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2009-09-28张莹
张 莹
摘要随着我国人工生育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适用范围的扩大,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凸现,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关于伦理道德的思考。关于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确定。本文指出鉴于当前关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亟需我国法律对此进行立法规范。
关键词人工生育子女 同质授精 异质授精 胚胎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2-01
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出生。1988年,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诞生了中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近年来,我国人工生育技术发展迅速,首例赠卵试管婴儿于1992年诞生,首例冻融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于1995年诞生,首例代孕试管婴儿于1996年诞生。这些成果标志着我国人工生育技术已经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人工生育技术的开发与利用确实给人们带来了积极地作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针对人工生育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关法律对人工生育技术进行规制,避免人工生育技术因某些人商业利益的驱使而被滥用,力求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更多的为社会服务。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及适用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指与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下和拟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该子女所处的法律地位。人工生育子女可能仅与父(母)一方存在血缘关系,也可能与父母双方均无血缘关系。因此,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或父母)之间不是自然地血亲关系。由于父(母或父母)与该子女没有发生收养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也不是养父(母或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如果该子女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出生的,他们之间又不存在继父(母或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那么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此均无明确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适用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复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包括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和符合婚姻构成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在合法登记的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书面或口头)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
二、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同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质授精采取的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受孕出生的子女与其父母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与自然出生的子女相同,并且在伦理上也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因此,对把同质授精生育的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并无异议。
特殊的是,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而实施的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婚内生育推定原则,如果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地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除非丈夫有证据证明所生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才能行使否认权。未经丈夫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丈夫是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出生虽然违背男方的意愿,但是,所生子女仍应认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女。
(二)异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夫妻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认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异质授精生育的子女应视为夫妻的婚生子女。“视为夫妻婚生子女”是指在法律明知子女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将其按夫妻的婚生子女对待,而且子女的法律地位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或否认。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将夫妻双方同意的异质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理由在于:(1)由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异质授精,该子女就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的、积极的意愿而出生,即表示对该子女享有否认权的一方或双方放弃了否认权,以后都不得再享有。(2)作为供体的第三人,提供了自己的精子或卵子给他人,是为了帮助他人生育子女而不是生育自己的子女。因此,在供体提供精子或卵子时,就视为放弃了对该子女的认领权,供体与该子女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一方欺骗另一方的异质人工授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欺骗夫而独自决定实施异质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与夫没有血缘关系,并且实施异质授精并不是出于夫的意愿。因此,要求夫对该子女承担法定义务是显失公平的。但是,对此类异质授精生育的子女一律否认父子、父女关系,将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因此,立法应在保护夫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法律可以规定,对于妻未经夫同意而实施异质授精所生子女,夫享有否认权,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起一年内可行使否认权。否认权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否认权后,夫与该子女不存在父子(女)关系。如果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的,则否认权消灭,推定夫已将该子女视为自己的婚生子女。此后夫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否认它与该子女的父子(女)关系,以维护该子女的利益。
如果夫在未经妻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异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婚生子女。首先,妻虽然未对异质授精表示同意或者根本就不同意,但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与妻有着自然地血缘关系,这不可否认。由于妻与该子(女)的血缘关系,妻不可能行使否认权来否定母子(女)关系。其次,虽然夫与该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异质授精却是基于夫的积极意愿而实施的,这表示从一开始他就是承认与该子(女)的父子(女)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夫不可能对该子女行使否认权,并且也不应该享有否认权。另外,应充分考虑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给予以上三点,法律应认定此种情况下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3.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胚胎移植与人工授精的区别在于胚胎是在体外或她人子宫内还是在妻的子宫内受孕而成。试管婴儿的身份确定非常复杂。从技术上讲,试管婴儿最多可能有五位父母:精子提供者,卵子提供者,子宫提供者,孩子抚养父母。那么,应该应该由谁对婴儿行使父母权利,履行父母义务呢?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利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还是利用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和供体提供的卵子或(精子),还是利用供体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或她人子宫内结合成胚胎,再移植到妻的子宫内孕育生育的子女,均应视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如果妻隐瞒夫利用第三人精子实施胚胎移植,丈夫对该子女享有否认权。鉴于目前我国试管婴儿越来越多,为保护不能生育的夫妻的生育权和婴儿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律规定试管婴儿为希望通过试管婴儿生育方法生育子女的夫妻的婚生子女。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的精神一致。
注释:
乌兰.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浅析.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2.2(1).
杨立新.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二集).北京:中国检察版社.199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