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营销利器”?
2009-09-28沈佳文
沈佳文
许多跨国公司确实看到了反腐败的长远利益,开始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运动中。通用电气别出心裁,将反腐败变为营销工具,将人人关心的反腐败问题定位为企业文化。
随着美国司法部商业贿赂案调查的深入,近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涉嫌名单开始浮出水面。在最新公布的美国控制元件公司(CCI)行贿案系列文件中,一份CCI高管Mario covino的认罪书尤为引人关注,在这份认罪书中,中石油、中海油、大唐电力等9家中国企业赫然出现涉嫌受贿企业名单中。如此众多中国知名公司涉案,的确是前所未有的。
而令人更为诧异的是,就在大西洋彼岸如火如荼地展开调查之时,大部分涉案的中国公司却对此予以否认或者沉默,这些公司包括了此前国内媒体报道过的国资委管辖下的中海油、东方电气、国华电力等公司。为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8月21日就CCI向中国多家企业行贿一案做出了积极回应,表示国资委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就此事进行调查。
那么,商业贿赂是跨国公司开拓全球市场的“营销利器”,还是阻碍全球公平交易、有序竞争的“终极杀手”呢?
疯狂行贿的成本与收益
去年12月,德国西门子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德国监管当局对其处以13亿美元罚金,结束了长达两年之久的西门子腐败案。根据当时美国司法部出示的法庭文件,西门子行贿,“情节非常严重”:从2001年3月到2007年9月,西门子在全球至少有4283个行贿项目。为赢得基础设施的合同,西门子花费了大约14亿美元在全球各地用于行贿,仅每年在独联体国家用于行贿和回扣的费用,就高达1000万欧元(约合1340万美元),其中,绝大部分费用流向了政府官员和情报部门。
在西门子行贿案中,中国也是涉案区域之一。在华涉及商业贿赂的部门,包括西门子交通、西门子输变电、西门子医疗等。文件中提到西门子在中国的行贿情况包括:从2002年到2007年,西门子交通部门通过香港某咨询公司对中国官员行贿约2200万美元,获得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向电力部门行贿约2500万美元,得到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另外,通过支持5家中国国有医院医生的豪华旅游,行贿1440万美元,从而获得了总额为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
今年2月,能源公司KBR及其原先的母公司美国油气产品巨人哈里伯顿接受了联邦政府对其处以5.79亿美元罚金,承认曾向尼日利亚政府官员行贿1.8亿美元,以获得总价值约为60亿美元的BONNY液化天然气项目。但是,高额的处罚无法改变一个事实,KBR已经主导了非洲液化天然气市场。阿尔及利亚和尼日利亚现有的天然气液化厂都由隶属于哈利伯顿的KBR公司建设,尼日利亚只能眼睁睁看着源源不断的石油天然气在官商勾结下流向海外。
今年5月,继西门子商业贿赂案之后,德国载重汽车及机械制造集团曼恩(MAN)也爆出“贿赂门”事件,曼恩在德国和国际市场上通过行贿方式,以推动卡车、公共汽车等商用车的销售。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该公司在德国行贿额约为100万欧元,在挪威、卢森堡、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利比亚和阿尔及利亚等欧非7国行贿总额超过1500万欧元。其中,部分贿赂款通过该公司在马耳他、巴哈马群岛、冰岛、纽约等地设立的空壳公司汇出。
无法预见,CCI一案的真相是否能够完全水落石出,但可以肯定的是,类似事件不是第一次,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次。难道商业贿赂真的成了跨国公司开拓海外市场的“营销利器”?
新兴市场贿赂行为何以猖獗
类似的行贿丑闻在世界各地时有发生,但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特别是资源丰富的非洲和基础建设缺口巨大的新兴国家。2008年,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发布“清廉指数”,将“金砖四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和巴西列为“出口贿赂最严重”的4个国家。普华永道全球调查主管Steven Skalak甚至提醒投资者,在新兴经济体开展经营的公司,应在投资之前就对如何应对欺诈和腐败现象有所了解。然而,许多跨国公司对这些情况有所了解之后,反而把商业贿赂作为开拓市场的“营销利器”。
以中国市场为例,安邦咨询公司经济和公共政策高级分析师何军指出,跨国公司无法在中国延续其标榜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商业伦理。尽管没有明确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比率,但是在中国,相关贿赂案件牵扯出的海外机构的数量却是扶摇直上,一发不可收拾。安邦咨询公司在2006年末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T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为什么以遵纪守法著称的跨国巨头一到中国,就接二连三地卷入商业贿赂案件?是什么因素导致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商业贿赂行为如此猖獗?仍旧以中国市场为例,有专家将难以遏制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原因归结为三点:根深蒂固的潜规则,大型国有企业享有垄断特权,以及反腐败法律长期缺位。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有着不同的社会网络结构,是一个“关系”社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经过多年历练之后,逐渐意识到了这种“关系”对于获取商业机会的重要性。而对于“关系”的不理解,导致它们与本土公司竞争“乏力”,这正是跨国公司在早年进入中国市场时常常遭遇的尴尬。正如何军所说:“很多国外企业一开始在中国做生意总是毫无头绪,因为中国的经商环境不是透明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才是生意之道。入乡随俗,外商们为了商业利益,自然屈服于这样的潜规则。”
另外,由于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主体的特殊情况,在这类企业中,掌管实际管理权力的领导通常首当其冲地成为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糖衣炮弹的靶子。所有权与经营权错位,以及企业权力制衡体制的缺乏,无形中助长了国有企业领导的受贿意愿和对风险的低预期。尤其是像电力、钢铁、石油、电信——CCI行贿名单列出的这些公司所在的行业,大多为事关国家安全的垄断行业,企业的一些报告和决策依据往往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难以对外公开。于是,企业决策者权力过大,行业竞争不充分,以及缺乏透明的监督机制,导致这些行业腐败行为难以被遏制。
此外,虽然自2006年起,我国将反商业贿赂列为国家反腐倡廉的中心目标,但类似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目前,国内处理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虽然这些法律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但是针对性远远不够强。专项法案的缺失,导致处理商业贿赂案件时常常无法可依。
把反腐败问题定位为企业文化
在过去的10年间,国际社会在反腐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国际自由贸易规则的制定、《反海外腐败法》的大力实施,以及一系列国际反腐败协定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遏制了国际贸易中的腐败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加强了对跨国公司的审查力度,希望各国政府也能以如此严肃的态度对待腐败行为,共同建设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
“我们希望其他国家也能以《反海外贿赂法》为基石,坚决反对腐败。”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主席Nancy Boswell说,“关键是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携手努力,并持之以恒。”
然而,就在反腐人士拍手称快,盛赞《反海外贿赂法》对全球反腐败做出重大贡献之时,一些怀疑论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指出,由于《反海外贿赂法》规定,如果子公司行贿,母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因此,虽然新兴市场反腐不严,但《反海外贿赂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无形之间阻止了美国企业在新兴市场的投资步伐。这对于新兴市场而言,并非利好消息。
Andy Spalding是华盛顿一位专门处理证券欺诈的律师,同时又是印度问题专家,他在研究《反海外贿赂法》对新兴国家的影响时指出,对于潜规则盛行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该法案的执行可能会影响美国对海外投资的信心。他说,如果美国企业为《反海外贿赂法》所束缚,对新兴市场投资产生顾虑,那么其他对腐败行为纠察不严的国家就会乘虚而入,争夺发展中国家市场。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经济学家也指出,《反海外贿赂法》颁布后,美国在经济体制不透明国家的投资增长低于颁布之前。
但事情的真相似乎并非像怀疑论者所质疑的那样。
以西门子行贿案为例,相关资料显示,贿赂案丑闻对西门子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导致当时的西门子风雨飘摇,市场对西门子的投资和消费信心降到了谷底,客户纷纷表示“不敢买西门子的东西了,怕被怀疑受贿”。百年西门子的品牌价值也因此一落千丈。
值得欣慰的是,许多跨国公司确实看到了反腐败的长远利益,开始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运动中。比如,默克(MerekGroup)公司近几年投身反腐败事业,可谓利人利己,不仅推动了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还营造了医药行业相互信任的合作气氛;通用电气更是别出心裁,将反腐败变为营销工具,将人人关心的反腐败问题定位为企业文化。
“透明国际”在加拿大的工作人员Michael Davies对这些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行为表示赞许,他说:“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认识到反腐败的价值,并将打击贿赂等腐败行为作为企业的标志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