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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劳力、半劳力

2009-11-13曹立朝

档案天地 2009年9期
关键词:劳力人民公社工分

曹立朝

“劳动力”一词我们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平时我们经常提到,例如:“某某劳动力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IT行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等等。然而提及“整劳力”和“半劳力”,就有相当数量的年轻人不是非常熟悉了,年龄稍长一点的中年人,也只有一些简单、模糊的记忆,问及60岁以上的老人。却有着较为深切地体会。“整劳力、半劳力”记录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那段特殊历史年代、特殊历史时期下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分配方式,同时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农村对妇女劳动的歧视。

一、整劳力、半劳力的概念

劳动力,顾名思义,是指人的劳动能力,蕴藏在人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人口学》一般以16岁64岁期间的人口为劳动适龄人口。中国一般规定男子16岁60岁期间、女子16岁55岁期间的人口为劳动适龄人口。劳动力是农村住户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劳动力的多少和劳动力负担人口的多少,直接影响农村住户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变化。

“劳力”一词,多就农业劳动而言。“整劳力”,也称“全劳力”,即整劳动力,指体格健壮。能完成农村农业生产中各种脏、累、重等工作的人;“半劳力”即半劳动力,指体力较弱。只能从事一般轻体力劳动的人。农村居民家庭整、半劳动力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并经常参加实际劳动的人员,是发展生产增加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源泉。在我国农村,整劳动力一般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农民家庭整半劳动力,既包括在上述规定劳动年龄内和在劳动年龄以外有劳动能力并经常参加实际劳动的男女整半劳动力;也包括农民家庭常住人员中属于职工的劳动力。也就是说,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在劳动年龄以外,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能顶上一个整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的人,应计在劳动力数内。常住人口中的职工,若这些职工为劳动力,就包括在本户的整半劳动力中。

二、难以忘却的历史印迹

1958年8月,以毛泽东提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和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为标志,“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极短时间内骤然兴起,迅速席卷神州大地。整劳力和半劳力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应运而生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建立,使其有了更加广泛的生存市场,生命力更加旺盛。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生产队要根据每个家庭整半劳动力的不同安排劳动生产,社员出工干活生产队要记工分,工分按农活的数量计,有时则依照劳力的强弱和劳动态度评,年终决定分配可得到相应的钱粮。

在当时,对于整劳力和半劳力的区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凡拿不到10分的被称为半劳力。有的生产队凡年满18岁的青年男女,自然就由半劳力升至整劳力:有的生产队,是以结婚作为整劳力的标准;有的生产队的做法更是别致,把全队数十个要求长工分的人员招到麦场上,每人肩上压一袋百二十斤的麦子,蹲下能站起来的便是拿10分的整劳力,吭吭唧唧站不起来的,说明劲头还没来全,待明年再“考”。还有的生产队:看一个小伙子是不是整劳力,就以扛粮食为标准。三斗半的布袋。要自己扛,能扛得起,就是整劳力,每天工分计10分;扛不起来,就是半劳力,每天工分计7分。年轻小伙子如果评上整劳力,即使干轻活,也计10分,没人提意见。如果评不上整劳力,干重活也只能捞到7分。有些地方,把到生产队挣工分的人,分为两部分,那些身强力壮,干力气活的男老爷们干活一个顶一个,称为整劳力,而那些由妇女队长领着干活的家庭妇女和未出嫁的大姑娘们由于干的活多是些较轻快,较零碎的活,如捡拾棉花。给男劳力做饭送饭,收拾麦场等等,因为劳动强度低,虽然和男劳力出工一样,但出力却不一样。因此挣得的工分也就少,便都统称为半劳力。

农民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靠在生产队记“工分”。通常情况下。整劳力一天记10分,半劳力记4至8分不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根据生产活动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但有的生产队,一个男整劳力一天记10分,一个普通女整劳力一天只记8分,同男整劳力一样推小车、干重活的女整劳力一天也只记8,5分。有的生产队,整劳力每天是10个工分。半劳力有5分到8分,男女同工但不同酬,妇女最高8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不平等,是对妇女劳动的一种歧视。

在那个年月里,“工分”虽然不值钱,但口粮主要是根据“工分”分配。“早出工,晚收工,中午休息到两点钟。”在“喊口号”的年代,农民要想挣工分,只能这样大战酷暑严冬。据上岁数的老人讲,那时生产队的出工分早中晚三种,早工为2分,上午4分,下午4分。男劳力一天可得10分。女劳力一天可得4分、6分不等。有的生产队出工分四种:早上5点到8点为早工,9点到12点为午工,下午2点到7点为晚工,晚8点到11点为夜工。这4个工。一般劳力能出全勤,而女生产队员要带小孩,做家务,得到生产队批准后不参加早工和夜工,工分一般为6分。但如果队长认为你工作态度不好,就可能记4分或5分。凡是生产队的社员,必须服从生产队长的安排,常年有活干,不能随便请假,不能迟到早退,否则扣工分或不安排你的活。到了年底队上统一算工分,为社员分粮、分钱,有的家庭劳动力多,可以分到几百斤麦,几十元钱和不到一斤油。而有的家庭没有劳动力,不但年底一分钱领不到手。还要倒补钱给生产队,就是人们常说的“倒差户”。

生产队在“评工记分”过程中,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要适当给予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等不足半劳力人员一定优待,河北省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优待劳动日工作中不足半劳动力的解释》”,特别对“不足半劳力”作如下解释:凡是烈军属年老体弱和

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不足半劳动力的,也不应计算他们的收入。这就是说他们尽力劳动,所挣的劳动日仍不及当地半劳动力所挣的劳动日数时,在评定优待劳动日时,就不应计为他们的自作劳动日,反之所挣劳动日相当或超过当地半劳动力所挣的劳动曰数时,在评定优待劳动日时,就应计为他们的自作劳动日,即计入他们全家收入。至于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有的在社里当脱产干部,身体虽然不好,但因系脑力劳动,社里按整劳动力给他计工分,那就应该计算为自作劳动日,即计入他们全家收入。另外有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当乡干部,受补贴制待遇。所得补贴是否计为全家固定收入问题,如果其补贴费折劳动日相当或超过当地半劳动力收入时,即应计算为他们全家的固定收入,不及时即不应计入其全家固定收入。

在“抓革命、促生产”口号的号召下,各地、各生产队纷纷推出“评工记分”的先进经验。河北省农业厅专门下发通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迁安县赵店子区实行现金、粮食、工分“三上墙”经验办法。赵店子区上港大队的财会人员,为了解决有些贫下中农不识字的困难,更好地实行民主理财问题,经过刻苦钻研,创造了现金、粮食、工分“三上墙”示意图,很受群众欢迎。

从1958年以来,在我国农村兴起的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一年比一年扩大,需用劳动力逐步增多,农村的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过多地投入了基本建设前线,以致后方有些空虚。在田间生产和多种经营方面,就出现了劳力紧张的局面。这种紧张局面,在冬季大施工季节表现尤为显著。针对此情况,196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就农村劳动力安排问题作出指示,指出:“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必须统筹兼顾,不能抓一头,丢一头。统一安排农村劳动力,要针对不同工作的需要,对男、女整半劳力有个合理安排,该用整劳力,就用整劳力,该用半劳力,就用半劳力,有些公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情况,只要整劳力,不要半劳力,这是对劳动力的一种很大浪费,对农业发展很不利,应加注意。”

实行“工分制”,看似公平,实则不然。据了解,最初工分是按社员的劳动能力制定的,这种“死分死记”只反映了一个人的潜在劳动能力,不能反映人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劳动付出。据一些村民回忆,那时流行“出工慢走动,干活磨洋工,散活一窝蜂”的现象,勤快的、偷懒的都一个记工分标准。当时很多人出工不出力,这很挫伤大家的劳动积极性。为解决这个问题,随后,农村又实行了群众评分。改为群众评分后,到了晚上就更热闹了,大家七嘴八舌,刺刀见红:你迟出工了几分钟要扣一分,你没做几下就抽根烟不能享受平均主义……各种声音四起,最后由队长一锤定音:谁满分,谁9分、8分、6分……

“文革”期间,农村还掀起一股“突出政治”热潮,“政治工分”应运而生。谁去大队、公社、县里或更高层次的地方开会学习,则要加政治工分。生产队在自行规定的时间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听上面来人作动员报告、精神传达,生产队领导成员观察你的学习、开会态度,认真看、听、记的社员能加政治分,左顾右盼、做针线活的则要扣分。

人民公社普遍存在时期为1958年至1984年,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经济、农民生活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善。整劳力、半劳力作为人民公社、生产队评记工分的伴生物,体现着时代的印迹。

三、农村农民的美好未来

从1958年秋到1981年,中国农村全是人民公社化。男女劳动力整年“干到腊月二十九,吃完饺子再动手”。一个整劳力一天工日劳酬3至5毛钱,多的也不超过1元钱。每人每年口粮二三百斤稍多点,副食谈不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一大二公的公社化结束。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中国理顺农村生产关系打开了新路子,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大幕。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农民自己种地。自己管理,大大的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从此马车、拖拉机街头站,人人天天吃白面。人们除耕种好自己的承包田外,耕耘之余还做起了生意。农民的生活真是“芝麻开花——节节高”。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不断加大支持“三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农村分配形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变换。“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十二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了明晰的指向。当前,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问题已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面临着新的改革,国家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已经开始,这必将是对生产关系、劳动力及分配制度的又一次大考验。

“一切劳动由队长分配,绝大多数社员依赖集体计划经济生活,记工分,分口粮,集中耕作,统一分配收入……”这些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时期流行的镜头已经一去不复返。那段充满酸甜苦辣、让人难以忘怀的年代也已过去,历史已经翻开崭新一页,创建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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