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化解对策
2009-09-22曾德亮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的逐步深化,当前社会矛盾出现多发多样的特点。要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努力。主要是推进发展以扩大经济基础,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实际困难,建立矛盾的预警防范机制,坚持“依法治官”等。
【关键词】 新时期;社会矛盾;特点;化解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胡锦涛曾指出:“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特点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总体上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呈复杂化的趋势,具体有以下特点:
1、利益相关性凸显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人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就有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上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收入差距也不大;加之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阶级斗争,使得社会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淡化了物质利益矛盾。3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已经使人们逐渐接受了差异性、个性化的社会,群众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诸如失业、下岗、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等,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相当多的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其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的同情。
2、群体性矛盾增多
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3、矛盾对抗性增强
社会矛盾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不具有对抗性。但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们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极易以停工、罢课、集体上访,也可能因财产纠纷、土地征用等问题,爆发激烈的纠纷和暴力冲突。
4、党群、干群矛盾突出
党的领导干部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担负着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但有些干部出现了不适应和不胜任的情况,领导人民群众致富无术,却喜欢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搞政绩工程,完全忽略人民群众利益,漠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更有个别干部完全丧失党性原则,在经济领域索贿受贿、贪赃舞弊,直接侵犯群众利益;在政治领域卖官鬻爵、钱权交易,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权利;在思想文化领域金钱至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对有害的思想观念放任不管,推波助澜;在社会领域,生活侈奢靡乱、放纵黄赌毒,甚至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影响极为恶劣。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党群、干群矛盾尖锐、突出。
5、处理的难度增大
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有些社会矛盾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思考
化解当前各种社会矛盾,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努力,而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坚持改革、推进发展,夯实消解社会矛盾的经济基础
目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经济仍然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改革,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财富“蛋糕”做大,是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依靠自己的发展。但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又必然引起一定的震荡,诱发新的矛盾。在这种两难选择面前,要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既不能因为容易产生或者是害怕引发矛盾使改革止步不前;也不能只顾推进改革,不顾矛盾可能激化的现象。只要改革总体利大于弊,就可以考虑推行,但关键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由改革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不能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则应由政府进行补偿。要把加快改革步伐的紧迫感同科学求实精神很好结合起来,把推行改革与防止矛盾、化解矛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改革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
2、提高政府协调能力,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
通过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把社会财富“蛋糕”做大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重要条件,因为社会经济总量增长本身虽然重要,但不能自动解决包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在内的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也提出,今后20年,我国要进入新的社会变革期,结构变动将会更加剧烈,各种矛盾也可能更加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次分配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提高政府协调能力和转移支付能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这不但可以调节过高收入,而且,可以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2002年1月起,中国对“所得税分享”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中央将把所得税增长中多分享的收入,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这说明二次分配的公平原则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重申:“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实际困难
我国在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扶贫帮困工作也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并制订了统一标准,但要真正转变“弱势群体”的困难局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不断强化和完善。未来几年,应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细化救助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生活安定,建设好社会稳定的“托底工程”,避免困难群众因生活无着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弱势群体虽然在市场竞争、政治表达、法律保护上是弱者,但同时又是道义上的优先者、选举中的多数者、变革时的热心者,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资源。这就要求在政策设计时,要避免弱势群体因缺乏保护所造成的重大消极影响,尽最大可能地创造适合于他们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疗条件,给予他们人文关怀。这不仅关涉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问题。
4、建立不良情绪的宣泄机制以及社会矛盾的预警防范机制
要对社会矛盾发生规律、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量化分析,建立起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对社会各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热点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对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所涉及的内容、范围、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将有助于确保人民内部矛盾“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的落实,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被动性、滞后性。建立不良情绪的宣泄机制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因心理因素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对其他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应充分发挥司法、信访部门、基层党组织以及群众团体、人民调解等各种组织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成为沟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心理欲求,同时又能适时地宣泄掉积累在民间的不满情绪和心理困惑,从而避免脆弱及病态心理伤害社会公众和破坏社会秩序,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改善政府形象,增强公民的社会认同感,促进社会的稳定。
5、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官”
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然而,我们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却明显地滞后,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民内部矛盾。为此,坚持以改革、发展作为一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必然需要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同时,体制、制度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对人们的行为起直接的约束和调节作用,因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可以为社会矛盾的妥善解决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社会矛盾问题与改革旧的政治体制在内容上是密切相联的。因为,在这一问题中,人民群众与领导干部之间的矛盾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不坚决、及时地进行改革,势必难以在体制、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这样,存在于群众中的怨愤与严重不满最终会导致潜在性社会“地震”的总爆发,从而危及社会稳定与发展。
【作者简介】
曾德亮(1964-)男,徐州市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