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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特点和原则

2009-08-21杨辉启

学周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心理特征法制依法治国

杨辉启

我国有近4亿未成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处在特殊年龄阶段,具有特殊生理、心理特征的庞大群体。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未成年人法制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乎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并在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我们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欲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首先须认真思考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特点,确定施教的原则。

一、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及特点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作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对象的未成年人,其特点是和其生理、心理特点及社会地位分不开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其身体和智力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之中,精力充沛,思想活跃,朝气蓬勃,可塑性强,但思想还比较幼稚,判断力较弱,行为方式不定型,个人的社会化尚未完成。从生理特征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身体外型(身高、体重、体型)逐渐发生变化,伴随着心理、智力的发育,他们变得朝气蓬勃,精力旺盛,觉得浑身似乎有使不完的劲,摔打、踢跳等运动形式明显增强;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同时,由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使得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增长更快。因而,这一时期也是一个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急剧增长的时期。另外,随着体内机能的逐步健全,性意识开始萌发并逐渐趋向成熟。

心理特征方面,首先是认识方面的变化。心理学上的认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及自己与周围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认识。随着未成年人生理方面的发展,他们逐渐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倾向,遇事不想依赖成年人,不想按父母和老师的指导办事,而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自由活动;其次是感情上的变化,这一时期是未成年人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在精神生活上,他们不再只存在某种单纯的情绪,而是逐渐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心情。对各种事物都愿意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愿意与人争辩、愿意坚持己见。他们开始有理想,并且热烈地追求美好的理想,但对实现理想需要付出的劳动却想得较少。当他们开始用自己的感觉和知觉去独立观察事物时,对所接触到的一切都感到新奇。在追求新奇方面,他们敢作敢为,具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特点;第三是意志上的变化。意志就是指个体心理活动方面的内在的自制力。它是人们自觉克服困难以达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具有清晰的目的性、运动的随意性和克服困难的坚毅性等特征。未成年人的内在自制力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有一个曲折的过程。其观察和对待事物往往是直观的和片面的,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他们不仅模仿自己生活周围的语言、风俗、习惯、道德等,而且对刺激性较强、与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行为和思想也会去模仿。这里须指出一点,未成年人的年龄、层次是繁复的。不同年龄段、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其具体生理和心理特征亦有所不同。前文只是一个综述,无法面面俱到。

在人的一生发展当中,中小学阶段无疑是一个人增长知识、成熟思想的关键时期。教育的意义重大,而教育又确属不易。“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教育内容的合理与完善也必须与时俱进。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适应这一需要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我国加入WTO以后,法制素质在人的社会化中更是具有了显要意义。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故依法治国的实现,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还要使法律能在生活中实现。法制教育实为关键。已如前述,未成年人在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甚大,因而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在今天,这一需要更加突出,其意义也更加重大。我们一定要从实现法治国家,为国家的建设培养合格、全面、理性的新型人才的高度来认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时代意义。

由以上考察,我们不难看出中小学法制教育有以下特点:

(一)对象的广泛性

未成年人的范围是相当大的。学龄前儿童属家庭教育的范畴,在此不予讨论。就中小学这一年龄阶段来讲,其范围、层次亦是广泛、复杂的。

(二)内容的延展性

对象的繁复性决定了内容的延展性。不同年龄的对象,其生理、心理特征亦各有不同。对不同的对象,在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也应有所区别。

(三)意义的重大性

已如上述,中小学法制教育对象的众多性、其法制素质好坏的决定性在我国经济、政治和法治建设中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法制教育的原则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原则是贯穿在中小学法制教育活动中的灵魂和精髓,是指导中小学法制教育活动的根本思想。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原则来源于对其教育对象及其地位和意义的深刻认识。

由以上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对象、地位及意义的考察,我们认为,在中小学法制教育中应贯彻如下原则:

(一)生动性原则

法律、执法、司法、守法等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字眼。宪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等等理论都让未成年人难以理解。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遵循生动性原则。落实这一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语言的通俗生动性。对法学术语的讲解应在符合其原义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口语化;2.注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通过发生在未成年人周围的和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案例,以案说法,生动形象,易于理解,比只是简单的说教更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3.课堂活动的多样性。可以通过演讲、辩论、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4.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在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宜于采用以教师为指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渐进性原则

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其生理、心理特征也不同,因而其兴奋点和接受力亦有所不同。因此,在中小学法制教育中,教师应根据教育对象的差异择取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方法,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因此,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教材、教法应有相应的差别。那种不考虑教育对象的简单、抽象的内容安排和千篇一律的教学方法,其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准确性原则

虽然我们说,在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应贯彻生动性原则,但同时也必须强调准确性是其前提。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而言的。贯彻准确性原则应注意:1.合乎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精髓在于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就是说,要使教育对象明白自己是法治的主体而不是法治的客体。要使教育对象知道权利是其安身立命之本、个性张扬之基;2.合乎法制体系。一国法制自成一个系统,要求其上下左右的和谐与统一。对法律术语的理解与解释应注意其内在的一致性。

(四)实效性原则

强调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原则应着眼于依法治国的宏图大业,而非片面强调及格率乃至升学率这般的眼前之“利”。看重这眼前之“利”,教学中往往是老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到头来,法律、法治对于学生只不过是死板的条文、呆板的说教,可谓远矣。其实,法律不单是管理的工具,它更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以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过程。因而,“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核心目标应定位于确立中小学生的法信仰。

必须指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学校教育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要使其取得理想的效果,还需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管子·权修》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美] 哈罗德·伯尔曼,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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