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险:适时而生、前景无限
2009-09-27贾利军谢忠民
贾利军 谢忠民
租赁保险在中国是个新鲜事,人们对这项自2006年开始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开办的信用保险业务还知之甚少。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的出口受到严重抑制,融资租赁这种集“融资”、“融物”于一体的产业投融资模式重新引起大家的重视。当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许多大型设备,如飞机、通信设施等的租赁市场基本由外国租赁公司所垄断和分割,国内租赁企业日子并不好过。在这种特殊的大背景下,租赁保险的大发展对推动租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的进出口并促使经济走出衰退实现复苏有着特殊的意义。
租赁保险存在的前提:融资租赁业各类风险的实际存在
由于融资租赁业是一项参与主体众多、合同延续时间较长、交易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业务,并且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特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产生各种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预付巨额资金购买相应的设备,然后将设备交由承租人,即一个无法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企业去经营管理,并在5~10年的较长期限内,完全交付设备的使用权而只是拥有设备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对出租人来说,就面临着来自于承租人的拒付租金、要求退货、撤销合同等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租赁设备容易发生严重的无形损耗,会使承租人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残值收益不能实现,造成承租人无法偿付租金的市场风险。还有,在国际租赁中,由于利率和汇率的经常性变化也可能使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带来损失。对承租人而言,可能面临供货人和出租人未能按时提供租赁标的物的信用风险或者因风、水、火、雷击、地震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工潮、动乱、政府国有化政策等政治风险,这些风险在经济不景气期间尤为明显。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方兴未艾的租赁业就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大批中小型制造企业倒闭,承租人偿付租金的能力下降,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可能加大,使行业的持续发展面临危机。
保险与租赁的结合点:向租赁交易各方提供信用保障
租赁保险是规避租赁风险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跨境租赁交易中,租赁保险是规避租赁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以及承租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从而促进本国租赁业尤其是国际化租赁发展的有效手段。
根据各国的租赁保险实践,租赁保险可以分为租赁物件运输保险和租赁期内租赁物件财产保险两大类。而前者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海洋运输保险、内陆运输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险是由承租人投保,但保险受益人通常是出租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分为财产保险、盗窃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营业中断险、机器损坏险、财产一切险等等。在实际的租赁业务操作中,保险公司还向租赁当事人提供一揽子保险。所谓一揽子保险是指保险人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险种纳入一张保单予以承保,这是租赁保险发展的一个方向。
通过涵盖租赁物件运输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类保险,可以为租赁交易各方提供信用保障。对出租人而言,租赁保险可以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先行承担风险,减少其业务开展的后顾之忧。为此,有些租赁事业发达的国家创新开发了针对租赁企业的保障基金,用于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对租赁企业进行保障。如日本为帮助中小企业利用金融租赁方式实现设备现代化,就规定由通产省、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局和保险局联合实行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当政府所规定的机械类承租企业破产时,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先设立的保险基金中获得5%的剩余租金。这给了我们很好的思路,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为某些产品的租赁业务提供信用保障,比如机电设备的出口租赁中,由官方机构出面为融资租赁机构提供保险,在承租人破产时,能即时从政府保险机构获得赔偿。
对承租人、供货商、为出租人提供贷款的银行而言,租赁保险的介入也可以解除各方之忧。有一个典型的例子,2008年,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审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10架ERJ145飞机项目借款合同。之所以国开行能放心地借出款项,是因为中国信保利用其推出的租赁保险业务对航空公司进行了承保,约定万一航空公司无法偿还租金,风险将由中国信保承担。这样,长江公司就顺利借到了10架飞机的巨额购买款。航空公司因此满足了运营的需要,国开行放心出借巨款并因此获得利息收入,可以说是几全其美。
租赁保险发展实践:中国信保的尝试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租赁保险提供机构。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研与论证,中国信保于2006年推出了租赁保险产品,业务范围涉及海外租赁保险、来华租赁保险和国内租赁保险三大系列,用于提供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和境外国别政治风险、促进租赁交易多元化融资、信用增级等多重保障与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电信设备、航空器、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专项设备等多个领域。所认可的租赁形式包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税务租赁等,发生于其中的租赁业务都可以由中国信保承保,承保期最长不超过20年,赔付比率最高为90%~95%之间,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赔付比率逐步降低。
具体业务实践中,海外租赁保险项下承保风险原则上包括四类:东道国战争、征收、汇兑限制和政府或承租人违约风险(可单独或组合投保)。来华租赁保险项下承保风险原则上仅为地方政府或承租人违约风险,其中承租人(无论海外或来华)可为一般商业企业(即非政府公司),承租人为政府公司的,如履行公共职能的视为政府或地方政府,否则视为一般商业企业。
海外租赁保险项下政府违约原则上仅限于主权政府。
海外租赁保险项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则上应为对外提供租赁的中资租赁企业或金融机构、国内设备供应商以及为其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来华租赁保险项下原则上应为在华提供租赁的外资租赁企业或金融机构、外资或境外设备供应商以及为其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从发展重点上,当前海外租赁保险优先支持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设备的出口,鼓励和支持中资企业和银行、租赁公司在境外直接开展租赁融资。来华租赁保险优先支持国内急需的高新技术装备引进,注重环保和清洁能源领域,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和银行、租赁公司参与国内的基础设施、高科技、环保等领域的租赁融资。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租赁保险业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自2006年至今,中国信保已承保的租赁项目金额刚刚超过10亿美元。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30%以上的投资都通过租赁方式实现,而中国有关租赁业务在投资领域的渗透率仅为3%(2008年数据),租赁业发展壮大的空间还很广泛。同样,租赁保险也是适时而生,前景无限。特别是随着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的提出,租赁保险在新能源的推广、高科技产品的应用等方面将会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