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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 推进“两官”履职评议

2016-05-14王建平

浙江人大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化庭审评议

王建平

对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作为人大的一项探索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下阶段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探索创新,着力推进评议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四)进一步加强评议结果的运用及转化。“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不应该走走过场,必须具体深入,要触及灵魂,推动工作。一方面,加大评议奖惩力度,建议“两院”对被评为“优秀”的先进对象进行表彰,并扩大评议结果的通报范围。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且善于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确保履职评议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两官”履职评议档案,在评议结束后,对每一位被评议对象建立起完整的履职评议档案,作为组织部门和单位党组以后职务任免和开展监督任命干部工作时的参考,从而激发被评议对象参评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推动评议工作的制度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待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落地,我们将着手开展制订《“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履职评议工作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等,促使全市各县(市、区)人大的履职评议工作形成统一尺度,推动评议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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