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如何改进法学教育
2009-08-20张玲
张 玲
摘要: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不仅要强调教育的技能性和实用性,而且还应注重加强道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同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专业教师的基本素质。文章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如何在高职院校中改进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学教育;道德教育;教学模式;人文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0-0172-02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兴起,为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这样的大好形势对于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大有助益,同时对于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起着不容忽视的良性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有些教师的教学往往重视的是法律条文的记忆,概念的解读以及为了应付考试而做了一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论述及案例分析,使我们的学生在高考过后仍然要应付各种这样考试,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流于形式违背了法学教育的初衷。笔者根据多年的教育教学经验对高职院校如何改进法学教育提一点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加强道德素质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比重
目前高职学生的特点是学生生源质量偏差,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素质较差,不文明的现象在校园里比较多见,有的学生为了一点小事就与同学大打出手,谩骂老师,甚至有的学生在网络上公开侮辱同学,这些都是目前高职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从我们现阶段的法学教育状况来看,并没有涵盖全面发展教育的全部。主要问题在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德育的权重和积极作用。笔者作为高校法学课的教师,深刻体会到德育在整个高校法律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之所以要着力强化德育在高校法律教育中的比重,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我们的教育方针中规定的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而不是“智、德、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国家对于德育和智育轻重关系的一个巧妙安排,智育是我们发展学生智力、教授学生专业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学习态度的必需手段,但德育在塑造人格、培养品德方面却是智育所不及的,这也是德育的独特作用。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每年一次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经将“法律职业道德”这一部分作为必考科目。
由于过去我们的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只强调其专业性,德育课于无形中就被忽视,造成一些学生只是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在道德水准上提高不多,或是受到一些社会阴暗面的消极影响,反而变得更加世俗、功利,这可以说是法学教育的极大失败。我们的高等教育的职能之一就是为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提供大量的政治和法律人才,而所谓人才应该是符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有智无德的法学毕业生决不能算作是我们法治进程所急需的法律人才。一旦这些人以后走入我们的法律职业队伍,势必会对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逆反或掣肘的作用。所以,在我们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刚从中学阶段升入大学时,就应该对他们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管他们以后是否从事法律行业,这种普及式的德育是非常必要的。
二、高职法律专业教学要加强与人文教育的结合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兴起,为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但是,在专业教育中出现了“过强的功利主义”、“过窄的专业设置”、“过弱的文化底蕴”的不良倾向。学生“人文社会学科缺乏症”越来越严重,思想幼稚、境界低浅、信仰缺失、意趣平庸、心理脆弱、情感自私的现象令人担忧。诚然,高等职业教育的直接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但从更深远的目标看,高等教育应建立在教书育人的理念上,实现精神立人的终极理想。因此,我们要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他们塑造成有思想、有品德、有意志、有情操、有个性的独立的人,而不仅仅是娴熟的职业机器。这就需要我们的教育模式从单一专业教育向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转变。
人文素质教育是指通过人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以及自身的实践,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转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类相对稳定的内存品质,进而使学生学会做人,教他们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人文素质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丰富的人文科学知识,这是形成人文素质的基础;二是对人类对民族命运的关注和责任意识;三是高尚的人格要素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人文素质的培养不仅可以通过开设专门的人文课程来完成,也可以渗透在日常专业课的教学中,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教学资源,而且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目前,大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一般总在60%以上,而且备受学生重视。如果在学生最关心、花费时间精力最多的专业课程中贯穿和渗透了人文教育的精神,人文素质教育就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积极进行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
改变过去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专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这种模式是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够用”、“实用”为标准,以求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岗位要求。教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做法是:
(一)理论联系实践
通常的说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笔者以为理论联系实践将更加符合法学教学研究本身的特点。书本上的内容都是前人总结出来的理论或者根据逻辑思维和法学基础理论推导而得的结论,表现为相关案例著述上见到的介绍和教科书、理论专著中谈及的实际情况,它们来源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因为研究周期和立法滞后等原因的存在而可能变得不合时宜,理论联系的这些“实际”很有可能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
1.任课教师亲身参与社会实践。许多高校法学教师大多都有参与社会实践的事实,有些可能参与国家政府的立法和论证工作,有些可能作为仲裁员或兼职律师办理具体案件,有些也可能因为某个研究课题而与相关实践部门开展合作或调研工作,只要在处理好社会实践与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在时间分配上协调问题的基础上,参与适当的社会实践既有利于科研,更有利于教学,因为法学的生命力来源于法学实践。
2.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法学教育应当以启迪学生的思路和开阔学生的视野为首要任务,要鼓励学生在课堂之外通过更灵活的方式主动接收各方面的知识,从感性认识和亲身实践中习得的知识会更为印象深刻。
(二)课堂教学的更新
不仅要在课程的内容上做到更新,还要引进教学的新方式新方法,使课堂教学的形式多样化。
1.在教学内容方面。合理安排各学科的课时与学分,将理论性的学科与实践性的学科穿插开来,针对基础学科适当安排各种选修课的时间,不断吸收法学前沿的研究成果,拓宽专业口径、夯实理论基础,加强相关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课程中应适当以素材的形式增加不同的学术观点。
2.在教学方法方面。运用各种可能的教学方式,通过在教学的过程中使用疑案抗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实习等各种方法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理解,使灌输式课程讲授式方法向启发式课程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完成这一转变必须做到:其一,在课程设计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时间,减少单纯教师讲授的时间。课堂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就教学内容中的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就教师给出的案例进行讨论。其二,选用以素材为主适合于课堂讨论的教材。其三,课堂讲授中不应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或是先告诉结论再举例说明,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即归纳式讲授而非演绎式讲授。其四,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甚至可以要求学生写出阅读笔记,从而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此外,对基本原理的讲授应当与对该原理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概括性介绍相结合,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为其今后的法律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
职业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应是高职教育的主要特色,值得一提的是,德育教育以及教学的方式的改革都是一个渐进性的启迪、感悟过程,需要长期的耳濡目染。在这里,教师的师德人品、言谈举止、仪表气质、治学精神、教学态度等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要求教师应具有更为全面的知识储备,较高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教师可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提高教学水平。高职法学教育还要建设和发展一支兼职教师队伍,可从司法机关、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聘请相关工作人员,让他们从实践方面对学生进行讲解,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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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玲(1970-),女,吉林德惠人,供职于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