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正义:公共秩序的价值之维
2009-12-21何俊武
何俊武
[摘要]政治正义事关公共权力的占有、行使和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问题。政治正义通过确保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催生公共理性、成为重叠共识,为公共秩序奠定公正性基础、合法性基础和道义基础,因而成为公共秩序的价值之维。当前,我国应当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方面着手,来实现政治正义、维护公共秩序。
[关键词)政治;正义;公共;秩序
[中图分类号]D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9)03—0034—05
政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古老现象,也是历代思想家所关注的一个永恒话题。作为一个现象,政治总是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存在,总是与公共权力的获取、运用相关联,总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全局性、关键性位置的重大问题。因此,离开了政治,公共秩序的建构便无从谈起。作为一个话题,政治总是折射出入类对良好公共生活的理想追求,而蕴涵着诸多价值。政治正义就是政治生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因而考量政治与公共秩序之关联,不妨从探讨政治正义对于公共秩序的作用着手。
一、概念界定:政治正义与公共秩序
在政治哲学看来,无论就政治制度抑或就政治生活而言,政治正义都是首要的价值。“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根本性追问就是政治正义问题。政治正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社会现实,它首先体现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和价值原则,同时又在不断地向现实挑战过程中部分地落实为社会现实”。政治正义,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政治实质正义、政治形式正义和政治程序正义三类,从结构上可以分为政治正义原则和政治正义制度两,层次,从功能上可以分为分配性的政治正义、补偿性的政治正义和交换性的政治正义三种。
在政治哲学看来,公共秩序就是指“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价值和社会控制”这四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公共秩序的作用就在于“维系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调节社会纠纷”,进而“防止社会公共生活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的不断激化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毁灭”。
二、理论解析:政治正义对公共秩序的
重要价值
具体地说,政治正义对于公共秩序建构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治正义确保公民平等与自由,奠定了公共秩序的公正性基础
政治正义是以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其主题的。社会基本制度是指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分配着公众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着社会合作中收益与成本的分派方式,从而十分深刻且自始至终地影响着公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前景,即他们的成就和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因此,社会基本制度决定了公民的平等与自由,也决定了公共秩序的公正与否。政治正义首要关注的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政治正义的核心是两大原则:“(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之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用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凭借两大原则,政治正义就能为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收益与成本的分配提供标准。
政治正义的两大原则之间是一种以词典式序列排列的关系,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确定了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表达了政治正义所追求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即保障公民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因此,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是第一位的,具有绝对性和不可补偿性,社会基本制度必须对此予以无条件地保证。然而,人们在现实中所享有的自由,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人的天资、禀赋不同,个人的财富、地位甚至机会不等,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是不同等的”。第二正义原则试图从分配结构着手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原则由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两部分构成,其中前者又优先于后者,它们在分配结构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设定了社会合作体系的一种程序正义,社会所有职务、地位和机会都均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即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这是保证每个人的平等的基本条件”。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也能籍此而获得保障。但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存在着极大悬殊的社会背景下,机会的公平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为了保证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优先性,罗尔斯又求助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贯穿于整个正义原则体系的始终,首先在分配中,一种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在政治领域中,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所能够接受的,不够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的总体系得到加强”。这样,政治正义就凭借着差别原则对社会中现存的不平等进行了限制,“首先在经济领域达到相对平等,从而达到政治领域平等的自由”。通过两大正义原则,政治正义得以使社会基本制度有效地保障公民平等与自由的实现。
政治正义确保公民享有平等与自由,有利于巩固公共秩序。这主要体现在第二正义原则所发挥的作用上。公共秩序的威胁来自多个方面,但深层次的、根本的威胁则是财富、机会和社会地位分配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导致了社会中利益格局的失衡,当失衡超过一定界限时,就会危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第二正义原则就是要解决这个不平等问题。一方面,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强调社会中的所有机会和地位,不仅要在形式上具有开放性,而且要确保所有人都有获得它们的公平机会。也就是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这样,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就有助于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不良影响,减少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差别原则要求以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最少受惠者”为基准,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进行机会和财富的分配。差别原则强调,利益的分配应首先着眼于社会中的处境最差者,然后依次上升直到天赋最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而每一个天赋较高者、较幸运者都必须通过帮助处境最差者来获益。这样,差别原则就有助于消除自然因素对分配的不良影响,为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而使社会所有人都实现地位平等创造了可能性,从而有利于缓解和消除“最少受惠者”的不满情绪。第二正义原则消除了导致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因素,开辟了实现公民平等与自由的道路,从而奠定了公共秩序的公正性基础。
(二)政治正义催生公共理性,奠定了公共秩序的合法性基础
政治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
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意指政治正义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得到公众认同的,换言之,是意味着社会合作的公共条件是在公平的前提下为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所一致同意的,他们所达成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获得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这种公平的结果也将催生出公共理陸。
公共理性表明了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是彼此共享自由而平等之公民身份的所有人都具有的理性。欲使每个人都认可同样的政治正义原则,有赖于公共证明。公共证明就是运用公共理性来说服人们在政治正义的判断上达成共识。用公共理陸来完成公共证明的过程,也即政治正义获得政治合法性的过程。尽管政治权力是以政府对合法强制力的垄断为后盾、具有强制性,但是,在民主制度下,政治权力也是为全体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作为一整体所共享的权力,具有公共性。因此,政治权力的运行应当使全体公民都能根据其自身的理性而公共地加以认可,此即政治合法性的内涵。
因为政治正义关系到“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问题,所以,政治正义凭借公共理性获得了政治合法性,也就意味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和政治秩序具备了合法性,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而政治权力的合法运行和政治秩序的确立,就标志着政治权威和公共秩序得以具备了合法性。由是观之,政治正义催生出公共理性,也就同时为公共秩序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这种合法性意味着公共秩序在公众的心目中是合理的,是可以被认同和接受的。因而合法性保证了公共秩序与公众的主观评价相一致,“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文化公理相一致”,并且是以公众的自愿合作和普遍承认为条件的。
(三)政治正义成为重叠共识,奠定了公共秩序的道义基础
在罗尔斯看来,所谓重叠共识,是指信奉不同宗教教义、哲学流派和道德理念的人们,在排除各种意见对立和分歧之后,就政治正义观念所达成的共识。受政治正义所指引的社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在该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第二,它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如何共同适合于组成一种合作系统——被人们公共地了解为、或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能满足这些原则。第三,它的公民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所以他们一般都能按照社会的基本制度行事,并把这些社会基本制度看作是公正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正义通过两个步骤,成为了公民之间的重叠共识。“第一步以对宪法的共识作结束。宪法满足政治正义的某些自由原则。……第二步才是实现重叠共识。宪法共识一旦产生,政治团体必然会进入政治讨论的公共论坛,并诉请那些与自己拥有不同综合学说的团体。这一事实使这些团体跳出自身观点较狭隘的圈子并发展出一些政治观念,根据这些观念他们能够向更广泛的公众解释并证明自己所选择的政策,以便形成多数。做到这一点后,他们便导向形成正义的政治观念。”
重叠共识主要有三大功能。一为描述性功能。重叠共识描述人们的重叠共识来自何处、究竟是何物,揭示出那些信奉不同宗教、哲学和道德的人们,不可能在所有事物上都达成共识,他们的共识只能限于政治正义方面,这是一种交叉性的共识。二是解释性功能。重叠共识解释了多元化的民主社会是如何实现稳定和统一的,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使政治正义成为全社会的重叠共识。三是规范性功能。重叠共识力图说明其他各种不同的学说和所有理性的公民必须接受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这种理性说服工作其实也是重叠共识的重构工作。
从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来看,它的形成证实了“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这样,重叠共识自然就是以政治正义观念为中心的。政治正义观念“本身是一种道德观念,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确认的,包括社会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解释”。政治正义观念认为所有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具备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些能力帮助公民培养了众多能在公共生活中发挥合作功能的政治美德,“如合乎理性和公平感,和解精神和履行公共的公民职责之义务的意志等等”。“当这些美德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并维护了该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时候,它们就构成了一种重大的公共善”。正是依靠这种公共善,政治正义的价值才得以压倒其他一切有可能同它相冲突的社会价值,公共秩序才能“成为有理由、有根据和有价值的存在呈现在人们的共同意识之中”。而“有理由才可能被理解,有根据才可能被视为正当,有价值才可能被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正义在变成重叠共识的过程中,也就同时为公共秩序赋予了价值,奠定了道义基础。
三、现实思考:实现政治正义、维护
公共秩序的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转变的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改革事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中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利益关系和贫富差距的显性化都表现出日趋明显的势头。随之而来的,将会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和无序。形形色色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观,互相碰撞、冲突,令人无所适从,难免会使得部分人出现信念动摇、信仰危机、思想困惑、行动盲目等问题。所有这些,加上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人口众多却资源稀缺、地域辽阔且发展失衡,这一切都严重威胁了我国公共秩序的稳定。而政治正义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又具有极大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着眼于现实并展望未来,我们应采取以下途径来实现政治正义,为公共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各项制度建设要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逐步推进,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已是大势所趋。制度创新合理与否,首先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即制度在建立时是否具有正义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正义的属性”。这种正义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制度所蕴涵的价值和目标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二是制度的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各项制度在建设与创新的过程中均要能体现出政治正义的精神实质。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在创立法律制度体系过程中,始终将恰当的正义观念作为一项立法原则贯穿于法律和制度创制的全过程;在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上,将制度从抽象的实质正义转化为具体的程序正义,使之有利于形成形式正义;在制度创新与法制创设过程中要能够准确反映民意,遵循民主的决策程序”。
比如,利益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应能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必然导致优胜劣汰,产生贫富分化及社会不公平问题,危及部分人的生存需要,造成社会不稳定,威胁到公共秩序。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利益保障制度,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过窄、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尚未惠及占全国人口
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因而难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当通过利益保障制度的创新,逐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保障制度,使得“每个社会成员,在需要时能获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又如,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应能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作为国民收入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公共财政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财政,体现出公平原则,而不再充当“吃饭型财政”、“建设型财政”的角色。公共财政的这种公平性主要从两方面的创新来实现。其一,公共财政“要扩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使全国各地区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接近,保证地区之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均衡发展”。特别地,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项目投资等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和政策倾斜,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共事业和资源开发,加快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缩短区域、阶层和群体间的贫富差距”。其二,对于因各种原因而陷于贫困的“最少受惠者”,公共财政除了为他们提供生存保障使其衣食无忧,还应通过各种途径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与培训、重新就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机会和条件,使他们能够自我发展、脱贫致富,而共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样就会尽可能地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平感、被剥夺感以及对政府、社会的不满,巩固并扩大公共秩序的公正性基础和合法性基础。
再如,政治参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应能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的发展现状客观上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扩大政治参与的要求,不利于公共秩序的稳定。为此,国家应通过政治参与制度的创新来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一要求。一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代议作用,保证公众的利益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及时全面的传递和表达。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代言作用。我国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在政治生活中,应通过这些社会组织的参与来实现公共决策的“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广泛磋商,以利于更好地沟通、协商、整合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度执行过程要符合政治正义的要求
“制度本身只是一套正式的规范体系,只是社会所期望的观念性的可能力量,它要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就必须付诸实施”。因此,要维护公共秩序,就必须按照政治正义的要求,来执行各项既定的制度与规则。其一,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和公众的受托人,政府在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时,应当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确保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等,确保竞争起点的平等性,而决不允许不公平发生在起跑线上。其二,政府对于公众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与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样,既能满足其合理的利益要求,调动了其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又能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增加社会财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谓是一举两得。其三,政府对于那些通过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欺行霸市、巧取豪夺等不法途径取得的非法收入与财产,应当坚决予以依法取缔。这样就保证了收入与财产取得的合法性基础,满足了政治正义的要求,奠定了公共秩序的公平基石。
总之,正是缘自政治正义对于公共秩序的重大意义和价值,我们才应当在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的过程中,始终注重政治正义的实现、维护和发展,藉此奠定公共秩序的价值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