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发展中政府角色定位问题探讨
2009-12-23陈尚金柳晓明
陈尚金 柳晓明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风险投资的概念以及发达国家政府在本国风险投资中的做法,据此对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承担的角色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 退出机制 道德风险 政府角色
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它与传统的银企之间的信贷关系不同,是一种主动性的投资方式。由于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企业具有独特的扶植作用,其对一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
发达国家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角色
(一)提供法律支持
1958年美国政府推出了中小企业投资法案并建立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1980年又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法》。这些法规极大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日本的《新工业技术大纲》要求以微电子、新材料和生物工程这三大尖端技术为主,制定研究开发课题、目标及开发方针。
(二)建立政府风险投资融资体系支持民间风险投资
美国1953年就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日本除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外,还在通商产业省下设立了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对持有高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财务保证。
(三) 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
1978年美国政府将风险企业资本收益税从1970年的49%降到28%,1987年又降到20%,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收法》则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了对高技术开发投资的免税。法国政府在相关的法案中规定,风险公司从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向风险投资公司和企业提供各种无偿经济补贴。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经费的1.25%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
政府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角色分析
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风险资本力量较弱,尚未形成一种产业,风险投资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这时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担任的是主角。但随着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的直接承担风险投资是低效的,同时会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这时政府的直接参与幅度应该越来越小,将主要精力放到对风险投资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代之以发挥领导、扶植和组织的作用。
这种角色的转变是由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风险投资的风险比较大,所以在风险投资的初期,一般经济主体是不愿意进入该行业的,但由于风险投资对推动一国的技术进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政府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包括资金和人员的投入,以及整个投资过程。
政府是公共部门,只能提供有限的资金去支持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等到风险投资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主要是要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鼓励民间资本的不断投入。
因此,政府在风险投资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的政策,提高风险投资的有效需求;规范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供给渠道以及退出渠道。所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扮演的角色是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而变化的,但根本的目标都是不断将风险投资的发展推向新的高度,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现状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最先成立,以支持高科技创业为主。此后,又成立了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技术创业公司等,推动风险公司的深入发展。中央政府先后在1991年、1995年和1996年颁布了相关的措施,从政策上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92年,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成立,标志着国外风险资本开始进入我国。1998年《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政协1号案提案”提出后,风险投资受到了科技界、企业界和金融部门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并在此后几年间形成了“风险投资热”。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伤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投资者对风险投资认识不足,风险投资的初创阶段,要求投资者必须承担很高的风险,而我国公众目前对风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其次,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公司业绩普遍不佳,“官办民营”的模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运作规律,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预算软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委托代理等问题,所以运行效率低下,对于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直接投资方式受到质疑。
再次,我国目前为支持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均为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与所得税,没有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现状来看,我国成功的风险投资企业,其风险资金往往来自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而且成功后首先从国外的股票市场上市,这是我国需要政府加以反思的。
对我国风险投资中政府角色定位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证券市场
风险投资主要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产权清晰、确保利益是它的基本要求。风险资本要能“投得进,出得来”,这有赖于完善规范的证券市场。从现状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离规范还比较远,需要政府采取各种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尤其是让“中小企业板块市场”早日转化成为真正的“二板市场”,从而让更多的创业企业的资金筹措方式由以间接融资为主转向以直接融资为主。
(二)营造有利于风险企业产生的外部环境
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法》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规范工商注册登记,设立注册登记最高收费,真正降低或完全取消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企业的发展直接依赖于知识、技术的创新、传播、应用和生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学习,创造者很难得到与高风险相应的高收益。必然会影响创造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科技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风险投资运作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允许转移税务亏损,如果风险投资机构对某一风险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则应允许减免其他赢利项目的所得税以弥补损失;投资者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税;制定合理的政府采购计划,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
在法律方面,要改善现有法律中不适应风险投资的条款,进一步放宽退休金、保险金等基金进行风险投资的限制,加强风险资本在风险企业中的权益保障。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四)政府应大力培养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政府应加大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增设高新技术应用专业和风险投资课程,使学生具备多学科知识,增强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同时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及教训,建立合理的人才运用与选拔机制。
参考文献:
1.冯彬.加速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J].金融与保险,2002(10)
2.吕宏程.论政府在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的作用[J].当代经济,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