李丽不从,便会遭到毒打。因为害怕,当时年幼的她没有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任何人。

此后,原本性格开朗的李丽,像换了一个人一样,变得沉默寡言,她总感觉周围的人鄙视自己。除了殴打李丽,李明华对她二哥李浩也是经常拳打脚踢。2005年国庆节那天,李浩离家出走,5个月后,母亲吴丽珍找到了流浪中的李浩,把他接回继续上学。

为了不让“丑事”败露,李明华禁止她与母亲接触,甚至连同班同学都不允许来往。每天放学回家后,没有父亲允许,李丽不敢踏出家门半步,有时回家稍晚,等待她的就是一通重拳。

2006年的一个午后,李丽趁父亲不备,偷了家里100元钱,用书包装了几件衣服就逃出了家门。在网吧度过两天两夜之后,被母亲和大哥找到,李丽抱着母亲失声痛哭起来,当着父亲的面,李丽没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母亲。

被接回家的头几天,李丽感觉父亲的态度很好。“但没过几天,李明华又开始侵犯我,还不知羞耻地叫我不要有心理压力,说世界上很多父亲都对女儿这样。”两个星期后,李丽再一次试图离家出走,但被早有防备的父亲当场逮住。“他用电线抽我,把菜刀架在我脖子上,威胁说下次我再跑就杀了我,然后自杀。”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李丽都不敢入睡。

2006年9月,李明华发现李丽怀孕了,立即以发烧为由,给李丽请了三天病假。然后李明华买回了一些打胎药,强行让她服下。

2007年暑假的一天,李丽再一次怀孕。她央求父亲送自己去医院,但李明华还是把她关在家里强制药流。李丽心里非常清楚,父亲是怕去医院败露自己的丑行。

被父亲强暴,对于一个女孩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她只能将自己的伤心全部写在日记中:“他到底把我看做什么?难道我就该这样被他践踏吗?”她在日记里一遍遍地写道。

2008年,李丽考入了南昌某艺术学校。

无奈取证

2008年9月20日,李明华因涉嫌盗窃和敲诈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入狱8个月。这8个月是李丽这8年来最快乐的时光,她可以不受约束地与同学来往,每晚都能安心入睡。但越是开心,李丽对这样的生活越是不舍。父亲马上就要出狱的现实在她心里挥之不去。

2009年春节,与母亲一起过新年的李丽常默默流泪,在母亲的追问下,李丽才把心底的秘密说了出来。母女俩抱在一起号啕大哭:“我想让他绳之以法,我再也不想这样过下去了!”李丽哭着对母亲说。但吴丽珍担心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将李明华怎样,等他出狱后反而会加害女儿,于是只得安慰女儿先不要急着报案。

随着父亲出狱日期一天天临近,李丽开始变得焦躁不安,上课也没有心思,这引起了班主任罗老师的注意。今年5月8日上午,罗老师发现李丽一个人躲在学校操场的草坪上哭泣,于是上前询问缘由。当她打开李丽手上抱着的日记本时,大为震惊。即使得到吴丽珍亲口证实,她仍感到不可思议。

罗老师鼓励李丽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反映,将强暴她的父亲绳之以法。之后,罗老师和李丽的母亲带着她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妇联求助,妇联主席立即与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联系。公安部门表示,控告强奸罪的关键是证据。

李丽发誓一定要拿到证据,亲手将李明华送进监狱。5月11日晚上,刑满释放的李明华再次强暴了她,这次李丽没有洗澡。5月12日上午,李丽在妇联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一条带有父亲精斑的内裤。当天下午,李明华被公安机关带走。

但李明华却矢口否认强暴过女儿:“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完全是受了前妻的唆使。”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李明华还说自己5月11日20时到21时,曾带一名女子回家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他将避孕套扔在了垃圾篓中,第二天起床后,“我发现避孕套不见了,一定是被我女儿拿去做了手脚,用来陷害我”。

警方调取了李明华所住住宅小区的监控录像,在李明华所交代的时间段内,根本没有看到李明华带一女子回家的片段。而在李丽的阴道内,警方提取到的精液和李明华的DNA完全一致。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明华的说法不能成立。相反,李丽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完全相互吻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月22日,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李明华。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李丽的心理因为这件事上已受到了巨大伤害,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为让李丽尽快从8年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和青山湖妇联的工作人员一起找到李丽,给她做心理疏导,并向李丽发放了3000元的抚慰金。而且,在了解到李丽因为是超生人员,至今没有户口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又与警方一起协调,为李丽办理户口和转学等问题。

吴丽珍改嫁后,带着两个儿子,家庭本来就不富裕,再加上李丽的转学费用,更是雪上加霜。经济困难一时压得他们喘不上气来。

诉请附带民事赔偿

2009年8月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到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于9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李丽和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吴丽珍到庭参加诉讼。

吴丽珍在法庭上痛诉李明华强暴女儿长达8年之久,不仅使李丽身体受到创伤,精神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明华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请求判令李明华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共计人民币7192元。

在法庭上,李明华对于涉嫌强暴女儿的事实依旧矢口否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明华,对被自己抚养的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实施强奸行为,手段非常恶劣。在本案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互相印证,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在8年时间内,被告人多次强暴受害人,其行为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认为,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DNA鉴定,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明华强奸李丽的事实。但是法院认为,仅有受害人的陈述、日记本以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对其存在长期强奸的行为。同时未获支持的还有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民事赔偿请求。考虑到李明华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李明华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李丽医药费、交通费共计496.1元。

对于判决的部分内容,李丽的母亲表示不解:“这么长时间对女儿做出这种事,大家都作证了,为什么法院还不相信呢?”对于未能获得转学费、处女膜修复费等更多的民事赔偿,她称:“我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说法:民事赔偿为何未获支持

对于受害人李丽和母亲提出转学费、精神赔偿等民事赔偿请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王震波指出,这些费用之所以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一定要是被告人在刑事犯罪行为时造成了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否则不予支持。即使是家庭成员间伤害的赔偿问题,目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薛玉海认为:处女膜修复费等民事赔偿请求,不应判决赔偿,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李丽的处女膜修补,不属于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之列,而且在本案中李丽和母亲提出处女膜修复费赔偿,还没有举证该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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