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
2009-11-04樊会玲
樊会玲
“土地是一切产生和存在的源泉”,自古以来政权的斗争与土地的斗争连在一起。因此,共产党从建党以来一直把土地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解决好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帝国主义势力重新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压迫,在国内各派军阀连年混战,中国经济发展陷于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境地。加上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中国的农业日益陷入严重的危机。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土地日益集中到极少数地主手中,农民对土地酌渴望更加强烈。
“共产党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1927年8月7日“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并先后发动和领导了百余次武装起义,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浮财。虽然大多数起义因为敌人的镇压或准备不足而失败,却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29年11月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应把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三者结合在一起。
1929年12月湘赣边苏区政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政权后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土地;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的人一律强制劳动。《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中国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1929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结台赣南土地革命的经验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农及富农,受到了广大农民及富裕中农的欢迎。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规定:没收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及财产.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对于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手工业者等小业主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不得没收。这一决定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取得土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便转为减租减息政策。
1937年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实行如减租、减息等合法斗争方式。同年8月洛川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将此内容写入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这是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农民问题、团结各阶层一致抗日而在根据地内实行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为了渡过严重的困难时期,1943年1月28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确定了减租减息三项基本原则
(1)扶助农民,减轻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
{2)承认地主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减轻农民受到的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剥削,减租减息后要保证农民交租交息,保证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3)奖励、联合富农。
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共产党的政策深入人心。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任何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 “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要取得政治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完善党的土地政策。
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发动群众,保卫和发展解放区,最终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政权,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党的土地政策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变为以各种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五四指示》下达后,解放区从减租减息运动发展成为土地制度改革运动。
1947年7月17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共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教训,讨论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及高利贷债务: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地主的牲口、农具、房屋、粮食等财物,并征收富农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农民;规定农会和贫农团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大纲肯定了五四指示中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正确方针,克服了五四指示执行过程中土地分配不公平的状况。这次会议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改革政策。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理论及方针、政策、措施都达到了成熟的境地。
五、建国以来的土地政策
为了争取土地改革的早日完成,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和方针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国农村经过土地改革,解除了封建制度对生产力的束缚,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党和政府为了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在农村开展了互相合作运动。从1953年起,各地开始普遍试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成立了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同年秋又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实行提高了抵御灾荒的能力,使农业有力量得以扩大再生产。但中国这场社会大变革由于对农村情况估计过于乐观,到1955年下半年后,脱离实际的倾向越来越严重,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强调“以粮为纲”,把粮食高产作为首要目标,与此同时,人民公社运动席卷了全国,原有生产队集体财产一律无偿归公社所有,实行单一公社所有制、公社统一核算,贫富拉平:社员的自留地被取消,自养的牲畜、自营的林木及较大的生产工具收归社有,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这些错误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业的利益,农业生产元气大伤。
为纠正农业合作化后期以来农村工作上的失误,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步骤,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1980年9月14日,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发布了座谈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文件指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措施。党中央正式决策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此,中国的土地政策基本趋向成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