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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赢得关键步骤

2009-12-07

WTO经济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世贸组织专家组

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于8月作出裁决。从总体来看,这份长达469页的报告得出的结论对中方不利,该报告部分采纳了美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中国出版物进口和分销制度违反了其入世承诺,建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敦促中方调整国内政策,使之与其对世贸组织承诺的义务一致。

美国于2007年提起WTO诉讼,起诉中国只允许中国国有企业进口外国图书(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家用音像制品、唱片、用于影院发行的电影,并且对中国国内经销商分销此类出版物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在《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将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和范围,以便人世三年内(即截止到2004年12月),使所有中国企业均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然而,该条款的成立必须保证在“以符合《WTO协定》方式,不损害中国的管理贸易权利”基础上。同时,中国还承诺“根据贸易权的规定,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认定,中国的多项贸易限制措施违反了在《人世协定书》中所做的承诺,并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国民待遇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民待遇条款相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WTO成员对待其他国家货物、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给予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货物、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

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被认为“高门槛”

中国针对美国的起诉进行了辩护,使用“以符合《WTO协定》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力,对音像制品和纸质出版物实施了进口限制。此外,中国的媒体审查制度,或者说是“内容审核机制”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共道德,因而选择了在一定筛选范围内且‘地理位置适宜的进口商,这些进口企业应当组织结构合理,且拥有可靠、具有竞争力和精干的员工。中国强调,虽然该措施被专家组认定违规,但符合中国所采用的公共道德高标准,该标准包括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的例外条款中。

中国广泛认为,内容审查机制对于维护民族价值观是必要的,并且设立审查门槛也是必需的。但不论是对中国维护公共道德的程度,还是对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中国予以管理的权力,美国均未持异议。其诉讼针对的是中国为达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方式。

具体来讲,美国坚持认为,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中国采取的措施是不必要的,并且违背了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即WTO成员不得歧视性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方式采取措施。美国宣称,中国可以采取那些可行的、减少贸易限制的和符合WTO协定的贸易措施,但目前的措施却构成了“强制的、非公平歧视性的”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做法。美国尤其对内容审核机制进行了抨击,称有效的审核机制并不要求垄断进口,而审查制度可以和进口权脱钩,使私营公司和外国公司都可以涉足这些商业活动。

通过检验“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的必要性,专家组对那些有助于维护公共道德目标措施的可能性进行了彻底分析,作出了总结。专家组同意美国的意见,认为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可以采取其他适宜的选择措施。专家组采用了美国建议,中国政府与其赋予国有进口公司初步审核内容职能,倒不如对内容审核机制全权负责。对此,专家组特别表示:“如果中国政府是内容审核的唯一责任方,这将确保含有严禁内容的货物不会进口到中国。”另外,专家组还表示,“美国的建议将不会造成任何对进口权的限制,因此它不会带来任何贸易权限制所产生的对进口的负面作用。”

其中至少有一项“合理的、符合wTO规定的可选措施”是存在的,这使得专家组得出结论,即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当前的进口限制措施是不适当的。

第二十条规定适用范围仍不清晰

由于专家组发现这些措施不仅违背了“关贸总协定”条款内容,也违背了中国《入世协定书》相关条款,这引起了第二十条是否适用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其他协定这一颇具争议性的问题。然而,依据常设上诉机构在美国海关保税指示中的做法——“在论证的基础上,先审查所讨论的措施在第二十条规定中是否适当的,而非对第十条规定是否适用提出疑问”(段落7.740),专家组避开了在这一争议性问题上做出决断,使得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未能明晰。

新闻链接

中方已就世贸组织美中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裁决提出上诉

9月22日,中方就世贸组织专家组先前公布的对美中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要求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据中国常驻日内瓦世贸组织代表团透露,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原定22日开会通过专家组对此案的裁决结果,但由于中方提出上诉,这次会议被取消。

在中方提出上诉后,由7名成员组成的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将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为两到三个月。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者推翻专家组的裁决结果。

8月13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中方对专家组未能驳回美方有关诉求感到遗憾。姚坚同时称,中方对专家组支持中方的核心关注表示赞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义务。国外出版物、电影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是十分畅通的。

不少媒体把本次裁决解读为“世贸组织判定美方胜诉”,对此,凤凰卫视评论员鲁韬指出,不少媒体的这种舆论导向实际上很有误导性。一方面,专家组的报告认定中国规定美国音像制品、图书、杂志等必须经由指定国营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另一方面,也认为中国针对美国电影的发行措施(例如数量限制为大约20部并要由指定院线播放等)并无不可。另外,专家组也没有对中国的文化审查制度作出裁决。鲁韬认为,这份裁决报告至多只能定性为“总体上有利于美国”。

由于此次裁定并非最终结果,因此中方还有上诉机会。终裁将由争端解决机构在三个月内做出。有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决定上诉,中方不宜再将阐述重点放在事实层面,而要从WTO规则角度出发,发现并强调专家组所下结论的不符之处。

不过,从历史上看,终裁否定专家组报告的案例极为少见。一旦终裁仍对中国不利,美方将有权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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