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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令中国名牌收益大增

2009-12-07刘红春万怡挺

WTO经济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龙井黄酒绍兴

刘红春 万怡挺 李 可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在国内外的产品上被广为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可以突出地显示出产品因原产地不同而具有的特殊品质,因而地理标志的使用可以使商品负有特殊的价值,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质检总局科技司与商务部世贸司有关工作人员赴浙江绍兴市和杭州市对当地地理标志保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利益情况进行了调研。

“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飙升

浙江省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大省,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数量多,还具有典型代表性,其中包括最早获得地理标志(时为原产地域保护商品)的“绍兴黄酒”以及著名的茶叶类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等。

当地政府的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推动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地理标志保护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以“绍兴黄酒”为例,目前绍兴共有黄酒生产企业86家,准许使用“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企业共有15家,地理标志的使用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加了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在国内市场上,“绍兴黄酒”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除了江浙沪等传统销售地区,还得到了北京、四川、东北等地区消费者的认可,在国际市场上,以主要出口地日本为例,在对绍兴酒实施保护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的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由80%降为25%,绍兴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则由20%上升至70%,目前已占到90%左右的市场份额。地理标志的使用极大促进了绍兴黄酒的出口,提高了绍兴黄酒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和份额。

“西湖龙井”收益大增

“西湖龙井”在申请成为地理标志之前,由于鱼目混珠的假冒现象严重,一度被消费者认为是通用名称。自2001年使用地理标志以来,当地政府、行业协会及生产企业上通下达,从供给和销售两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向茶农普及地理标志知识,制定严格的收购标准,逐渐使茶农由抵制地理标志到接受、认可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加大“西湖龙井”的社会宣传力度,大力打击假冒行为,采取直营店的销售方式,提高产品形象。

通过努力,“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产品销售量逐年上升,企业和茶农收益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仅2007年每亩收益较2000年就增加了90.9%,促进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绍兴黄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使用还带动了旅游、生态农业及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满足地理标志产品的高要求,绍兴、杭州等通过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方式生产相关原料,满足产品需求。杭州、绍兴两地区还大力推广“茶文化”、“酒文化”,杭州每年举办“西湖茶文化博览会”,绍兴市则兴建了“中国黄酒博物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

企业轻标志、重商标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质检、工商、农业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给企业造成困扰。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质检、工商、农业三套体系并存的现象依然是给申请企业造成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

地理标志在我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企业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不足,面对三套体系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只申请一家担心保护力度不够,同时申请又会导致成本过高,增加了申请的复杂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侵权行为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绍兴黄酒和西湖龙井在市场上都拥有较高的声誉,遭受的侵权现象也较为严重。尽管通过政府、行会、企业等各方联手打击,侵权现象已有所缓解,但新兴的网络侵权现象如抢注域名等正在凸显,给企业带来不同层面的压力。

此外,一些出口的地理标志产品还遭遇了国际市场层面的侵权,如日本的黄酒经销商已在日本注册了“绍兴黄酒”、“花雕”、“绍兴酒物语”等商标,绍兴黄酒产业协会与其多次协商未果,但由于强制性的地理标志国际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尚未完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日本目前仍不愿承认我国地理标志,这为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埋下了隐患。

第三,企业轻地理标志、重商标现象较严重。目前由于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程度不够,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的多个企业缺乏形成合力的意识,即便拥有地理标志,也并未大力推广、宣传,而是在自家商标身上下大力气,而行业协会由于资金、力量有限,在推广、宣传、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往往力不从心。

中国需加大地理标志推介力度

通过此次调研,结合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第一,强调质量,质量是地理标志的生命,也是市场认可和信誉度的源泉,只有确保优质特质,才能增强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

第二,强调宣传,地理标志在我国起步较晚,宣传十分重要,既要帮助地方政府与企业了解地理标志,也要增加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与认可。同时,要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对外宣传,作为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目前产品在国际上知名度仍不高,需要加大推介力度。

第三,强调保护,关键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会,要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来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采用直营销售方式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使消费者增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打击假冒侵权产品,从而有利于企业从地理标志保护中真正获益,促使企业自发维护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良性循环。

新闻链接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达到了与有关国际规则相适应的水平。自1995年至2006年5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除“西湖龙井”、“绍兴黄酒”外,还有“库尔勒香梨”、“琼中绿橙”、“新都抽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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