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托举房市六宗罪
2009-12-30顾海波
顾海波
在国际金融危机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我国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由从紧转为适度宽松,乃是为了提振内需弥补外需的不足,防止经济增速大幅下滑。可是,从去年年底开始,许多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违背政令和民意,发起了一场房地产“托市”的裸秀大赛,致使保增长变成了保高房价。
在笔者看来,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犯下了以下六宗罪。
一、助长贪污腐败
与房地产有关的部门一直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拥有财产3000余万元,曾抛售20多套住房,获利568万元,还从房屋出租中获利130多万元,案发时尚有14套住房在手,被称为“炒房区长”。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殷国元受贿数额3671多万元,其中多数以房地产商赠送房屋的形式出现。在全国,这样的“炒房区长”、“炒房局长”以及“炒房市长”、“炒房书记”何其多也。这样的现实值得人们深思。
二、宣示不实政绩
为了显示自己的所谓政绩,许多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制造非理性“繁荣”。在许多地方,财政(税)收
入50%左右来自房地产,有些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从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来看,2000年急剧增长为21.5%,2003年为30.3%,2004年为29.6%,2005年中西部地区达到33%,一些城市甚至高达50%以上,而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10%。
三、制造经济危机
在“土地财政”的作用下,千军万马都进入了房地产领域,导致经济结构的日益不合理,挤压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和老百姓的他项消费,并孕育着中国式次贷危机的风险,以至于许多专家惊呼,房地产产业“绑架”了中国的经济和中国的老百姓。这是中国经济的软肋,是可持续发展的隐患,这一点其实早已成为定论,只是许多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了用饮鸩止渴的方式解决自己任上的所谓“发展问题”。
四、败坏法制环境
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黑箱操作等潜规则根深蒂固,法律缺位、有法不依的问题屡见不鲜。作为最大消费商品的房地产,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规定两年以上闲置土地要收回,现在囤地10年、8年非常普遍;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要征收20%所得税,现在真正意义上的所得税并没有征收。某些官员一旦东窗事发,即被查出多套来源不明的房产,可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用刑过宽,最高仅10年有期徒刑。
五、歪曲中央精神
如前所述,国家调整房地产政策的落脚点是鼓励老百姓购买住房,而不是鼓励涨价,让老百姓买不起房。温总理在2008年10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示明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随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鼓励个人首次购房的政策。可是,许多地方政府竞相出台土政策,如“购房退税”、“购房补贴”、“购房入户”、“免税降税”、“一成首付”、“放松二套房贷”、“取消5年营业税”、“放宽土地出让条件”,打击了民生,助长了投机商人。
六、陷民水火之中
老百姓买房支出的钱和家庭的收入成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叫房价收入比。世界上,正常的房价收入比应该是3~6倍。一般说来,当房价收入比高于10倍时,居民生活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可是,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平均为15倍,北京为23倍,上海为17倍。也就是说,在中国,一个普通的家庭即使不吃不喝也要15年才能买一套普通住房。今年上半年这波房价上涨行情进一步打击了民生,实属火上加油,难怪民怨四起。
为了制止地方政府的挺楼歪风,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紧急采取以下对策:完善立法,加强监督,行政问责,依法严惩。否则,后果不可设想。
对于消费者来说,采取一个非常简单的对策就足够,那就是看紧自己的口袋,不在高价位上买房。
(作者为中国房地产界独立思想者、高级经济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1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