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亚部分国家体育管理法规的比较研究
2009-09-22王敏
王 敏
【摘 要】 中、美、意、日四国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出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关键词】 欧美亚地区;四国家;体育管理法规;比较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通常均能反映在法律中。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已广泛渗透于人们的生活,并成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事务,被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轨道。于是在现代国家的体育体系中,出现了专门以体育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体育管理法规。体育法规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护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是由各个国家的国情所决定的。本文以中、美、意、日四国在体育立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法规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各国可以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一、欧美亚部分国家体育法规形式及立法特点分析
体育法规,是通过立法体现出来的,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体现出诸多相关的特点,反映了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1、法规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育法规同样是国家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行为。中、美、意、日四国均是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出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2、体育立法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的要求
美国是西方最发达的国家,该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很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该国同时也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所以各个移民区内的体育运动竞赛中的行为准则和竞赛规则,随着体育运动的竞争的进一步发展,运动场上的“民事侵权行为”事件便时有发生。美国体育产业发展中最早出现法律纠纷引起诉讼的运动项目是棒球,但当时这些法律纠纷成为运动场上侵权行为的诉讼和裁决并没有用“体育法”来界定,而通常以降级纠纷或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直到1978年美国波士顿法学院的罗伯特•彼雷教授第一次开设体育法课程“职业体育产业的规则”之后,体育法才得到正式承认。
在1972年之后的25年中,由于美国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也随之而来,越来越多,1978年内约翰•韦斯特撰写的第一部“体育法”教科书正式出版,在同年11月8日美国九十五届国会通过了《美国业余体育法》法案。本法案由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作为《一九七八年业余体育法》颁布,经过了近百年体育商业化操作和无数种类的法律纠纷,美国体育界目前已经能够成功地运用现有的各种联邦宪法和各州颁布的法规对业余体育、职业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1981年3月23日,意大利颁布《职业运动法》(第91号法令)。
20世纪6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中最早腾飞的国家,借1964年奥运会之机体育也在亚洲地域内呈现出龙首的姿态。1981年6月以国会的名义颁布了《日本体育振兴法》,1972年12月出现社会体育的第一个长期计划《关于普及振兴体育基本方策》,它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发展体育从此走向法制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体育法制得到长足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这30年中国进入“空前的立法时代”。体育立法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制定了大量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体”的新阶段。
二、四国体育法规部分内容的比较分析
体育法规的内容体系,就是体育法规范和调整不同方面体育关系所形成的分类及其体系。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立法目的略有区别
各国建立体育法规均为了促进国民的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为国民生活服务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日本、意大利立法的目的较为单一,美国、中国法律对体育的管理较为全面,发挥体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强身健体外,也有政治教育的目的。
2、四国体育法规的涵盖主体不同
中国、美国的条文多,日本、意大利的条文少;四国体育法规的体育主体关系也不同,日本偏重于大众体育及为此所采取的措施;意大利则在职业体育和大众体育两方面的基础都比较完善,美国对职业体育、业余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国对调整体育关系的范围最广,也相对全面。这与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密切的关系。
3、管理机制和机构
日本为政府宏观指导,国家机构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意大利政府不直接参与具体的体育管理工作,而是把体育管理责任交给专业化的意大利奥委会。由于美国是属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因此在法律权力的行使上体现“三位一体”彼此相互平衡与制约的特色。所以美国的体育管理级别和机构也亦然。中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设专门机构行使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职权。
4、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
充分发挥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的作用,是各国发展体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美国、日本、意大利体育社团组织体育俱乐部建立较早,运行灵活,独立性强,通过此对大众体育的开展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多年来,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大致由国家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管理,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国把体育社团、协会、俱乐部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使体育社团及组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自主权逐步扩大,自我发展活力增强,大大改变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结论
各国对体育方面的立法均体现了各国对不同的体育运动的重视。美国的体育法规条例也要求完全与宪法为依据,根据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有关条款和程序实施裁决。因此可以体现彼此相互平衡和制约的特色。所以美国任何一条体育法规的诞生几乎都是客观实际需要的反映。自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8年以来,中国的体育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加快了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体育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制观念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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