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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2009-11-02李抒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李抒璟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现在世界上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三种主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不能果断的评价孰优孰劣,但我国平面四元犯罪构成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旨在比较国内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优缺点,以期为当前形势下修改或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 犯罪客体 排除犯罪性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01-02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我国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简述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的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从而未能形成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犯罪构成理论在英美法系的刑罚理论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双重意义。①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于一体,且各要件间具有“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对以上几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与大陆法系比较)

(一)差异性

1.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学坚持实质的犯罪构成,而大陆法系刑法学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罪构成之间最显著的不同点。由上述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介绍可知,犯罪构成作为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只不过是与违法性、责任相并列的犯罪概念中的一个要件,不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或阶级特征,只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而我国则强调具有实质特征的犯罪构成,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虽然这种犯罪构成在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方面更具科学性、客观性,但欧美刑法在保障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我们所不及的。

2.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符合性只是与违法性、有责性相并列的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其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全体这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被包涵在犯罪概念之中,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独立于犯罪概念之外,但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②

4.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划分依据

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构成要件的划分上,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把犯罪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构成要件是一致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首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然后从对这个整体的不同意义的把握上来划分犯罪成立要件,形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③

5.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正是由于上述第4点,导致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一种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循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6.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1)有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前苏联刑法体系中一个新增加的独特概念,我国现通常将其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即使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④

(2)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而非过去我国及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说的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独立存在;而大陆法系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违法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即此类行为虽由于缺乏违法性而不认为是犯罪,但观念上它们仍是具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前者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后者的合法抗辩都包容了上述事由。

(3)有无“期待可能性理论”。尽管对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存在争论,但其存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已是共识,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则找不到完整的、适当对应部分。

(二)要素的对应性(以大陆法系与我国比较)

尽管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有以上差异,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仍不乏相关内容的对应性,但由于体系的巨大差别,对应性仅是大体而言的。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中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应;行为客体、行为、行为的状况和行为结果可以对应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其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及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主观要件的内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能力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广义的)相对应……。

(三)各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⑤此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对相关问题可深入讨论。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虽严谨、注重科学体系,但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更明显的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发展。

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自然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更是不能发挥作用。在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方面虽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会导致要素的重复评价,但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同时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三、我国的进路——重构抑或完善

在当前形势下,虽然有很多学者提出借鉴大陆法系重构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从我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还是应在原体系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一方面,一门科学、一项理论,不论它有多么古老或幼稚,只要在根本上、在总体上有它的积极价值,有存在的极大合理性与科学性,就不应轻易对它进行否定甚至全盘抛弃。实际上,不单是前苏联或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犯罪论体系,都不会脱离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凭空产生、发展。⑥另一方面,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证明,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均已在各自的园地实施了这么多年,基本上是与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需要相吻合的,尽管我国现犯罪构成理论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它并非一无是处,且在我国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植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司法实践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必要非得全盘否定推倒重构。因而在对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不断修正与完善以弥补现存理论缺陷的前提下,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

四、结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只是我国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确有修改的必要了。本文在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应在现有犯罪构成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尽管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方法,包括推倒重构的,也包括像笔者这样修改完善的,每种方法里又有众多争论。但无论哪种新的构建都不可能完美,即使英美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也有其不能兼顾之处,只是缺陷存在的多少、大小、严重程度罢了。相信在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创新中,我国可以找到适合于自身的犯罪构成理论。

注释:

①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11-12.

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5-68.

③魏东.论犯罪构成理论的背景知识与中国化改良思路.赵炳寿,向朝阳.刑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65-66.

④聂昭伟.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统一——以完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为路径.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9.

⑤于改之,温登平.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3).2002.51-54.

⑥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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