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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版物呈缴本制度完善初探

2009-12-17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立法出版物

杜 涛

关键词:呈缴本制度;出版物;立法

摘 要:我国现行出版物呈缴本制度存在着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缺陷。对出版物呈缴本制度进行立法,加强呈缴本体制建设,强化呈缴本体系合理化建设,是促进和完善我国出版物呈缴本制度法制化建设的必经之路。

中图分类号:G25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4-0105-03

1 出版物呈缴本的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出版物呈缴本制度源于1537年12月28日法国瓦罗亚王朝国王法兰西斯一世签发的《蒙彼利埃法》。出版物呈缴本制度此后逐渐在世界许多国家建立起来。

1916年,北京政府教育部以法令形式确定北平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及其前身京师图书馆正式接受国内出版物的呈缴本,现代出版物呈缴本制度从此在中国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作为一种制度正式确立并发展起来。这种法定呈缴本本身确立了出版物呈缴的公益性原则,使得公共图书馆和相关专业图书馆能够成为出版物呈缴本的主要法定接受者,享有获取呈缴本出版物的特权。同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为出版物呈缴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言论、出版、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颁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每种书刊出版后,应向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及国立图书馆送缴样本”。这些为我国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建立赋予了立法和政策的依据,为其实施提供了根本保障。

2 出版物呈缴本的相关法规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呈缴本的现行有效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现行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等。此外,与之相关的还有部分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如《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法规为出版物呈缴本构筑了纷繁复杂的环境,对出版物呈缴本事业起着支撑、规范、强化、约束甚至限制等多种作用。

3 出版物呈缴本的法定内容

3.1 呈缴本的主体与客体

出版物呈缴本包含呈缴与接受两个方面。呈缴出版物的各类出版社是主体,按照规定免费义务向有关单位呈缴正式出版物。接收呈缴本出版物的是客体,其成员多元化,主要包括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如新闻出版署、省市出版局;国家有关部委情报司(所);中宣部出版局;国家图书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图书馆等各级公共图书馆,以及中国版本图书馆等专业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担当着收集、继承、保存、开发和利用我国文献资源的主要职责,成为出版物呈缴本制度的最为重要的客体。

3.2 呈缴本的目的与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版物呈缴本的目的和功能不断地扩展。现在出版物呈缴本除主要用于图书馆及有关单位完整地收藏本国或本地区的出版物、妥善保存文化遗产、迅速通报文献出版情况、编制国家和地方性出版物目录外,还用于补充馆藏、提供阅览、对外交流以及主管机构的年度核验、内容审查、登记存档、宏观调控等。因此,出版物呈缴本对于出版业、出版管理、出版物发行业、图书馆业等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3 呈缴本的种类与数量

目前,呈缴本的种类主要有国内正式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等,除此之外,中国版本图书馆还收缴图片、画册、卷轴、连环画、年历、挂历、明信片、碑帖、拓片、乐谱、地图、中小学课本、教学挂图、低幼读物、技术标准、影印古籍、盲人读物等出版物,品种多、版本全,可谓无所不包。非正式出版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因此呈缴本量很少,以单位或个人捐赠为主。在线网络出版物目前尚未纳入呈缴本范围。呈缴本数量方面,一般要求为1-2份,用于补充馆藏、提供阅览、对外交流等需要,有关图书馆对纸质出版物呈缴本数量要求有所增加。

3.4 呈缴本的方式与时限

出版物呈缴本由出版社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地向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寄送。出版物未能及时呈缴时,接受出版物呈缴本的单位也常常予以征集或催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图书馆开始出资购买应缴出版物。呈缴本时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规定出版物出版3日内即予呈缴,现在一般规定为出版后30日内呈缴。

3.5 呈缴本的义务与责任

出版物呈缴本是一种国际惯例,出版物单位义不容辞,有关法规对此已作明确规定。不管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出版物呈缴本已成为出版业的自觉行为。同时,出版物呈缴单位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对于未履行呈缴义务者,规定有多种弥补或处罚措施,如催缴、补缴、通报批评、限期呈缴等,严重的将核减或停止配给书号、刊号、音管号以及罚款等。

4 现行出版物呈缴本法规的不足

从整体上说,出版物呈缴不能说“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不过,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呈缴规章中,一直没有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呈缴本”一词,而是使用“样书”的概念。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稿)》依然是这样。

4.1 法律效力不够,执行情况堪忧

由于适用的法规结构不合理,缺乏能够统驭新闻出版业、信息业、图书馆业等相关行业的国家出版物呈缴本法,使得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先天不足。这些文件除了对本系统新闻出版业具有直接的、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外,对于其他行业则难以起到主导作用。例如,网络出版至今未能制定相应法规予以呈缴。再如,现行地方性图书馆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出版物呈缴本,但少数出版社从不呈缴,地方性图书馆只能催缴、联系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其呈缴甚至出资购买,其公益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中国版本图书馆虽然是新闻出版署的直属机构,按规定正式出版物都须呈缴,但迟缴、缺缴、漏缴、少缴、不缴等情况还是经常发生,每年都有部分出版物未能入库。

国家图书馆情况则更严重,现在我国近三百家音像出版社中仅十几家呈缴,国家图书馆音像资料馆每年少征缴两万三千余种音像出版物。2001年全国出版图书十五万余种,国家图书馆征缴的仅十一万余种,征缴率约为73%。出版的九千余种期刊,有55%不呈缴或呈缴本不完整,报纸近80%不缴。针对这种情况,新闻出版署多次下文,敦促有关出版社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呈缴出版物,但收效甚微。因此,缺乏国家法律和现有法规效力不足,成为制约我国出版物呈缴本事业顺利发展的瓶颈。

4.2 法规结构不合理,细节有待商榷

从我国出版物呈缴本法规构成上来看,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对滞后且不完善,未成体系;其他法规只起间接的、辅助性的作用。缺乏国家出版物呈缴本法是最大的缺陷,与我国作为世界出版大国的地位极为不相称。据统计,我国每年出版图书二十余万种,期刊九千余种,电子、音像制品数万种,其他非正式出版物更是不计其数。由于法制结构的不合理,致使每年有大量出版物不能依法呈缴,造成文献资源严重流失。

4.3 法规覆盖面不广,资源流失严重

我国目前法定的呈缴本出版物主要限于正式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电子和音像出版物,其他一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出版物则很少或不予征缴,网络在线出版物等新型出版物有关法规尚未涉及,从而造成出版物呈缴本的法定缺失。与之比较,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发达国家图书馆则几乎将所有可以得到的出版物都纳入征缴之列。因此,我国的出版物呈缴本法规应该扩大呈缴本的种类与数量,以充分保护我国的文化资源。

4.4 呈缴权益未得到保障,缴送过程衔接不合理

我国出版物呈缴本法规一大明显缺陷是未规定呈缴本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只规定了其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许多出版社不愿依法呈缴的重要原因。这种呈缴本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很不科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具体说,呈缴本者合法权益包括:有关法规规定出版物呈缴本接受单位偏多,直接增加了呈缴本单位的负担;不少出版物呈缴后,接收单位没有反馈处理情况,包括呈缴本出版物是否收到,是否公示,入藏、利用和审查意见等。传统的出版物呈缴本制度,出版单位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几乎没有发言权。

4.5 呈缴本与征集的概念混乱

依据传统与惯例,呈缴本针对正式出版物,征集针对非正式出版物。呈缴本是出版单位主动地、自觉地依法免费地提供出版物,体现的是一种义务与责任;征集则是图书馆等单位主动地向出版单位免费索取出版物,且多为非正式出版物,出版单位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几乎不具有法定义务。目前,有关呈缴本法规中多使用“征集”这一概念,使呈缴本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发生混淆与错位,直接影响了呈缴本工作正常进行。

5 出版物呈缴本法制建设措施

5.1 尽快制定国家出版物呈缴本法

许多国家都制订了本国的出版物呈缴本法,并且能够根据出版形势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订调整,使出版物呈缴本处于健康发展状态。鉴于出版物呈缴制度的现状,制订国家出版物呈缴本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保障我国出版物呈缴本事业成为当务之急。

5.2 加强出版物呈缴本的体制建设

目前与出版物呈缴有关的新闻出版业、信息产业、图书馆业等行业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联系,成为制约出版物呈缴本的又一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行业部门增减分合频繁,原先隶属于文化部的新闻出版署几经变化,现已成为与文化部平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图书馆又分属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门。这种松散的局面不利于呈缴本事业的发展,加强行业合作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证明,出版物呈缴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领导,比如成立国务院出版物呈缴本领导小组,来统筹相关部委工作等。

5.3 强化出版物呈缴本的执法

由于体制松散和法规效力不足等原因,目前出版物呈缴执法力度不够,即便是新闻出版行业内的出版物也不能正常呈缴,造成大量出版物缺缴,文献资源流失严重。首先,应加强宣传,使出版单位知道呈缴出版物是法定的义务,必须执行,鼓励自愿呈缴。其次,对违规者给予必要的处罚。出版单位呈缴情况,应列为出版单位考核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呈缴或不呈缴的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标准书号、年检时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罚款。同时,采用技术方法进行监控。如为提高图书样本征集率,中国版本图书馆于2004年初利用出版社一年内分配的ISBN流水号,与收到的样书进行比较,进而生成了各个出版社呈缴本情况的统计表。当然,“将出版物呈缴规定为出版业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是最为科学合理的方法。

5.4 合理征缴与科学利用

基于呈缴本成本的考虑,有关法规应酌减出版物呈缴机关和部门数量,如呈缴给新闻出版主管机构的出版物在审查完毕后,可以移交国家或省(直辖市)公共图书馆。国外许多国家只规定国家图书馆等个别机构接收呈缴本出版物,从而充分保障了出版商的经济利益。

目前,充分利用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的地位与功能,保存出版物版本,编制国家出版物目录,将其书目信息与有关机构和图书馆实行共享。在出版单位依法呈缴的同时,还应及时征集,必要时可部分购买。对于入馆的呈缴本,在充分考虑出版单位利益和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展呈,在保障呈缴双方合法权利和所需义务的范围内达到最大的开发利用。与此同时给予积极配合呈缴的单位和个人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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