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2009-12-21黄胜开

老区建设 2009年20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外观设计

余 燕 黄胜开

[提要] 文章将从我国的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立法现状入手,采取概念解析的论证方法,结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剖析我国目前实用艺术品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我国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体系。

[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

[作者简介]余燕(1977—),女,南昌大学经济法高师班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江西南昌300013)黄胜开(1973—),男,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江西南昌300013)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我们的社会逐步步入信息社会时代,实用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立法的不健全,使得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将主要探讨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立法法律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试图从理论上找出对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最有效的法律保护模式,并期能够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的概念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作任何规定,而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由此造成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力的现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在此笔者认为所谓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文学和艺术领域内兼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独创性特征并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品。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国际上有学者认为,“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可以划上等号,如美国立法;国内也有大量学者持该相同观点。本人认为外观设计是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即其中具备新颖性的那部分。

二、我国目前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现状辨析

(一)现有法律关于实用艺术品立法模式的现状

1.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现状:1984年我国制定了专利法,明确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外观设计。1990年我国制定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故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其客体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该模式延续至今,由于这种专利法保护模式其客体需要具备新颖性的条件,这样就使一大批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既得不到专利法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也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其第 6条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 25年。美术作品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从条文可知,我国给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25年的保护,而对于国内实用艺术品则一般不给予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状: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我国对“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立法明文规定外观设计受专利法的保护,但由于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其同时可能满足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从而受到各法的保护,但各法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加以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著作权法没有对实用艺术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公约》对版权的客体规定采取的是一般性规定和非详尽性列举并用的方法。其一般性规定强调对所有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以期达到全面、立体的效果。其非详尽性列举采用了“诸如”和“以类似的方式表现的作品”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等用词,以期达到尽可能列举所有作品分类之目的,总分并用,相益得彰。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从条文表述来看,显然采用的详尽列举法,这样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品法律客体,法官也就无法用这一规定直接判定讼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而是将讼争作品比照九种类型中的一种进行判定。

2.我国国民实用艺术品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1992年的《规定》为外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该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解释,国家版权局也曾在多次批复中予以明确肯定。即《规定》所指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人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如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则对其中的艺术成分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50年。而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由《规定》加以保护,保护期限为25年。因此,对于外国实用艺术品,无论其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是否可分,在中国均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对于本国国民创作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艺术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二者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是否为其提供著作权保护,则从现行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明确的依据。

3.我国规定与国际公约相抵触

1998年国家版权局在《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复制”的请示的回复》国家版权司[1998]21号提出: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我国国民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之间有所区别。即在我国,仅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而对本国国民创作的实用艺术品以何种方式来进行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我国选择用专利法保护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则其保护期限只能享有10年,低于国际公约25年的标准;如果选择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其结果是我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享有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上50年,而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仅为创作完成后25年,这样又会导致对外国人的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专门立法的优越性和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的一类特殊客体,它不仅在世界立法上没有统一的保护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其保护的方式与侧重点也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其的法律保护的立足点也不同。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还能因其装饰性或美感特征而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在某些国家当长期使用在产品上而具备识别性特征时,还能够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从世界立法趋势言,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保护的一种趋势。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模式。英国和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法国于 1806年,英国于 1842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外观设计的专门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尽管两国都经历着专门法与版权法双重保护的困惑,德国和日本分别于 1876年和 1889年制订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如今德国和日本在整个工业世界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则体现了两国外观设计专门法的成效。

本文认为,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国际公约已经指出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保护期限而并没有强求保护的方式,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这两个条件下制定自己的专门法律,达到既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又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效果。相对而言,专门模式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其在吸收专利法和版权法合理内核基础上形成的新型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版权/工业产权传统分类的局限,使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我国在专利法将来修订过程中,宜将外观设计分离出来,另行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

[参考文献]

[1]刘瑛.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制度分析[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刘宇晖.浅析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J].科技与法律,2007,(5).

[责任编辑:徐永祥]

猜你喜欢

保护模式外观设计
猫科动物的保护色
土耳其宣布未来两年的外观设计战略规划
以色列新《外观设计法》8月7日生效
2016年英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增加55%
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被受理
超大城市的非遗保护模式探索
域外信用的立法模式对我国信用权保护的启示
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民族文化传承视域下楚雄彝族民间艺术档案保护模式研究
新农村建设导向下耕地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