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检务长效机制框架构想
2009-08-17张文硕陈俊华赵建群
张文硕 陈俊华 赵建群
阳光检务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检察执法的随意性,展现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如,建设检务大厅、实施“检察开放日”、创设“阳光式接访平台”、建立案件办理结果查询系统、开通网上实时查询等等。这些阳光检务举措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增进了检民关系、促进了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如何巩固这些成果,构建长效机制值得深思。
一、阳光检务的业务制度体系
阳光检务的业务制度架构中应包含一系列的制度体系,这里着重谈谈检察告知与公示制度、检察听证制度、检察评议制度、检察咨询制度等。
(一)检察告知与公示制度
检察告知,是指在检察执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和检察办案人员将有关检务内容向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公开告诉的一种形式。检察告知在整个阳光检务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要求不仅要将应公开的内容公开告诉有关当事人,而且要求能使告知的对象清楚明白。检察告知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人,使诉讼参与人、参加人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这是依法办案和发扬民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步的表现,有利于监督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有利于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摒弃粗暴野蛮的办案作风。至于检察告知的方式,通常情况宜用文字告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网络告知等方式,各种告知的方式有不同的适用对象,都应用统一规范加以规定。
而检察公示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阳光检务的要求,将已然的或正在做的或将要做的重要检察事务或在当地比较典型和有影响的案件公开向社会公布的一种活动。如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检察宣传小册子、开通检察专门网站、建设公告长廊等,它对阳光检务的推行具有“广告”作用、“明镜”作用、“声威”作用。
(二)检察听证制度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环节终结的案件或在检察环节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其作出终局性司法处理或提起公诉之前,让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和有关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请他们当面听取处理情况的一种检务公开方式。检察听证一般只针对有影响、有争议的案件或多次申诉的案件,听证程序的启动应当本着“不告不理”或“不提不理”的原则进行。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行,目的在于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保护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的精神,避免检察机关因自行作出决定而出现的考虑不周造成的失误,也可以有效地消除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满情绪,在透明度增加的同时,无疑会减少和消除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秘密结案”或“暗箱操作”的误解,也可以避免出现事后权利救济的被动局面,防止错案的发生。当然,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检察听证的范围也不宜太宽泛,一般应是以下几种案件:(1)拟做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侦查机关(部门)等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存在异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特别是自侦案件中拟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2)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或处理的案情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3)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听证的具体程序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但听证会应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主持,听证会的启动程序应由诉讼参与人提出且经检察机关审查,或者由具体办案部门在征得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人的同意后提出。
(三)检察评议制度
检察评议,是指检察机关将已然性的检察工作、检察活动和检察事项向法定的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相应的政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及案件当事人通报情况,并请求其对这些工作或事项进行评定的一种检务公开方式。检察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实绩评议、行风评议、纪律评议和案件评议。评议的方法可以采用座谈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回访征求意见及汇报、报告工作等。
(四)检察咨询制度
检察咨询,是指对想知晓(包括检务公开内容在内)一切检察事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开设的信息台、服务台、网站、驻监所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等问询、商议或征求意见的一种检务公开活动。检察咨询的内容,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可以向社会或当事人说明的内容。检察咨询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直接打电话、登录检察机关设置的网站、信函或直接来访等等,无论哪种方式,都应注意坚持及时、具体和可能的原则,注意在答复不了的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必须作出答复。
二、阳光检务的保障体系
阳光检务长效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相关的保障体系的建设,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体系建设:
(一)组织保障
首先,领导班子要有做好阳光检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提高对阳光检务的认识,破除“应付了事”的思想和认为搞阳光检务是“作茧自缚”的思想,要认识到推行阳光检务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的必要举措。同时,要下大力气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一个向心力强的领导班子才能使队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是推动阳光检务深入发展的真正动力。
其次,加强检察人员的素质建设是推行阳光检务的基础工程。阳光检务的实施对检察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固守清廉的职业品质,具备勤奋的敬业精神,掌握熟练的专业技能,培养高效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总之,检察人员的素质越高,阳光检务实行的自觉性就越高,效果也就越好。
(二)制度保障
制度就是通过对特定事务一定标准或尺度的设定,并用这种设定的标准或尺度来衡量、限制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要求。阳光检务的执行制度保障,就是要通过对阳光检务制度的设定来保障检务的公开运行。可以通过建立健全阳光检务宣传制度、重要检务活动新闻发布会制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检委会制度、与诉讼直接相关的检察告知和检察听证制度、内部管理公开制度、阳光检务的责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保密制度,办案跟踪监督制度、个案抽查和回访制度、个案述职、评议制度等,使阳光检务精神长期坚持下去,从而保证民主、公正、文明和自觉执法。
(三)外部监督保障
阳光检务的外部监督保障,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务活动的监督来保障阳光检务工作的进行,并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以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种措施。阳光检务推行的目的是为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诉讼参与人监督等等。
总之,阳光检务只有建立在组织、制度、外部监督等三大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而阳光检务的健康、长期发展,又必将反作用于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开展,从而提高公平、公正和文明的执法水平,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