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再议加班费

2009-12-24谢元盛

就业与保障 2009年11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月工资加班费

谢元盛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家介绍,近期涌现的劳动争议案件90%涉及到加班费、社保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诉求,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首要问题。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各类政策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当前用人单位解决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对加班费的工资计发基数的理解

加班费的工资计发基数如何确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加班费的数额。不同的计发基数,计算出来的加班费差异甚至可能是几倍的结果。目前,计发基数分歧最大的,是应该不应该包含奖金。笔者理解,至少到目前为止,除非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明确约定外,福建省内加班费的工资计发基数不应该包含奖金。

1994年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1995年,国家劳动部又发布了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将“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细化为“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同时规定,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福建省劳动厅1995年转发劳部发[1995]226号文时(闽劳薪[1995]024号),明确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扣除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

目前,闽劳薪[1995]024号文并未废止,也未与《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冲突,国家和地方也无对此有新的规定。因此,省内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计发基数是可以扣除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的。

二、小时工资或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

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时,对小时工资或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也会经常产生疑惑,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劳动部门前后两个文件的不同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文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月制度工作天数);《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制度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是不一样的,其区别在于前者不含法定休假日,后者包含法定休假日。两者计算出来的日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前者计算出来的日工资标准高于后者计算出来的日工资标准。

计算加班费时,到底应适用哪个日工资标准呢。从规定的针对性看,劳部发[1995]226号文是比较完整对加班费管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而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仅规定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看,按劳部发[1995]226号文规定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是优于后者的;从行文时间上看,劳社部发[2008]3号文是优于劳部发[1995]226号文的。

笔者认为,计算加班费时,日工资标准应采用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进行折算,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首先,《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支付的工资是包含法定休假日的;第二,劳社部发[2008]3号文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其中包含了法定休假日,两者一脉相承。因此,计算加班费时,日工资标准应按月计薪天数折算。

以上是笔者对省内加班费计算的一些浅见。但不同地方政府规定的差异是很大的,如上海市就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首先是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如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无约定的,则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修改中的《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拟将加班费的计发基数确定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对于省内用人单位而言,当前较为稳妥可行的方法是将加班费的计发基数直接写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以确保地方规定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一致性。同时也期盼着省内工资支付立法的尽快实现,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是一种福音。

猜你喜欢

工资标准月工资加班费
公司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随意延长加班时间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农民工“月工资”的司法认定
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我国高校工资制度的变迁历史及改革趋向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