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
2018-01-31黄晓斌
黄晓斌
摘 要:随着检察改革进程的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改革的关键。本文从对我国检察人员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构想;完善措施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概述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念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检察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资格条件不同等,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细化分解,设置不同类别和层次的职位,對不同类别和层次的职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名称与数量、人员比例以及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制订岗位职务规范等的管理活动。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也将势在必行。
2.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的检察人员主要由检察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两类人员组成,而当前奉行统一的检察管理模式,即检察管理与行政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模糊了不同种类工作人员的性质,造成检察人员管理混同。但检察机关毕竟属于司法机关,其地位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对检察人员的管理要区别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检察人员和行政人员处于一个相同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招录、考核和晋升都按公务员的标准来执行,工资待遇和行政待遇也相同,这就无法突出检察人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而且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直按照“行政审批、集体负责”的模式办案,表明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实质上掌握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领导手中,检察职能受制于行政职能,淡化了检察人员的职业色彩,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这严重有违司法案件的程序性精神要求。
(2)检察人员混岗现象普遍存在。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的检察人员分配不合理。一则办案的检察人员忙的不可开交,还承担办案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而不办案的检察人员清闲自在,甚至从行政职务上“管”着办案的检察人员,这必然加剧人、案矛盾突出的局面。二则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能力比较突出的检察人员可能不能参与办案,而滥竽充数的检察人员可能一直在一线办案,加之办案过程中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难以做到对案件的亲历性,其审批质量难以保证。三则检察人员比较看重社会的认可和职业荣誉的自豪感,而目前的现状无法体现从事法律工作与非法律工作的差别,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应有的荣誉和地位。
(3)职业保障制度存在不足。检察工作也存在风险,也应同其他职业一样获得更健全的保障,但目前我国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加以完善。第一,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分配与其所处的等级挂钩,这种分配方式与检察官的能力脱钩,不利于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相较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来说,检察人员的准入门槛较高,不利于引进新人才;第三,检察官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尤其刑侦和自侦部门的检察官,长期奔波在办案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却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保障。
3.实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现行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弊病和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和完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已迫在眉睫。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只有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确每一类职位的任职条件,有针对性地招考、选拔,根据职位特点制订管理措施,才有可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事相宜、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完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检察司法公信力,错案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和任检察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追责制”会极大地调动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责任心,督促检察人员依法尽责尽职的办好每一个案件,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构想
笔者认为,可依照现行法律的硬件要求和检察官的职业特性来确定三类人员的范围,具体如下:
(1)检察官。《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要完善检察官制度就必须将检察业务与行政业务相分离,即检察官不再担任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察改革的精神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的实践来看,员额制的推行将会限制检察官职数,这样既能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督促其集中精力履行检察职责,在检察业务管理方面真正做到让检察官来决定案件的组织、指挥等工作,又能为行政人员提供更宽阔的职业平台和晋升渠道。
(2)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就需对不同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具体如下:①对于助理检察员应按照等级制形式进行管理,根据等级来分配薪酬。助理检察员的职权范围可适当扩大,可在主任检察官审核并同意后享有部分办案权。作为检察官的后备人选,助理检察员须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应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②对于书记员,应建立专门的书记员序列,定向招录书记员,实行公务员终身制,对书记员的管理可参照《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等级制管理。书记员也应由省级检察院统一进行招录和分配。③对于司法警察,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所以对于司法警察的待遇和警衔晋升方式可参照人民警察的规定。对于司法警察的招录和培训也应由省级检察院统一进行。④对于检察技术人员,虽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但不需要具备检察官的任职要求,只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其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法》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配备。
(3)司法行政人员。对于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改革可考虑套用公务员工资待遇以及职位晋升体系,按照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享受副处级工资及相应经济待遇的主任科员等这样的渠道晋升。检察行政人员一般不向检察官流动,如果本人愿意,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官任职条件,可以通过遴选考试的方式进入检察官序列。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检察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但要全面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则需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实到位。
(1)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是检察官人事管理的两部基础法,然在实践中这两部法律却并未发挥出基本法的作用,所以十分有必要修订这两部法律,才能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平台。
(2)建立和完善平稳的过渡机制。根据现状,要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还需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不仅要稳步提高检察官的待遇,还要保障维持其他人员的待遇标准,严格按照分类管理标准对新进检察人员进行管理,尽可能用自然减员、组织调配、自主选择等平和的方式解决遗留问题,减少分类管理体制的冲击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积极探索各种有益方式,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管理,有效合理配置各种检察人力资源,创建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检察队伍,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胡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6.
[2]李思宇.检察人员管理体制的现实困境及改革路径选择[J].法制博览,2015(7).
[3]邢小川.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