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信息传播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协调
2009-12-17张佩
张 佩
关键词:博客;著作权;著作权法
摘 要:博客在受到网络用户青睐和被日益广泛普及的同时,其背后的商业价值逐渐显现,围绕其权利与利益的较量趋向激烈。解决博客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提高博客服务网站保护博客著作权的自律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著作权法规。
中图分类号:G250.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4-0093-02
“博客”(Blog)是个人或组织将其思想和知识即时发布并按时间顺序排列,以便为广大的网络用户传递实时信息、提供知识交流环境的一种知识组织与管理的服务机制。对博客信息传播过程进行分析不难得出,博客实现了多重传播效果,即横跨传播、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三种类型。同时,传播博客信息的动机与外部环境的挤压、内心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几方面的因素有关。这就必然触及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既有法律制度规则,引发相关著作权益的纠纷与博弈,并且日渐成为新技术背景下于利益平衡框架内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热点。
1 博客创作传播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1.1 博客的创作及其作品类型分析
在我国,“博客著作权”的概念首次提出于2006年3月15日发生的后来被称为我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的“秦涛诉搜狐案”,然而博客是否享有著作权及其归属却是利益纷争的核心所在。有学者强调,衡量博客知识渊博的标准就是他们的奉献程度,从不计较名利报酬也不以赚钱为目的,博客没有利润动机,只有奉献动机。还有学者认为,将传统著作权制度搬到博客世界,那只能是一种灾难。因为博客的动力是展示和分享,在广泛的分享中实现博客的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依赖于死板的保护措施而给予的法律救济。但是,博客是个性化思想的表达,不乏创造性,而且博客内容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得到复制,因此按照著作权法原理,博客享有著作权无疑。事实上,承认博客的原始著作权也是博客服务商(BSP)的普遍认识。至于博客的作品类型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论,目前似应归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款对作品类型的概括性规定之中。
1.2 博客著作权转移方式的适用性
既然博客享有著作权,那么按照著作权法原理,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直接创作了“博客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著作权继受人。除博客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博客的使用都应事先取得许可,以实现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的转移(transfer),是指著作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永久或暂时地脱离作者,转移给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来行使,其方式包括继承、承受、转让(assign)、许可(license)等。现在的问题是传统授权方式的局限性极大地制约了授权的质量和效率,在授权不能的情况下,出现在多种违规使用博客的情形。比如,未经授权的转载、摘编。又比如,未经授权的超文本链接。有学者说:博客的未来在于使自己成为一种发掘网络无限链接能量的源泉。然而,如果链接设置不当,则可能发生著作权纠纷。比如,秦涛诉搜狐案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秦涛在新浪申请了博客,而搜狐非经授权地链接了他的文章。
1.3 博客服务商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BSP是博客主思想和智慧成果得以传播的平台,没有BSP的支持,就无所谓博客。因此,BSP基于为博客提供具体管理、技术维护和空间寄存等服务,理应从中分得较大利益。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BSP在其事先拟定的博客条款(得到博客确认前不能称为博客合同)中大都采取了否认或者弱化博客主权益的做法。比如,条款或者不适当地加大己方享有的权利,或者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出现对博客主的罚款或者罚金等内容,或者限制博客主享有的法律利益,或者有意加重博客主的义务,或者压低博客主应该得到的经济收入等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都规定,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格式条款制订者法律义务与责任的合同内容无效。因此,对于不同的“博客协议”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其合法性。
2 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2.1 利益平衡是协调冲突的立足点
在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是永恒的主题。利益平衡思想的本质是希望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并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共存与共荣。无论是博客主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矛盾,还是博客主同网站之间的冲突,或者网站和最终用户之间的纠葛,都起因于利益的不平衡。从博客主来讲,因为向博客网站提供了创作内容,应当分享由此创造的财富,而不能以其地位的弱势来否定其得到报酬的法定资格。当然,BSP基于为博客的储存、传播提供了技术与服务,支出了维持博客运行的成本,亦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激励。解决博客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博客主的利益不能被忽视,如果不能保护博客主的权益,那么博客的发展就会失去不少动力。另一方面,网站的邻接权理应得到维护。如果否定网站的邻接权益,可能连网站本身的维持都成问题,更谈不上为博客服务了,更无所谓博客。现在需要在博客主和博客网站及其他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关系中找到一个恰当的支点,这个支点的确定与维持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外,还需要采取自律、自我保护和开展版权普及教育等措施。
2.2 博客服务网站要加强自律性
提高BSP保护博客著作权的自律性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博客主与BSP的权利是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甚至是部分重叠不能分开的,其中一方权利的实现都要以对方权利的实现为基础,损害对方的权利,也必会损害己方的权利,使自己得不偿失。所以,BSP应充分认识到其与博客主之间是同生、共灭的战略伙伴关系,而不是敌友关系。BSP只有提高保护博客主权利的自律性,采取切实可行的自律对策,使博客主能从其辛勤的创作中得到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激励,才能最终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上,如果BSP守法经营,就会提高广告商、产品开发商、销售商的信任度,降低投入风险,相应地提高了BSP的经营业绩。如果BSP经常置于著作权纠葛等法律事务之中,甚或受到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管理等执法部门的处罚,那么广告商、产品开发商、销售商等就不会在这些BSP上做广告,网站的经营业绩也必然要下降。“博客不是法律盲区”,开博客的BSP必须遵守有关经营法规,博客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SP要建立博客著作权管理规范,要构筑行业性的博客公约。BSP自律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承认博客主的获酬权,对博客的利益分享可以依靠双方缔结契约来协调,这是BSP使自己行为合法化的十分重要的方面。此外,BSP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博客著作权,以防止未经许可的对博客作品的修改、复制与传播,并使计费、认证、收费、报帐等环节变得精确与清晰。
2.3 进一步健全完善著作权法规
现行著作权尽管可以适用于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但是还有不完善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创新。其一,重构合理使用制度。现行法律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得较窄,而且适用的目的要求严格,这对以“思想共享”为特征的博客的优势彰显不利。其二,赋予默示许可适度的合法性,以解决博客使用授权不能的问题。其三,拓展法定许可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除合理使用情形外,对于没有著作权声明的博客,网站、报刊等传统媒体与其他最终用户可以不经许可转载、摘编,但是要按法定标准支付使用费,就可以使博客主因其创作活动而得到经济回报,也满足了社会对博客使用的需求。其四,进一步规范格式合同。按有关格式条款和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规范不失为解决博客授权难题的好办法。但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的公平性、合理性,保障博客主的权利,应该从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监督措施等方面对“博客协议”作出科学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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