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泽园
2009-09-02邓沛
邓 沛
作为孝道的表现之一,中国人历来重视对死者的掩埋。《礼记·月令》中“掩骼埋黹”之说,历代奉为明训。《后汉书》卷七栽,东汉桓帝时,诏“今京师死者相枕,甚违周文掩背之义……若无亲属。可于官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北魏宣武帝正始三年(50眸)诏谕中也说:“掩骼埋黹,古之令典。今或有孤老馁疾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宋代对此尤为重视。早在宋太宗时即下诏“死者官为藏瘗,以钱五百千分给之。”(《宋会要》卷五十七“食货”)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宋史》卷十二“仁宗本纪”)徽宗时,蔡京当政,更创为漏泽园,作为掩埋代葬的专门机构。《宋会妥》卷六十“食货”栽: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三日,蔡京上书建言,元丰年问神宗“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徽宗批准。
漏泽园类似现代公墓,由僧人负责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僧人支给薪水,并领赏赐,“瘗及二百人,官府保明中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宋会要》卷六十“食货”)漏泽园的经费,取自常平仓,所谓“埋瘗无主死人,即于常平司钱内量行支给”,“措置修盖漏泽园地段,及召募僧人,每月支破常平钱米。”(《宋会要》卷六十“食货”)《梦粱录》誊十八言及杭州的情况时说:“宋朝行都于杭,仁和、钱塘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漏泽园一般“择高旷不毛之地”为之,也有设于空闲田地或其他山地,以藩墙隔开,“无故若放牧,悉不得入。”收埋对象包括“寺观寄留槽椟无主者,若暴露遗骸,悉瘗其中”,“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之。”后来大抵以居养安泽院收养之^为主。在埋葬时,人给地8至9尺,以为墓地。墓穴深3尺,掩埋后,立有碑记,写明“死人姓名、乡贯,以千字文为号”,并置图籍,“以备点检查核。”(《宋史》卷六十“食货”)其管理,可谓细致周密。
漏泽园的施行也并非没有弊端,其弊主要有二:一是“埋瘗不深,遂致暴露”:二是园地往往为豪右占佃,即所谓“缘其间地段,多是为人占佃”,而地方官往往徇情包庇,以致事情得不到妥当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