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反思我国教师资格的时效性
2009-11-26刘平秀
刘平秀
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开始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中没有关于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鉴定的内容,只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只是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凡是一次性地通过了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者,只要不触犯以上两条规定,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教师资格应否维持终身制?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和改进过程中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借鉴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探讨我国教师资格证的时效,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有力保证。
一、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导入
进入21世纪后,日本教育面临各种危机,日本人民对教育、教师的信任感发生了动摇,对教师资格制度的作用产生了怀疑。为此,近年来,日本政府为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教育,满足人民对教育日益高涨的要求,在全国展开了关于教师教育改革和教师资格更新制导人问题的大讨论。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教员养成部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10月21日的审议报告中,肯定了导入教师资格更新制(简称更新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更新制的具体设计方案。
1教师资格证每10年更新一次,淘汰不合格教师
2006年7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咨询报告“关于今后教师培养资格证书制度”中指出,改革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使之成为贯穿教师整个职业生涯的、保障教师所必要的资质的证书制度。并提出了具体措施。2007年2月,日本文部科学省制订了教师资格“许可更新制”法案,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10年,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证书更新期限前2年内接受30小时的资格更新讲习,讲习包括事例研究、教案制作、模拟教学等,且必须是由国家认定的、由大学或教育委员会与大学合作举办的讲习,不能满足更新要求的资格证书失效。在职教师的资格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但也有义务每10年接受同样的讲习,不能结业者证书失效。出台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首先,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教育对象的需要,促使在职教师不断进修,克服教师职业倦怠,培养有魅力、值得尊敬的教师;其次,加大排除不合格教师的力度。因为日本现行教师制度对于教师身份过分保护,对不合格教师的处理限制太多,难以将不合格教师排除出教师队伍。此外,试图通过资格更新淘汰大量的持有资格证书但并不从事教师职业的“证书教师”,并通过淘汰“证书教师”间接淘汰一些大学(特别是一些私立大学)教育质量低下且乱发资格证书的教师教育课程,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及其专业性。
2教师评价标准更偏向实际能力
2002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指出。今后学校要通过明确责任来取得社会的信任,而支撑这种学校建设的根本在于教师。所以,在严肃对待一部分不合格教师的同时。要在相对封闭的学校组织、教师队伍中酝酿正面意义上的紧张感,通过准确评价教师的工作实绩。提高多数教师的士气和专业性,是建设“被信任学校”的必由之路。审议会还提出了实现学校“说明责任”的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学校评价体系和实施新的教师评价体系。日本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提出“建立教师努力能够得到回报的评价体制”的建议,日本文部科学省确定2005年开始完全实施新的人事考核制度。2008年初,教育再生会议再次强调“实施反映家长、学生意见的教师评价”,“对公立学校的优秀教师,在工资、晋升、津贴方面予以优待”;“明确教学能力不足教师的认定基准,对无法改善的予以清退,在公立学校教师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如:东京在2000年就已经开始实施“能力开发型”的教职员人事考核制度,考核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教师通过与校长、教头(协助校长处理学校事务,通常主管教学)面谈设定自我目标;其二。教师根据自我设定目标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自我评价的“自我申告”;其三,校方对教师职务履行的成果以及执行过程的努力情况进行业绩评价。通过引进自我目标设定、“自我申告”,避免了使这种评价成为单纯的上对下的单方向的评价,而力图使之成为一种学校管理层与教师双向互动的过程。同时,校长、教头等学校管理层可以对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帮助,并且可以要求教师进行相应的研修和自我提高,并给予适当的待遇。希望通过这种“能力开发型”的人事考核制度提高教师的资质,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士气,实现人尽其才的人事安排,为学校组织增添活力。
导入更新制,在师资培养上加强了实践能力和资质能力的培养。提高了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能切实地抓好教师的上岗关。在教师资格证书上设置有效期限,能改变教师对工作的认识,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学习进修,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技能,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设置更新条件,能使具有较长教龄的教师获取最新知识的更新,同时,剔除部分不合格教师。因此,总体来说,更新制的导入将全面提高教师的素养,并减少不合格的教师人数,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我国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没有关于有效期限的规定,实际上只要不触犯刑律,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严重情节,资格证书就终身有效。应该看到,教师资格终身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是稳定教师队伍的有力保障。尽管资格终身制不等于聘任终身制,有资格不见得不会被解聘,但毕竟还可以凭资格再谋职位。同时,它还使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价值。对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来说,即使现在当不成或不想当教师,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谋职,不必担心时间久了证书失效。因此,资格终身有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尽管教师职位有限,但教师资格证书是许多人希望拿到的。并以此为荣。教师资格终身制还有具体操作上的便利,每个人只要一次认定资格即可,不需要再反复认证,从而简化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节省了一定的开支。正因为如此,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不宜也不大可能在资格认定的后续工作上一步到位。但是,从全面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教育实际,特别是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弊端明显大于积极作用。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主要弊端至少有两点:第一,忽略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教师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别是现代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对教育需求日新月异,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教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结构,改进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教师的资格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认定的内容体现时代特色:这也是许多发展性职业所共同的要求。如果一旦获得教师资
格便终身有效的话,必然与逐步发展的教师资格差距越来越大而又无法调整,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一部分教师在失去有效激励和必要监督后,存在熬年头和混职称的思想,教师的自我价值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体现,自然谈不上“乐教”,相反,还易滋生教师职业道德败坏的问题。
第二,“资格证书”与执教资格未能真正挂钩,不利于在教师队伍中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如对获得资格证书却长期不任教或任过教又转换其他职业的人,明明已经不会而且不适合再当老师了,也无法吊销他们的证书,造成持证者与实际执教者人数的显著不对称,影响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已是明显不适合再做教师的人,例如身体或心理难以康复的病变、性格品行的严重缺陷、不可逆转的职业懈怠以及影响恶劣的不良嗜好等,只要问题没有达到现行法规关于撤销教师资格的严重程度,就无法吊销资格。学校也许可以把他解聘,但不能防止他应聘到别的学校,继续造成损害。
三、完善我国教师职业资格时效性的措施
借鉴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实践,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已势在必行。
1实行全国统一教师资格考试,提高全体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质量
随着教师的合法权益日益得到法律保障,人们越来越关注教师履行义务的表现。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社会上拥有高学历的人越来越多,社会对教育质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和教学质量与水平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教师队伍整体状况的不断改善,教师入职门槛的标准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提高。现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中只有普通话、教育学、心理学,而由于笔试的原因,教育学、心理学也只停留在了解层面,根本谈不上掌握和运用;由于对面试和试讲缺乏一定的指导标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本意是让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申请者对教师职业的认识。因此,建议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把好人口关,不断规范和提高教师入职门槛标准,采取公正的遴选机制,进一步提高对教师综合素养等各方面能力的要求,争取将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教师队伍中来。该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教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认定合格的人员,由教育部授予教师资格证。2、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每年报名、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师范教育司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如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承办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教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工作,以及每年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2确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时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5~10年重新认定一次教师资格,打破教师职业“终身制”,建立促使教师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保证教师的终身发展。现代教师专业化理论认为,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而终身制意味着教师一旦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便没有了任何约束力,在今后的教师专业发展中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所以,废止教师资格终身制,根据教师学历、任教学科特点、任教时间、教师继续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明确教师资格有效期,实行定期认证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在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到期教师就要接受考核、更换证书,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注明。这就在制度上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也把教师资格证书与教师继续教育挂钩,实质上增强了教师的危机感,使教师能够主动地提高自身素质,激发了教师继续学习和不断发展的动力。
3推广教师试用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教师的专业发展不仅体现在职前的教育和培养上,体现在知识的掌握上,更体现在教学实践能力的发展中。国际上很多国家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有一至两年的试用期,以考核、培养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我国对教师的教育实习没有严格的规定,也无法挤出更多的时间让学生去实习,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教师使用制度,通过理论考试和面试的申请者,先获得“实习教师资格”,然后通过长时间实习试用,理解教育并通过教育实践能力考核后,才能获得正式教师资格。这样可以让申请者进一步了解教师职业,杜绝应试获得教师资格的短期行为,有助于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4采用临时教师证书制度,应对现行师资短缺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极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出现合格教师不足的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在某些时期出现全国性的师资短缺问题也是难免的。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实行的临时教师资格证书,以应对我国可能出现的师资短缺问题和由于地区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而带来的欠发达地区的合格教师不足的问题。
确定教师资格的时效——定期认证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有力保证,应该积极推进,力争早日实施。定期认证可能会给在职教师带来心理负担,教师资格不再终身有效也可能会影响教师职业吸引力,造成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减少。只要我们将定期认证的标准、条件规定到合理程度,尽量减轻认证负担,保障措施得力,绝大多数教师就不会有太多担忧。教师资格认证的时效毕竟与上千万教师及未任教的证书持有者的职业生涯密切相关,还会影响到有意从事教师职业的后备队伍,事关重大,必须慎重、严密。还要充分考虑地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差距,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健全相应的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国勇,日本教师教育制度改革面面观,上海教育,2007(5)。
[2]温伟华,中外教育资格证制度比较研究,江西师范大学[C],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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